連帶保證人代償血汗錢,如何依法討回?
當您簽下「連帶保證人」這四個字時,就等於將自己的財產與主債務人的債務緊緊綁在一起。一旦主債務人無法還款,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追討,您甚至無法主張「先向主債務人追討」的權利(即先訴抗辯權)。
然而,代人受過清償債務後,您的權益並非從此消失!台灣《民法》賦予保證人一項強大的武器——「代位求償權」。律點通將透過專業法律解析,告訴您如何精準掌握求償範圍,並在實務上成功取回您的代墊款項。
1. 您的法律武器:代位求償權的基礎
「代位求償權」的核心精神是:您替主債務人還了錢,就自動取得了原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討債的權利。這項權利是法律直接賦予的,不需要原債權人同意或辦理任何手續。
主要的法律依據是《民法》第749條:
《民法》第749條:「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,於其清償之限度內,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。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。」
白話文解釋: 只要您實際支付了多少錢,您就能在該金額範圍內,自動「繼承」原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。這就是所謂的「法定債權移轉」。
2. 求償範圍大解析:不只本金,費用也能討回!
許多連帶保證人以為只能討回代墊的本金,這是錯誤的觀念。根據《民法》規定,您的求償範圍遠比您想像的要廣泛。
2.1 必須追討的四大項目
根據《民法》第740條及實務見解,保證債務的範圍包含:
- 主債務本金: 您實際代為清償的借款或貨款金額。
- 約定利息與違約金: 原本主債務人應付給債權人的利息和違約金。
- 遲延利息: 您代償後,主債務人若未依約定或經催告後仍未還款,您可請求年息5%的法定遲延利息(《民法》第203條、第233條)。
- 必要費用(訴訟與執行費): 實務上認定,因代償所生的訴訟費用及強制執行費用等,均屬於「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」,您代墊後有權一併求償。
重要提醒: 您的求償金額是以您實際代為清償的數額為限。多一分不能討,少一分不能少。
2.2 實務案例:強制執行費用必須納入求償
假設您的財產(如土地或房產)因為主債務人的欠款而遭到法院強制執行拍賣。拍賣所得除了清償主債務本息外,還會扣除一筆可觀的「執行費用」。
法院實務認定: 這筆執行費用是因主債務人違約所導致,屬於您代為清償的必要負擔。因此,您在向主債務人求償時,必須將這筆被法院扣除的執行費用,完整列入求償清單中。
3. 成功求償的關鍵:證據與清償性質
代位求償的成功與否,取決於兩大關鍵:證據力與清償性質。
3.1 清償證明文件的準備
您必須證明「您」確實以「保證人」的身分代為清償。請務必保留以下文件:
- 匯款單或繳款存根: 證明款項是從您的銀行帳戶匯出。
- 債權人收據: 載明收款金額、日期,最好能註記為「連帶保證人代為清償」的字樣。
- 法院執行命令(如適用): 若是透過強制執行清償,法院的分配表或執行命令就是最有力的證據。
3.2 避免求償被駁回:清償性質的認定
實務上曾發生,保證人雖名義上代償,但該筆款項實質上是主債務人的親屬或第三人委託支付。如果法院認定該筆款項並非基於您保證人的地位或資金所支付,則該部分款項您就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。
律師建議: 確保所有代償資金來源清晰,避免與主債務人或其利害關係人的資金混淆,以維持您求償的獨立性。
4. 連帶保證人代償後的實務操作SOP
當您完成清償後,請依循以下步驟確保您的求償權利:
- 收集證據: 立即整理所有清償證明文件(如上所述)。
- 發出催告: 立即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主債務人發出催告,要求限期償還代償款項。這一步驟非常重要,因為它能確定主債務人開始負擔遲延責任,並作為遲延利息的起算依據。
- 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: 若主債務人拒絕償還,您應儘速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。實務上,遲延利息通常會自支付命令或訴狀送達主債務人翌日起算。
- 主張原債權權利: 由於您承受了原債權,您可以主張原債權人所擁有的所有擔保品權利(如抵押權),這能大大增加您求償成功的機率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我代償後,原債權人拒絕提供債權文件給我,我該怎麼辦?
A: 代位求償權是《民法》第749條直接賦予的「法定債權移轉」,您無須原債權人同意或配合辦理債權讓與手續,權利即自動移轉。若原債權人拒絕提供文件,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調閱相關的借貸契約、清償證明或法院執行文件,以證明您已代償,並據此向主債務人求償。
Q: 我為了向主債務人求償,額外支付了律師費和訴訟費用,這些費用可以一併討回嗎?
A: 訴訟費用(如裁判費、鑑定費)屬於代償後的必要支出,實務上多認定屬於《民法》第740條「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」,可以向主債務人求償。但您自行委任律師的費用(除非契約另有約定或符合特定法律扶助情形),通常被視為您個人的訴訟成本,實務上較難要求主債務人負擔。
Q: 如果有多位連帶保證人,其中一人代償了全部債務,該如何處理?
A: 您代償全部債務後,有兩條求償途徑: 1. 向主債務人求償: 依《民法》第749條,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全部代償金額。 2. 向其他連帶保證人求償: 依《民法》第281條,請求其他連帶保證人償還他們各自應分擔的部分(原則上是平均分擔)。
Q: 主債務人主張原借款契約無效或已超過時效,我代償後還能求償嗎?
A: 不能。依《民法》第742條,主債務人可以主張所有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事由,來對抗代位求償的您。如果您代償的債務本身就已經罹於時效或契約無效,您代償後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利也會受到影響。因此,代償前應先確認原債權的法律狀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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