連帶保證人清償後,如何向其他保證人求償?
當您簽下「連帶保證人」這四個字時,就意味著您對債權人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。如果主債務人無法還款,債權人可以選擇向您或任何一位連帶保證人要求償還全部債務。
然而,如果您不幸代償了全部或部分債務,您並非只能自認倒楣。身為多數保證人之一,您有權利向其他共同保證人追討他們應負擔的份額。這就是所謂的「內部求償權」。
1. 核心原則:內部分擔比例的法律依據
連帶保證人之間的關係,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連帶債務關係。臺灣民法明確規定了共同保證人之間的內部分擔原則:
原則一:對內應「平均分擔」
除非您們當初有簽訂書面契約,明確約定不同的分擔比例(例如按出資比例),否則法律原則上要求所有連帶保證人應平均分擔義務。
《民法》第280條:「連帶債務人相互間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平均分擔義務。」
這條規定是您計算求償金額的基礎。如果您們有N位連帶保證人,每人應分擔的比例就是 $1/N$。
原則二:計算人數時,不計入主債務人
這是實務上最常被誤解的部分。當計算連帶保證人內部分擔比例時,主債務人(借款人)是不能被列入分擔人數的。
法院實務見解明確指出,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是代償與被代償的關係,他們之間沒有「分擔」的問題。因此,如果主債務是三人連帶保證,分母就是3,而不是4。
2. 實務情境:平均分擔計算範例
假設主債務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,共有甲、乙、丙三位連帶保證人。若甲代為清償了全部300萬元,其內部求償計算如下:
| 項目 | 說明 |
|---|---|
| 連帶保證人總數 | 3人(甲、乙、丙) |
| 每人應分擔比例 | 1/3 |
| 每人應分擔金額 | 300萬元 x 1/3 = 100萬元 |
| 甲實際清償金額 | 300萬元 |
| 甲可向乙求償金額 | 100萬元 |
| 甲可向丙求償金額 | 100萬元 |
重要提醒:求償門檻
您必須清償金額超過您自己應分擔的部分,才能對其他連帶保證人行使求償權。以上述案例來說,甲必須至少清償超過100萬元,才能向乙或丙求償。
3. 求償權的行使:對內還是對外?
當您代償債務後,您擁有兩種求償權,可以同時或擇一行使:
(1) 對主債務人求償(代位權)
依《民法》第749條,保證人清償債務後,在清償範圍內,會「代位」承受原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。您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全部代償額(300萬元)。
(2) 對其他連帶保證人求償(內部求償權)
依《民法》第281條第1項,您可以向乙、丙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(各100萬元)。
實務建議: 由於主債務人通常已經無力償還(否則不會找保證人),實務上通常會優先向其他有資力的連帶保證人行使內部求償權,以確保能快速回收資金。
4. 風險警示:面對無資力的保證人
如果連帶保證人之一(例如丙)已經無資力(破產或無財產可供執行),無法償還他應分擔的100萬元,這筆錢並不會憑空消失。
《民法》第282條第1項:「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,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,其不能償還之部分,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。」
這意味著,丙不能償還的100萬元,將由有求償權的甲以及另一位有資力的連帶保證人乙,平均分攤。甲和乙需要各自多負擔50萬元。這就是連帶保證人之間「有福同享,有難同當」的法律體現。
5. 實務操作指引:維護您的權益
- 保存清償證明: 務必保留完整的清償文件(如匯款單、清償證明書),證明您已代為清償,使其他保證人同免責任。
- 確認分擔比例: 仔細審閱當初的保證契約,確認是否有內部分擔協議,若無,則適用平均分擔原則。
- 優先求償對象: 評估主債務人與其他保證人的財務狀況,選擇最有可能收回款項的對象進行求償訴訟或協商。
總之,連帶保證的風險極高,但代償後的求償權是法律賦予您的保障。精確掌握分擔比例與求償流程,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您的個人財產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如果我們當初有簽約約定,我只需要負擔1/4,但民法是規定平均分擔,該聽誰的?
A: 應依照您們當初簽訂的內部協議為準。《民法》第280條的平均分擔原則屬於「任意規定」,只有在你們沒有另行約定時才適用。如果書面契約明確約定您只負擔1/4,則您向其他保證人求償時,應以該約定比例為計算依據。
Q: 我同時是連帶保證人,也提供房產作為抵押(物上保證人),這樣我的分擔比例會加重嗎?
A: 根據臺灣實務主流見解,若您身兼連帶保證人及物上保證人,通常仍採「單一分擔責任」計算。法院認為連帶保證人已以全部財產負無限責任,已包含抵押物,若採雙重計算會不符公平原則。因此,您仍應以連帶保證人的身分,依人數平均分擔即可。
Q: 我已經向主債務人提告求償了,還可以同時向其他連帶保證人求償嗎?
A: 可以。您對主債務人行使的是「代位權」(請求全部),對其他保證人行使的是「內部求償權」(請求各自分擔部分)。這兩種權利並不相互排斥,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最有利的方式或同時進行,但總求償金額不能超過您實際代償的總額。
Q: 如果我只清償了債務總額的1/4,而我們有四位保證人,我可以向其他保證人求償嗎?
A: 不行。因為您們有四位保證人,每人應分擔的比例正是1/4。依據實務見解,連帶保證人必須清償金額「超過」自己應分擔的部分,才能對他保證人行使求償權。如果您只清償了1/4,剛好是您的份額,您無法對外求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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