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負責人必知:債務展延的法律地雷——保證人同意權
您是否認為只要在保證契約中寫上「保證人預先同意債權人得逕行展延清償期」,就能高枕無憂?過去或許如此,但在《民法》債編修正施行後,這個觀念已經成為企業債權管理中最大的法律陷阱。
作為企業負責人,您必須了解台灣法律對保證人權益的重大保障,否則一旦主債務人延期,您的保證債權可能瞬間化為烏有。
關鍵一:債權人「允許延期」保證人就可免責?
首先,我們必須回歸保證債務的核心原則:從屬性。保證人承擔責任是基於主債務原有的條件和期限。一旦這些條件被變動,保證人的風險就會增加。
這就是《民法》第755條的立法精神:
《民法》第755條: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,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,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,不負保證責任。
簡單來說,如果您的公司(債權人)與客戶(主債務人)達成延期清償的協議,而您沒有取得保證人的同意,那麼保證人對延期後的債務就可以主張免責。
值得注意的是,即使是連帶保證人,雖然喪失了先訴抗辯權,但仍可主張《民法》第755條的免責權。
關鍵二:預先拋棄延期同意權,法律認定無效!
過去金融機構或大型交易契約中,常見要求保證人簽署「拋棄一切權利」或「預先同意展延」的條款。但自民國89年《民法》債編修正施行後,這類條款已被法律明文限制。
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: 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得預先拋棄。
這項規定大幅強化了保證人的地位。實務上,法院多數見解認為,保證人預先拋棄《民法》第755條延期同意權的約定,原則上無效。
更甚者,根據《民法債編施行法》第33條,即使是修正施行前(89年5月5日前) 簽訂的舊保證契約,若其中有預先拋棄延期同意權的條款,在實務上多數也會被溯及認定無效。
實務案例警示:企業在展延時的兩大風險
風險情境一:老舊合約的溯及陷阱
某企業在民國85年與客戶簽訂借款合約,並要求連帶保證人簽字。合約載明「保證人同意債權人得隨時展延清償期」。多年後,企業於95年同意客戶展延。保證人主張,該預先拋棄條款依修正後的法律無效,並依《民法》第755條主張免責。
法院判決: 雖然契約簽訂在修法前,但因《民法債編施行法》的溯及規定,該預先拋棄條款無效。企業未取得保證人對本次展延的同意,保證人成功免責。
風險情境二:口頭同意與舉證責任
企業同意客戶延期還款,並由客戶轉告保證人,保證人表示「沒問題」。當企業催討時,保證人卻否認同意延期。企業無法提出保證人親筆簽名的同意書。
法院判決: 實務上,債權人(企業)必須負舉證責任,證明保證人已同意延期清償。僅憑主債務人轉述或模糊的口頭同意,難以通過法院審查。最終企業因舉證不足,導致保證人免責。
重要提醒: 企業在與主債務人協商延期清償時,務必同時取得保證人針對本次延期的書面同意,否則債權極可能落空。
例外情況:最高限額保證的特殊性
若企業採用的是最高限額保證(約定一個最高金額和保證期間),則情況有所不同。如果主債務人延期清償的期間,仍在原約定的保證期間內,實務上多數認為保證人不得主張《民法》第755條免責。因為最高限額保證的風險範圍本來就較廣泛,只要在約定的期間和額度內,債務的變動風險已被保證人涵蓋。
企業債權管理的操作指引
為確保您的債權萬無一失,請立即檢視您的契約管理流程:
- 廢止預先拋棄條款的信賴: 立即停止依賴契約中「保證人預先同意展延」的條款,將其視為無效。
- 建立書面同意SOP: 每次與主債務人協商延期或變更清償條件時,必須同步要求保證人**親自簽署《延期清償同意書》。
- 區分保證類型:** 若採用最高限額保證,應確保延期清償行為發生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。
透過嚴謹的書面流程,企業才能有效規避因法律修正帶來的保證人免責風險,確保您的債權得到最堅實的保障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企業對主債務人延期清償,是否只要口頭通知保證人即可?
A: 不行。依實務見解,債權人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保證人已同意延期。口頭通知或僅由主債務人轉達,在訴訟中極難證明。企業應要求保證人針對本次展延條件,簽署具體的《延期清償同意書》,並妥善保存。
Q: 連帶保證人是否也適用《民法》第755條的免責權?
A: 是的。即使是連帶保證人,雖然失去了先訴抗辯權(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其追討,無需先向主債務人追討),但其仍可主張《民法》第755條的權利。只要債權人未經其同意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,連帶保證人仍可主張免除保證責任。
Q: 如果我們是基於主債務人無力還款的事實,被迫接受分期攤還,這樣算「允許延期」嗎?
A: 實務上對「允許」的定義較為嚴格,通常指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達成新的、自願性的延期或變更協議。如果債務人單純違約無力清償,債權人是被動接受事實,並非自願給予寬限,則不一定適用《民法》第755條。然而,若企業與債務人重新簽訂了新的分期攤還合約,則會被視為「允許延期」,仍應取得保證人同意。
Q: 最高限額保證下,債務延期是否完全不用擔心保證人免責?
A: 不完全是。在最高限額保證中,只要債務的延期清償發生在契約約定的「保證期間」內,保證人主張免責的空間確實較小。但若延期清償導致債務的追索期超過了原約定的保證期間,保證人仍可能主張免責。企業應仔細確認保證期間的約定範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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