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是否曾因為情誼或親情,簽下了「連帶保證人」這四個字?一旦主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,連帶保證人將面臨與主債務人幾乎相同的求償壓力,且不具有《民法》賦予一般保證人的「先訴抗辯權」。
面對龐大的債務追討,連帶保證人並非束手無策。事實上,《民法》仍保障您在特定情況下,可以主張「免責」或「拒絕清償」。律點通將為您深度解析,連帶保證人必須知道的五大法律防線與實務操作要點。
1. 核心防線:主張主債務人的所有抗辯權
連帶保證債務的核心在於其「從屬性」——保證債務是依附於主債務而存在的。如果主債務不存在或有瑕疵,您的保證責任自然受影響。
1.1 主債務人的抗辯,您都能主張
這是連帶保證人最常使用的武器。根據《民法》第742條,即使主債務人自己選擇放棄抗辯權,您仍可主張:
《民法》第742條:「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,保證人得主張之。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,保證人仍得主張之。」
這意味著,無論主債務人是否願意,只要主債務有以下情況,您都可以主張免責:
- 已清償或時效完成: 債務已還清或超過法定追溯期。
- 契約無效或得撤銷: 例如,主債務契約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,或因詐欺、脅迫而可撤銷(依《民法》第744條)。
實務重點提醒: 您必須積極調查主債務的狀況,不能僅聽信債權人說詞。
2. 債權人行為不當,保證人得免責的兩大機會
如果債權人(銀行或借款人)在債務關係中做出對保證人不利的行為,您有機會主張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。
2.1 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
如果債權人原本握有主債務人提供的抵押品(如房屋抵押權、質權),卻未經您同意就拋棄了這些擔保物,您就可以主張免責。
《民法》第751條:「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,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,免其責任。」
白話來說,若主債務人提供了一筆價值100萬元的房產抵押,但債權人卻擅自解除抵押,您就可以在100萬元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。
2.2 債權人擅自延期清償
這是許多連帶保證人最容易忽略,卻是至關重要的免責機會。如果主債務是「定有期限」的債務,債權人若未經您同意就允許主債務人延期還款,您的保證責任就解除了:
《民法》第755條:「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,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,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,不負保證責任。」
重要法律修正: 依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規定,保證人對於如第755條的延期同意權,原則上不得預先拋棄。這保障了您在簽約時不會被要求「預先同意未來所有延期」,強化了保證人的權益。
3. 特殊保證的自保機制:終止連續發生債務
如果您簽的是「最高限額保證」或「人事保證」(擔保一段時間內連續發生的債務,且未定有期限),您不能無限期地承擔風險。
依據《民法》第754條,您可以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。
操作建議: 務必以存證信函等書面方式通知債權人,終止效力僅及於通知到達後「新發生」的債務。對於通知前的既有債務,您仍需負責。
4. 實務案例警示:公司重整與保證責任的例外
雖然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,但在特定法律程序中,這個原則會被排除。這是一個嚴重的風險,尤其當主債務人是企業時。
案例解析:主債務人公司重整,保證人仍需全額清償
假設您的朋友A公司因經營不善聲請法院重整,法院核准的重整計畫中,將A公司原積欠銀行1,000萬元的債務減免至700萬元。
銀行轉向您這位連帶保證人追討。您主張保證債務應隨之減免。
實務結果: 依《公司法》第311條第2項規定,公司重整對保證人的權利不受影響。您仍需對銀行負擔原先1,000萬元的保證責任。這是法律為確保重整順利及債權人利益而設的例外規定。
5. 積極自救:對主債務人請求除去責任
如果您是受主債務人委任而為保證(非無償),當主債務人出現以下情況,您可以依《民法》第750條向主債務人請求「提供擔保」或「除去保證責任」:
- 主債務人的財產顯著減少。
- 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。
- 您已被債權人依判決確定要求清償。
操作建議: 盡快向法院聲請,要求主債務人提供足夠的擔保,保障您未來的求償權。
結論:連帶保證人,請主動出擊!
連帶保證人雖然處於弱勢,但絕非毫無權利。請務必掌握《民法》第742條、第751條和第755條賦予您的抗辯權,並在債權人或主債務人行為出現變動時,主動調查並採取法律行動,才能有效保障自身的財產安全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最大的差別在哪裡?
A: 最大的差別在於「先訴抗辯權」。一般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追討,追討無果後才輪到保證人;但連帶保證人沒有這項權利,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向您求償,您與主債務人負擔相同的清償責任。
Q: 如果主債務人已經超過還款期限,但債權人一直沒追討,我能主張時效完成嗎?
A: 可以。《民法》第742條允許您主張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,包括時效完成。您應計算主債務的請求權時效是否已屆滿(一般契約債務為15年,但有些債務如利息、租金等為5年),一旦時效完成,您即可主張免責。
Q: 簽約時被要求「預先同意」債務延期,這個約定有效嗎?
A: 根據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(修正後),保證人對於債務延期的同意權原則上不得預先拋棄。但若您的保證契約是在修正前簽訂,且債權人已依約定允許延期,實務上可能基於「信賴保護原則」認定您仍需負責。建議您檢視簽約時間點,並諮詢專業意見。
Q: 債權人將主債務人提供的抵押品換成價值較低的擔保物,我能主張免責嗎?
A: 可以。實務上認為,債權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而更換擔保物,視同拋棄了原擔保物。《民法》第751條規定,您可以在原擔保物權的價值範圍內,主張免除保證責任。您應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物變動的證明文件,以利主張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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