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證人代償後,你該知道的「代位求償權」
擔任保證人,是出於信任或情誼,但一旦主債務人無法履行責任,您被迫代為清償債務時,這份壓力與損失是巨大的。許多保證人雖然付了錢,卻不知道如何向主債務人討回這筆款項,甚至擔心追不回來。
請放心,法律賦予了保證人一項強而有力的權利,稱為「代位求償權」,確保您的權益不會平白受損。只要您有確實的清償證明,就有權利向主債務人要求償還。
法律基礎:代位求償權的兩大支柱
當您代替主債務人向原債權人(通常是銀行或民間債主)還清債務後,法律上會發生一個重要的效果:法定債權移轉。這代表您將自動繼承原債權人的地位,取得對主債務人求償的權利。
關鍵法條一:《民法》第749條(保證人代位權)
這是保證人求償最主要的法律依據。條文內容如下:
《民法》第749條:「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,於其清償之限度內,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。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。」
白話解釋: 只要您付了錢,在您實際清償的金額範圍內,您就「自動」成為新的債權人,可以拿著這份權利去找主債務人討債。
關鍵法條二:《民法》第312條(利害關係第三人代位)
實務上,法院也常同時引用此條文,因為保證人被視為「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」。兩者的法律效果相同,都確立了您求償的合法性。
求償範圍的黃金準則:實際清償數額
保證人可以向主債務人求償多少錢?實務上採「清償限度原則」,這是計算求償金額的黃金準則。
您只能請求主債務人償還您實際代為清償的數額。如果原債務是120萬元,但您跟銀行協商後只付了100萬元,那麼您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利就只有100萬元。
此外,您還可以要求:
- 法定遲延利息: 自您清償債務的那一天(即主債務人免責時)起算,請求年息百分之五的法定遲延利息,直到主債務人還錢為止。
重要提醒: 如果您代償的款項包含利息、違約金或強制執行費用,只要這些費用是原債權人原本就有權向主債務人請求的,您都可以一併求償。
連帶保證人:可以要求償還全部嗎?
許多連帶保證人擔心,自己是否只能向主債務人要求「分攤」部分債務,而非全部?
實務見解非常明確:連帶保證人代為清償後,仍然可以依《民法》第749條規定,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「全部」的清償金額。
這是因為,雖然您與主債務人對銀行負連帶責任,但在您們兩人內部關係上,您仍是保證人的角色,而不是單純的連帶債務人。
實戰案例:連帶保證人小陳的求償啟示
小陳擔任朋友老王的主債務連帶保證人。老王欠款未還,銀行對小陳實行強制執行,導致小陳代償了150萬元。小陳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老王償還。
老王抗辯:『我只借了120萬,剩下的30萬是利息和違約金,你不該向我求償!』
法院判決結果: 法院認定,小陳實際代償了150萬元,且該筆款項確實讓老王對銀行的債務免除。因此,小陳得就實際代償的150萬元,加上自代償日起算的法定利息,向老王全部求償。
這個案例告訴我們:求償的關鍵在於您實際付出了多少錢,而不是原契約的本金數額。
成功求償的四大關鍵證據
為了確保您的求償訴訟順利,務必保留以下證據:
- 原借款契約文件: 證明您與主債務人之間存在有效的保證關係。
- 清償證明文件: 包含銀行或債權人出具的清償證明書,明確載明您清償的日期與金額。
- 金流紀錄: 匯款回條、銀行對帳單或執行法院的分配表等,證明款項確實由您支付。
- 催告紀錄: 證明您曾向主債務人催討過款項(例如存證信函),這有助於證明主債務人已處於遲延狀態。
法律建議: 即使是連帶保證人,也建議在代償後立即向主債務人發出存證信函,明確主張您的代位求償權,並要求償還款項,以保障您的權益。
總結:代償不是終點,而是求償的起點
身為保證人,代償債務雖然痛苦,但這絕非損失的終點。透過《民法》賦予的代位求償權,您有權利要求主債務人償還所有代墊款項及法定利息。
請務必整理好您的證據,確認求償金額是以「實際清償數額」為限,並在時效內(通常為15年)行使您的權利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我是連帶保證人,我清償後,主債務人說我只能跟他分攤,這對嗎?
A: 不對。雖然您與主債務人對銀行負連帶責任,但在您們兩人內部關係上,您仍是保證人。根據《民法》第749條,您有權利在清償限度內,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全部的代償金額,而非僅僅分攤部分。
Q: 我代償的錢,可以要求利息嗎?利息要怎麼計算?
A: 可以。您有權利要求主債務人支付法定遲延利息。利息計算標準是依《民法》規定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。計算的起始日是您實際向原債權人清償債務的那一天(即主債務人免責時)。
Q: 如果主債務人抗辯說他只是「名義上」的借款人,實際借款人是別人,我該怎麼辦?
A: 在法律上,借款契約上簽名的人就是主債務人。如果主債務人主張他只是名義上的借款人,他必須依《民事訴訟法》負起舉證責任。若他無法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實際債務人為他人,法院通常會依契約內容,認定他仍須對您負擔償還責任。
Q: 我只清償了部分債務,可以馬上對主債務人求償嗎?
A: 可以,但您行使代位求償權時,不得有害於原債權人的利益(《民法》第749條但書)。這意味著,如果原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仍有殘餘債權,您求償的順位不能影響原債權人對剩餘債務的受償權利。實務上建議,最好在全部清償後再行求償,以避免法律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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