誰說保證人只能認賠?代位求償權:教您把代墊款項追回來
許多中年男性因為「情義相挺」或「面子問題」,簽下了保證書,結果主債務人跑路或無力償還,最後只能由您一肩扛下。當您忍痛替人清償了債務,您是否認為這筆錢就「肉包子打狗,有去無回」了?
錯了!台灣法律提供給保證人一項強而有力的武器,叫做「代位求償權」。這不是一個新的債務,而是讓您直接繼承銀行(債權人)對主債務人的所有權利。今天,律點通就來教您如何正確行使這項權利,把您代墊的血汗錢追討回來。
一、代位求償權的核心:您已「入替」銀行
當您作為保證人,向銀行清償了主債務人的欠款後,法律會自動啟動一個機制,讓您「取代」銀行,成為新的債權人。
這項權利的依據,是《民法》中關於保證人代位權的規定:
《民法》第749條:「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,於其清償之限度內,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。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。」
1. 法定債權移轉:自動生效
這項權利是「法定債權移轉」,意思是它自動發生,不需要銀行或主債務人簽署任何文件同意。只要您有實際的清償行為,求償權就成立了。
2. 求償範圍:以實際付出的為準
請注意條文中的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」。如果您跟銀行協商,打折清償了債務,例如原本欠100萬,您只付了80萬,那麼您向主債務人求償的金額就只有80萬元,而非原來的100萬元。
二、連帶保證人的迷思:一樣可以追討全部
許多大哥會擔心:「我是連帶保證人,是不是只能跟主債務人要求分擔一部分?」
實務上,答案是否定的。
雖然連帶保證人對銀行負有跟主債務人一樣的責任,但在您向主債務人求償時,您依然是「保證人」的角色。根據多數法院實務見解,連帶保證人代償後,仍得依《民法》第749條規定,向主債務人請求全部代償金額。
三、最關鍵的保障:連擔保品也一起移轉給您
代位求償權最強大之處,在於它不只讓您繼承了「債權」本身,連帶原本附屬於該債權的擔保物權(例如房屋抵押權、土地設定)也會一併移轉給您。
實務案例:保證人成功繼承抵押權
想像一下這個情境:老李替朋友小王作保,小王拿房子向銀行貸款。後來小王跑路,老李代償了300萬元。老李不只拿到了向小王求償300萬元的權利,更重要的是,原本設定在小王房子上的抵押權,也自動轉移到老李名下。
法院實務上確認(類推適用《民法》第295條),保證人清償後,原債權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權利(如利息、違約金等)都會隨同移轉。這對您後續透過法律程序執行拍賣、確保債權回收,提供了實質的保障。
四、代償後的SOP:確保權益不睡著
代償之後,您必須立即採取行動,才能讓代位求償權發揮作用:
1. 完整保留清償證明
這是您求償的鐵證。務必向原債權人(銀行)取得「清償證明書」、匯款單或法院的分配表等文件,清楚載明您實際支付的金額和日期。
2. 立即辦理擔保物權移轉登記
如果原債務有抵押權,您必須儘速前往地政機關,將抵押權人從銀行變更為您。這樣,您才能確保在求償時擁有優先受償的地位。
3. 訴訟求償範圍
如果主債務人拒絕還款,您提起訴訟時,應請求:
- 實際清償金額(代墊的本金)。
- 自清償日起算之法定利息(目前年息百分之五)。
重要提醒: 代位求償權的消滅時效,與原債權的時效相同。一旦發現主債務人有脫產或遲延行為,應儘早啟動法律程序,避免權利睡著。
結論:不要讓情義變成冤大頭
身為保證人,您已經盡了情義。現在,是時候運用法律賦予您的權利,保障自己的財產。代位求償權是您拿回代墊款項的關鍵,只要您掌握了「法定移轉」、「清償限度」和「擔保物權移轉」這三大核心,就能有效向主債務人追討,不再當冤大頭!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如果我代償時跟銀行談判,只付了債務的八成,我能向主債務人追討全額嗎?
A: 不行。依《民法》第749條的「清償限度原則」,您只能在實際清償的限度內行使代位求償權。如果您只支付了八成,您向主債務人追討的金額最高就是這八成,不能要求原債務的全額。
Q: 主債務人主張原債務已經超過時效了,我代償後還能求償嗎?
A: 若主債務人對原債權人有時效抗辯權,依《民法》第742條規定,他在您代位求償時,仍可對您主張該抗辯。因此,在代償前,您必須確認原債務是否已罹於時效。如果已過時效,您代償後可能會面臨求償困難。
Q: 如果原債務除了我這個保證人(人保),還有另一個朋友提供房產當抵押品(物上保證人),我代償後可以向他求償嗎?
A: 根據實務見解,原則上採物保優先於人保。當您(人保)代償後,您可以向主債務人求償,也可以在抵押物價值範圍內向物上保證人求償。但反過來,如果物上保證人代償,他只能向主債務人求償,不能向您求償。
Q: 我代償後,原債權人(銀行)是否需要配合我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?如果他們不配合怎麼辦?
A: 由於代位求償權是法定債權移轉,銀行有義務配合您辦理擔保物權的移轉登記。如果銀行拒絕配合,您可以依《民法》第295條類推適用,提起請求塗銷或變更登記的訴訟,法院會強制銀行履行配合義務。
※ 網站聲明
著作權由「律點通」所有,非經正式書面授權,不得任意使用。
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,僅供參考,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,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,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