銀行貸款保證人必讀:連帶保證人內部分擔與求償權指南
當您簽下「連帶保證人」這四個字時,您已承諾與借款人(主債務人)共同承擔全部的債務清償責任。然而,若同一筆貸款有多位連帶保證人,當其中一人代為清償後,該如何向其他保證人追討款項(即行使求償權)?
這不僅牽涉到您能要回多少錢,更關係到共同保證人之間的公平性。律點通將透過專業法律分析,為您釐清共同連帶保證人內部分擔比例的計算標準,讓您在代償後能精準維護自身權益。
1. 釐清責任:共同保證的外部與內部關係
外部關係:對銀行(債權人)負全部責任
依據《民法》第748條規定,數人保證同一債務時,若契約沒有特別約定,原則上應負「連帶保證責任」。這意味著銀行可以選擇向主債務人、您,或任何一位共同連帶保證人,請求清償全部債務,您們無法主張『先訴抗辯權』。
內部關係:適用連帶債務的平均分擔原則
雖然對外您們要共同承擔全部責任,但在保證人彼此之間,則適用《民法》關於連帶債務的規定,以確保內部公平。
核心法條:連帶債務人應平均分擔
《民法》第280條確立了內部分擔的黃金原則:
《民法》第280條:「連帶債務人相互間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平均分擔義務。」
這條文告訴我們,只要您們沒有事先簽訂特別的「內部分擔協議」,所有共同連帶保證人對於代償款項,都應平均分擔。
2. 代償後的關鍵步驟:行使求償權
當您(代償人)清償了超過自己應分擔的部分時,您便取得了向其他共同保證人求償的權利。這就是《民法》第281條所保障的求償權。
《民法》第281條第1項:「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,因清償...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,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,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。」
這項權利的核心在於「公平」,您只能向其他保證人請求償還他們應分擔的份額,而非您代償款項的全部。
求償權的計算公式
假設總債務為 $D$,共同連帶保證人總數為 $N$:
- 每人應分擔額 $= D imes (1 / N)$
- 代償人可求償總額 $= ext{實際清償金額} - ext{代償人應分擔額}$
您必須證明您清償的金額已超過您應分擔的份額,才能對其他保證人啟動求償程序。
3. 實務案例解析:分擔比例的認定
案例情境一:四人共同保證的平均分擔
假設有 A、B、C、D 四位共同連帶保證人,為一筆 120 萬元的貸款提供保證。當主債務人無力償還,A 代為清償了 120 萬元。
- 法律認定: 由於沒有內部分擔協議,應適用平均分擔原則。
- 每人應分擔額: $120 ext{萬} imes (1/4) = 30 ext{萬元}$。
- A 的求償範圍: A 實際清償 120 萬,扣除自己應分擔的 30 萬,A 可向 B、C、D 三人求償共 90 萬元,每人 30 萬元。
實務判決(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73號判決)確認了這種平均分擔的計算方式。
案例情境二:物保兼人保的單一分擔原則
若共同保證人中,有一人(例如 E 先生)除了簽署連帶保證外,還提供了自己的房產設定抵押(物上保證)。E 先生代償後,他是否需要承擔雙重的分擔責任?
- 法律發展趨勢: 臺灣最高法院已確立「單一分擔原則」。
- 實務見解: 兼具物保與人保身分的 E 先生,因連帶保證已負無限責任,故在內部分擔時,仍應視為單一保證人,與其他保證人平等,平均分擔債務。
重點提醒: 您不必因為同時提供了抵押品,而在內部求償時承擔更高的比例,這保障了兼具兩種身分保證人的公平性。
4. 法律操作指引與風險預防
預防勝於治療:簽訂內部分擔協議
若您們的保證是基於合夥、投資或特殊利益關係,建議在簽署保證契約時,明確簽訂內部分擔協議,約定不同於平均分擔的比例(例如按出資比例)。
重要提醒: 合夥協議中的損益分配比例,並不能自動取代連帶保證的內部分擔協議。協議必須明確針對保證債務的分擔比例。
應對風險:其他保證人無資力
若不幸發生您代償後,發現其他共同保證人(例如 B 先生)無資力償還他應分擔的 30 萬元,您該怎麼辦?
根據《民法》第282條,B 先生不能償還的部分,將由您(代償人)與其他有資力的保證人(C、D)按比例分擔。這意味著您必須承擔部分損失,無法將 B 先生的份額全部轉嫁給其他有資力的保證人。
結論:保證人應掌握的求償要點
身為銀行貸款的連帶保證人,瞭解內部分擔與求償權是保護自己財產的最後一道防線。請記住以下三點:
- 原則平均分擔: 除非有書面協議,否則所有共同保證人應平均分擔債務。
- 求償範圍有限: 您只能向其他保證人請求償還『他們應分擔的份額』,而非您代償的全部金額。
- 物保人保平等: 同時提供抵押品和人保的保證人,在內部分擔上仍視為單一保證人,與他人平均分擔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共同連帶保證人與普通保證人有何不同?
A: 共同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,銀行可直接向任一位保證人請求全部清償,且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(要求銀行先向主債務人追討)。普通保證人則有先訴抗辯權,債權人必須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果後,才能轉向保證人求償。
Q: 內部分擔一定要平均嗎?若我們有口頭約定怎麼辦?
A: 法律原則上要求平均分擔(《民法》第280條),但這是可以透過契約排除的。如果您們有另外簽訂「內部分擔協議」,明確約定按其他比例分擔,則應優先適用該協議。但口頭約定在訴訟上舉證困難,強烈建議簽署書面協議,且協議內容必須明確針對「保證債務」的分擔比例。
Q: 代償後,我可以直接向主債務人求償全部嗎?
A: 可以。您代為清償後,依《民法》第749條的代位權,您承受了銀行對主債務人的債權,因此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您代償的全部金額(包含本金、利息及相關費用)。向其他共同保證人求償(依《民法》第281條)僅限於您清償金額超過您應分擔的部分。
Q: 如果其他共同保證人跑路或沒錢怎麼辦?
A: 這是「不能償還之分擔」風險。依《民法》第282條規定,若有保證人無資力償還其分擔額,該不能償還的部分將由您(求償權人)與其他有資力的共同保證人按比例分擔。您必須承擔部分損失,無法將該無資力者的份額全部轉嫁給其他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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