突如其來的強制執行:連帶保證人,您不能再等!
當您簽下「連帶保證」四個字時,可能並未意識到這與一般「保證」有著天壤之別。許多連帶保證人直到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,才驚覺自己的財產可能比主債務人更快被查封拍賣。
身為多數連帶保證人之一,您必須明白自己在法律上的地位。這篇文章將為您提供最關鍵的法律知識,幫助您在執行程序中爭取最大權益。
一、 連帶保證的殘酷現實:沒有「先訴抗辯權」
普通保證人享有《民法》上的「先訴抗辯權」,可以要求債權人必須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,沒有效果後才能轉向保證人求償。
但連帶保證人,則完全沒有這項權利。這是因為連帶保證的法律性質,讓您與主債務人負有同一清償責任。
關鍵法條解析:執行依據與權利排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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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權人可直接請求:
《民法》第273條: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。」
白話解釋: 由於連帶保證類推適用連帶債務的規定,債權人可以選擇性地對主債務人、您,或是其他保證人同時或先後求償。一旦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(如判決、支付命令),即可直接對您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,無需證明主債務人無資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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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訴抗辯權的拋棄: 實務見解一致認為,只要契約約定為「連帶保證」,即視為您已依《民法》第746條第1款拋棄了先訴抗辯權。因此,您不能以「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」為由,對強制執行提出異議。
二、 您的唯一救濟途徑:債務人異議之訴
既然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,連帶保證人若要阻止強制執行,必須證明「債權已經不存在」或「債權人無權請求」。這項法律行動就是提起「債務人異議之訴」。
《強制執行法》第14條:「執行名義成立後,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,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,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。」
重點提醒: 異議之訴必須基於「實體抗辯」而非程序抗辯。例如:
- 債務已清償完畢:這是最直接的抗辯事由。
- 債權已罹於時效:主債務的請求權時效已經完成。
- 債權人自行延期清償:這是連帶保證人重要的免責機會。
【實務案例模擬】延期清償的免責機會
假設主債務人A向銀行借款,您擔任連帶保證人。幾年後,A主動向銀行申請將還款期限延長一年,且銀行同意了,但銀行並未徵得您的同意。
根據《民法》第755條規定:
《民法》第755條:「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,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,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,不負保證責任。」
實務判斷: 如果銀行是「自願且主動」地允許A延期,且未經您同意,您即可主張免除保證責任。但如果銀行是因為A已經還不出來,不得不與A協商「攤還方案」(屬於債務不能清償的處理),則您可能無法依此條主張免責。
三、 實務操作指引:連帶保證人自保檢查清單
當您收到強制執行通知時,請立即採取以下步驟:
- 確認執行名義的合法性: 檢查法院通知書上載明的執行名義(如支付命令、確定判決、公證書)是否有效。
- 立即檢視實體抗辯事由: 找出所有證據,證明債務已經消滅(例如:清償證明、時效完成的證據)。
- 檢查延期清償紀錄: 仔細審核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是否有任何未經您同意的「展延」或「延期清償」紀錄。
-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: 若有實體抗辯事由,應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,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。請務必注意,若執行名義是判決,您主張的事由必須是判決後才發生的事實。
重要提醒: 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所做的時效中斷行為(例如聲請拍賣抵押物),對您的連帶保證責任亦有效力。因此,您不能僅以自己未被債權人請求為由,主張時效已完成。
四、 總結:連帶保證人的自我防衛
連帶保證雖然嚴苛,但並非毫無反擊之力。身為多數保證人之一,您的核心策略是:放棄先訴抗辯權的幻想,專注於實體債權是否已消滅。及時蒐集證據,並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,透過「債務人異議之訴」為自己辯護,才是最有效的自保之道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身為連帶保證人,我真的不能要求債權人先去追討主債務人嗎?
A: 是的,您不能。連帶保證的法律性質決定了您與主債務人負有相同的清償責任。在法律上,這被視為您已拋棄了《民法》第745條規定的「先訴抗辯權」。債權人可以直接對您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,無需證明主債務人無資力。
Q: 如果我發現債權人已允許主債務人延期還款,且我並不知情,我能因此免除保證責任嗎?
A: 有可能。根據《民法》第755條,如果債權人是「自願」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,而您未表示同意,您可以主張免除保證責任。但如果債權人只是因為主債務人無力償還而「被迫」同意攤還或展延,實務上通常認為這不適用第755條的免責規定。
Q: 我該如何判斷我的抗辯事由是否符合「債務人異議之訴」的條件?
A: 您必須主張「債權已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」的實體事由。如果執行名義是法院判決,您主張的事由必須是發生在該判決「言詞辯論終結之後」的事實,例如執行名義成立後的清償、時效完成、或債權人延期清償等。若事由發生在判決前,則會因既判力而無法主張。
Q: 連帶保證人如果被聲請破產,法院會如何審查我的資力?
A: 在破產宣告的特殊程序中,法院會比一般強制執行程序更為謹慎。最高法院的見解要求,法院在判斷連帶保證人是否達到「不能清償債務」的破產原因時,應合併考慮『主債務人』的資力狀況。如果主債務人仍有清償能力,法院可能不會僅因連帶保證人資產不足即宣告其破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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