銀行貸款保證人必修課:連帶保證人與普通保證人的天壤之別
當親友需要申請銀行貸款時,您基於情誼簽下了保證人的名字。然而,您是否仔細區分過,自己簽的是「普通保證人」還是「連帶保證人」?
這兩者在法律上的責任順序和風險承擔上,有著天壤之別。如果主債務人(借款人)無法還款,銀行追償的對象和順序,將直接決定您的財產是否會立即面臨強制執行的風險。身為銀行貸款保證人,您必須清楚了解這項核心差異。
一、核心差異:您是否擁有「先訴抗辯權」?
保證人責任的追償順序,關鍵在於您是否擁有《民法》賦予的「先訴抗辯權」(或稱檢索抗辯權)。
1. 普通保證人:享有優先保障
普通保證人享有《民法》第745條規定的「先訴抗辯權」。這項權利保障了保證人作為補充性責任的地位。
《民法》第745條: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
白話來說,如果您是普通保證人,銀行(債權人)必須先對借款人(主債務人)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,確認借款人確實沒有資產可供清償後,才能轉向您請求還款。
2. 連帶保證人:與主債務人同負責任
一旦您簽署了「連帶保證」的條款,您就自動拋棄了上述的先訴抗辯權。法律上,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被視為連帶債務人,適用《民法》關於連帶債務的規定。
《民法》第273條第1項: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。
這意味著,銀行可以自由選擇,可以直接向您(連帶保證人)請求清償全部債務,無需先向借款人追討,甚至可以同時對您和借款人提起訴訟,要求連帶給付。
重要提醒: 實務見解(如最高法院判例)明確指出,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,銀行可以直接對連帶保證人進行追償或強制執行,此為連帶保證人最大的風險所在。
二、實務案例:連帶保證人被直接求償的經歷
想像一下「王先生」的例子。王先生為朋友A的生意貸款簽下連帶保證。後來A生意失敗,積欠銀行500萬元。銀行在提告時,直接將王先生和A列為共同被告,要求兩人連帶清償。
王先生主張:「銀行應該先去查A的財產啊!我只是保證人。」
法院會怎麼判?
法院會依據契約內容和《民法》規定,認定王先生既然是連帶保證人,就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。銀行有權利直接要求王先生清償全部500萬元。王先生的抗辯將被駁回,銀行可以合法地向王先生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(如查封房產、扣押薪水)。
三、連帶保證人的自保之道:代位求償權
雖然連帶保證人對外(對銀行)負有與主債務人相同的責任,但在內部關係上,您仍是保證人的角色。因此,法律賦予您清償後的「代位求償權」。
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依據
《民法》第749條: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,於其清償之限度內,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。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。
簡單來說,如果您代為清償了500萬元,您就取代了銀行的地位,成為對朋友A擁有500萬元債權的新債權人。您可以憑藉這筆清償證明,向A追討您代墊的全部款項。
實務操作建議:
- 立即行動: 完成清償後,應立即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,行使求償權。
- 利用擔保品: 如果原貸款有設定抵押權等擔保,您代位後可以利用原有的擔保權利,對主債務人的擔保品進行追償,提高拿回款項的機會。
四、特定法規下的例外狀況
雖然民法原則嚴苛,但針對消費性放款,特定法規為保證人提供了額外的保護。
過去《銀行法》曾針對銀行辦理未足額擔保的消費性放款,要求銀行應先向借款人求償,不足部分才能向連帶保證人求償。在符合特定條件下,法院實務會傾向適用特別法的精神,讓連帶保證人實質上享有類似普通保證人的權利,追償順序會退居主債務人之後。
然而,這項保護主要針對消費性貸款(如個人信貸、房貸等),對於企業經營性貸款或金額較大的擔保貸款,連帶保證人仍須承擔直接被追償的風險。
結論:簽約前,務必三思
身為銀行貸款保證人,最關鍵的自保之道,就是在簽約前務必確認合約上是否出現「連帶」二字或「拋棄先訴抗辯權」的字樣。一旦成為連帶保證人,您的責任就如同借款人本人,銀行可以隨時直接找您追討。充分了解這些法律責任,才能在助人的同時,保障自身的財務安全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連帶保證人可以要求銀行先查封主債務人的財產嗎?
A: 不行。連帶保證人由於拋棄了《民法》第745條的先訴抗辯權,法律上與主債務人負同等的清償責任。銀行可以自由選擇向您或主債務人請求清償,甚至直接對您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,您不能以此為由拒絕還款。
Q: 如果我清償了全部債務,要怎麼向主債務人行使求償權?
A: 您清償後,會依據《民法》第749條取得「代位求償權」。您應妥善保存所有清償證明(如匯款單、收據),然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,要求主債務人償還您代墊的款項。若原債權有抵押權等擔保,您也同時繼承這些擔保權利。
Q: 銀行法對消費性貸款的連帶保證人責任有特別限制嗎?
A: 有。針對銀行辦理特定條件下的消費性放款,實務上法院會考量特別法的保護精神,要求銀行應先向借款人(主債務人)追償,不足部分才能向連帶保證人追償。但這項保護並非適用於所有連帶保證契約,簽約時仍需特別留意合約內容。
Q: 簽約前,我該如何確認自己是普通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?
A: 仔細查看貸款合約中的「保證條款」。如果條款中明確寫有「連帶保證」、「連帶清償責任」,或註明「拋棄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」,即為連帶保證人。如果合約僅寫「保證人」,則通常屬於普通保證人,享有先訴抗辯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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