連帶保證人被追債怎麼辦?釐清責任順序與內部求償權
當主債務人無法還款時,身為連帶保證人的您,最擔心的莫過於:「為什麼銀行不先去追主債務人,反而直接找上我?」
特別是當這筆債務還有其他共同保證人時,您更需要知道自己的法律地位、債權人追索的順序,以及代償後如何向其他人討回您墊付的款項。
釐清身分:連帶保證人與普通保證人的天壤之別
在台灣的保證契約中,最關鍵的差異就在於您是否擁有『先訴抗辯權』。這決定了債權人追索的順序:
| 類型 | 責任性質 | 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? |
|---|---|---|
| 普通保證人 | 補充性 | 有(債權人須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) |
| 連帶保證人 | 同一性 | 無(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) |
連帶保證人因為與主債務人負擔『同一清償責任』,因此喪失了先訴抗辯權(《民法》第745條)。
《民法》第273條(連帶債務之請求): 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。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,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。」
這條法條是您被追債的法律基礎。它清楚說明,債權人可以自由選擇要先向主債務人、您,或是其他共同保證人請求清償,無需按照任何特定的順序。
債權人追索的殘酷現實:不能要求先拍賣擔保品
許多連帶保證人會抗辯:「主債務人不是有提供抵押品嗎?銀行應該先去拍賣抵押品啊!」
然而,根據實務判決,連帶保證人原則上不能要求債權人必須先就主債務人的擔保物取償。法院認為,債權人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,是『正當行使權利』,並無濫用權利的問題。
實務上的重要例外:銀行法規定
雖然原則上您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,但有一個重要的例外情況:
如果這筆債務是銀行辦理的消費性放款,且未取得足額擔保,依據修正前《銀行法》第12條之1的規定,銀行應先向借款人(主債務人)求償,不足部分才能向連帶保證人追索。
提醒您: 雖然銀行法已修正,但如果您的保證契約是在修法前簽訂,此例外規定可能適用,讓您的責任實質上回到普通保證的狀態。
您的救命稻草:代償後的內部求償權
如果您被迫代主債務人清償了債務,請不要灰心。法律賦予您強大的『求償權』,保障您將損失轉嫁回去。
1. 對主債務人的全額求償
您代償後,立即依《民法》第749條取得『代位權』,在您清償的限度內,承受原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。這意味著:
- 您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您代償的全部金額(包含利息、費用等)。
2. 對其他共同保證人的分擔求償
假設您與其他兩位朋友(共三位)共同擔任連帶保證人。若您代償了全部債務,您除了向主債務人求償外,也可以向其他兩位保證人請求分擔。
根據《民法》第281條,共同保證人之間原則上應平均分擔責任。但這裡有一個實務上的重要限制:
關鍵限制: 您必須證明您代償的金額已經超過您自己應分擔的部分,才能向其他共同保證人請求償還其應分擔的份額。
舉例來說,若總債務100萬,三人平均分擔為每人33.3萬。如果您只代償了30萬,因為這還在您的應分擔範圍內,您不能向其他保證人求償。但如果您代償了60萬,則超出部分(26.7萬)就可以向其他保證人請求分擔。
實務操作指引與總結
作為連帶保證人,您的責任重大,但權利也應被保障。請務必掌握以下行動要點:
- 保存清償證明: 任何代償的款項,務必保留銀行或債權人的收據、匯款單等文件。
- 立即行使代位權: 代償後,應立即發函或提起訴訟,向主債務人主張全額求償權。
- 評估共同保證人: 仔細計算您代償的金額是否超過您應分擔的比例,再決定是否對其他共同保證人行使分擔求償。
- 注意時效: 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中斷時效的行為,對您也有效力,因此隨時關注主債務的時效狀況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如果主債務人名下有房產,我能要求法院先查封拍賣他的房子嗎?
A: 作為連帶保證人,您對債權人(如銀行)不能主張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(包括房產或抵押品)強制執行。債權人有權直接向您追索。但是,如果您代償後,您取得了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,您就可以以債權人的身份,向法院聲請查封並拍賣主債務人的財產來追討您墊付的款項。
Q: 我有三個共同連帶保證人,我代償了總債務的一半,我可以向他們要求分擔嗎?
A: 可以。假設總債務為100萬,您代償了50萬,而你們共有四人(您、主債務人、其他兩位保證人)。在共同保證人之間,你們應平均分擔(假設每人應分擔25萬)。您代償的50萬中,您應分擔25萬,多出的25萬可以向其他兩位共同保證人請求分擔,每人分擔12.5萬。同時,您對主債務人仍有權請求全額代償(50萬)。
Q: 如果我代償後,主債務人已經脫產或跑路了,我該怎麼辦?
A: 如果主債務人脫產或行蹤不明,您行使求償權將面臨困難。您應儘速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,取得對主債務人的執行名義,以保留未來追索的權利。若您有其他共同保證人,則應優先向他們請求償還其應分擔的部分,因為他們對債務仍負有連帶責任。
Q: 如何確認當初簽的保證契約是否適用『銀行法例外規定』,讓我享有先訴抗辯權?
A: 您需要檢視原始借款契約的性質。首先,確認該貸款是否為『消費性放款』(如房貸、車貸、信貸等)。其次,確認簽約時銀行是否已取得『足額擔保』。如果是非足額擔保的消費性放款,且契約簽訂於《銀行法》修法前,您有機會在訴訟中主張,應在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後,才負清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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