連帶保證人責任追究順序:你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的法律真相
許多人在情義相挺下簽署了「連帶保證人」的契約,但當主債務人(借款人)發生財務困難時,往往驚覺自己竟是債權人(銀行或公司)追債的第一目標。為什麼債權人可以跳過主債務人,直接找上連帶保證人?這一切都源於您在簽約時,自願放棄了最重要的法律武器。
釐清責任核心: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的關鍵差異
在臺灣的法律體系中,保證人分為兩大類,而兩者的責任追究順序有天壤之別:
1. 普通保證人(享有先訴抗辯權)
如果您是普通保證人,您享有《民法》第745條所賦予的「先訴抗辯權」(或稱檢索抗辯權)。這項權利是您的保護傘:
《民法》第745條:「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」
這代表債權人必須先證明主債務人確實沒錢、沒財產可執行,才能轉向您求償。您的責任是補充性的。
2. 連帶保證人(拋棄先訴抗辯權)
一旦契約上載明您是「連帶保證人」,或明確約定您拋棄了《民法》第745條的權利,情況就完全不同了。
根據:
《民法》第746條第1款: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:一、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。」
連帶保證的實質就是您主動放棄了先訴抗辯權。這讓您的責任從「補充性」變成了與主債務人同等、並列的責任。
債權人追索順序:沒有順序,只有選擇權
由於連帶保證人拋棄了先訴抗辯權,債權人可以將您和主債務人視為類似連帶債務的關係。這賦予了債權人極大的追索自由:
《民法》第273條第1項: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。」
簡單來說,債權人可以自由選擇:
- 先找主債務人。
- 先找連帶保證人。
- 同時對兩者提起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。
實務上,債權人通常會選擇財力較雄厚或執行較為方便的一方下手,以確保債權能迅速收回。
實務案例解析:連帶保證人無法要求先拍賣抵押品
假設「王先生」為了朋友的企業貸款簽下了連帶保證書。當朋友的公司倒閉後,銀行直接向王先生提告追討數百萬元的債務。王先生主張:『主債務人有提供一筆土地作為抵押品,銀行應該先拍賣土地,不足的部分才能找我!』
法院判決結果: 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主張。
理由是: 契約已明確約定王先生為連帶保證人,並拋棄了先訴抗辯權。因此,即便主債務人有提供擔保物,債權人也無義務先處分擔保物,可以直接要求連帶保證人清償全部債務。這清楚顯示了連帶保證人責任的即時性與嚴苛性。
你的自救之道:清償後的「代位求償權」
雖然連帶保證人必須先對債權人負責,但您與主債務人之間的保證關係並沒有消失。當您代為清償債務後,法律賦予您向主債務人追討全部款項的權利,這稱為「代位求償權」。
《民法》第749條:「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,於其清償之限度內,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。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。」
重點是:您清償了多少,就能向主債務人追討多少。您不是幫他分擔債務,而是暫時替他墊付債務。這是連帶保證人唯一的內部保障機制。
簽約前務必確認的兩大風險
| 項目 | 連帶保證人(高風險) | 普通保證人(低風險) |
|---|---|---|
| 先訴抗辯權 | 無(已拋棄) | 有(可主張先追主債務人) |
| 債權人追索順序 | 債權人可自由選擇,先追保證人合法。 | 必須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。 |
| 對主債務人求償 | 可對主債務人全部求償(代位求償權)。 | 可對主債務人全部求償。 |
特別提醒: 雖然大部分情況下連帶保證人無法主張權利,但若涉及金融機構辦理的消費性放款,依據過去的《銀行法》規定,仍可能要求銀行必須先向借款人求償,不足部分才能向連帶保證人求償。因此,簽約時應仔細審查是否有特殊法律的保護規定。
結論:連帶保證,請務必三思
連帶保證人所負擔的責任,幾乎等同於主債務人本人。在簽署任何保證契約前,務必仔細審閱條款,確認是否有「連帶保證」或「拋棄先訴抗辯權」等字樣。一旦簽署,您就必須承擔債權人隨時可能要求您清償全部債務的風險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連帶保證人代為清償後,對主債務人可以追討全額嗎?
A: 是的,您可以追討全額。根據《民法》第749條的代位求償權,您是承受了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全部債權。這與連帶債務人之間只能要求分擔額不同,連帶保證人有權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您代墊的全部款項。
Q: 如果主債務人有提供抵押品給銀行,我能要求銀行先處理這些抵押品嗎?
A: 通常不能。由於您簽署的是連帶保證,您已拋棄先訴抗辯權。實務見解認為,債權人可以選擇對連帶保證人直接追索,無須先處理主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(如抵押的房屋或土地)。
Q: 連帶保證債務的時效,會不會因為債權人只對主債務人提告而中斷?
A: 會。根據《民法》第747條規定,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或為其他中斷時效的行為(例如聲請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),對於保證人(包括連帶保證人)的債務時效也同樣生效力。因此,只要債權人持續對主債務人採取行動,您的責任時效就會一直延續。
Q: 如何確認我簽的是普通保證還是連帶保證?
A: 您必須仔細閱讀契約書。如果契約中出現『連帶保證人』字樣,或有明確約定『保證人拋棄民法第745條之權利』等類似條款,則您簽署的就是連帶保證。如果契約未特別註明,且沒有拋棄先訴抗辯權的約定,則推定為普通保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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