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是否曾因為情誼或親情,簽下了銀行的連帶保證書?當主債務人(借款人)發生債務危機時,銀行往往會直接找上門,要求您負起全部清償責任。身為多數保證人之一的您,可能感到無助且困惑:連帶保證真的就等於無限責任嗎?
別擔心,雖然連帶保證的法律責任嚴苛,但台灣法律,特別是針對銀行放款,提供了關鍵的保護措施。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拆解連帶保證的法律結構,並提供實務上可行的自保策略。
一、連帶保證的殘酷現實:您原則上沒有「先訴抗辯權」
當您簽下的是「連帶保證」契約時,您與主債務人對銀行(債權人)負有相同的清償責任。這與一般保證最大的區別在於:
什麼是連帶保證?
根據《民法》規定,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,銀行可以同時或先後向主債務人或您請求全部清償。這意味著:
- 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: 您不能要求銀行必須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無效後,才能向您求償。銀行可以直接向您追討。
- 責任範圍廣: 您的保證責任範圍,除本金外,還自動包含契約約定的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等從屬負擔(《民法》第740條)。
《民法》第739條:「稱保證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。」
二、您的救命稻草:《銀行法》的特別保護
雖然連帶保證責任嚴苛,但在消費性放款中,如果主債務人有提供抵押物(例如房屋貸款),《銀行法》的規定將成為您重要的抗辯武器。
「物保優先」原則的實質意義
實務上,法院會根據《銀行法》第12條之1的精神,要求銀行必須先就主債務人提供的抵押物求償,不足的部分才能對連帶保證人追討。這實質上賦予了連帶保證人類似「先訴抗辯權」的保護,但僅限於有抵押物擔保的部分。
【實務案例模擬:小陳的房屋貸款難題】
小陳為朋友的房屋貸款擔任連帶保證人。朋友違約後,銀行直接要求小陳清償數百萬元。小陳主張,這筆貸款有房屋抵押設定,銀行應該先拍賣房屋。
法院判決支持小陳,認定該房屋貸款屬於消費性放款,銀行必須先將抵押物拍賣清償。拍賣所得會優先沖銷該筆房貸,小陳只需對拍賣後仍不足清償的餘額負連帶責任。
重點提醒: 這種保護主要適用於消費性放款且有抵押物的情況。若為企業經營性貸款或純信用貸款,則難以主張此權益。
三、最高限額保證:如何斬斷未來的責任?
許多銀行會要求簽訂「最高限額連帶保證」。這類保證的危險性在於其持續性:即使主債務人曾經清償過部分債務,只要在約定的最高限額內,未來發生的新債務仍會涵蓋在保證範圍內。
行使終止權,避免責任擴大
如果您簽訂的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沒有約定期間,一旦察覺主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,您必須立即採取行動:
- 立即通知: 依據《民法》第754條,您應隨時以書面通知銀行終止保證契約。
- 終止效力: 終止通知送達銀行後,您對此後發生的新債務將不再負保證責任。但對於通知前已發生的債務,您仍需負責。
四、實務操作:保證人必須掌握的三大權益
面對銀行的催討,多數保證人之一應掌握以下策略:
- 確認債務性質: 仔細審閱契約,確認是特定債務(如房貸)還是最高限額保證。若是前者,確認是否有抵押物擔保。
- 主張物保優先: 若為有抵押物的消費性放款,應明確主張《銀行法》第12條之1的精神,要求銀行必須先處分抵押物。
- 行使契約終止權: 若為未定期限的最高限額保證,立即發出書面終止通知,保障自己未來的財務安全。
重要提醒: 雖然保證契約不適用《消費者保護法》,但若契約條款顯失公平,仍可依《民法》第247條之1主張條款無效,但舉證難度極高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連帶保證人跟普通保證人差在哪裡?
A: 最大的差異在於「先訴抗辯權」。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,銀行必須證明主債務人財產已強制執行無效後,才能轉向您求償。連帶保證人則無此權利,銀行可直接要求您清償全部債務。然而,如文章所述,針對有抵押物的消費性放款,連帶保證人實務上可主張《銀行法》的「物保優先」原則,獲得類似的保護。
Q: 如果我是多數保證人之一,我清償了全部債務,可以向其他保證人求償嗎?
A: 可以。根據《民法》第280條及第281條,您清償全部債務後,對其他連帶保證人之間,依法仍有「分擔額」的求償權。您可以向其他共同保證人請求償還他們應分擔的份額。此外,您代為清償後,也會代位取得銀行對主債務人的債權,可以向主債務人追討全部款項。
Q: 銀行說我的保證契約是定型化契約,不能修改,我該怎麼辦?
A: 實務上多數判決認為保證契約不適用《消費者保護法》,因此難以主張定型化契約無效。但您仍可檢視契約內容是否違反誠信原則,或依《民法》第247條之1主張條款顯失公平而無效。不過,這需要專業的法律分析與舉證,建議仔細審查契約中是否有不合理的加重責任條款。
Q: 最高限額保證契約如果沒有約定期間,我該如何終止保證責任?
A: 若契約未定有期間,您必須依《民法》第754條規定,立即以「存證信函」或「律師函」等正式書面方式,通知銀行終止保證契約。終止通知到達銀行後,您僅對通知前已發生的債務負責,對通知後發生的新債務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。
※ 網站聲明
著作權由「律點通」所有,非經正式書面授權,不得任意使用。
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,僅供參考,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,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,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