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台灣,許多人礙於親友或人情壓力,簽下了「保證人」這三個字。然而,一旦主債務人(借款人)無法還款,保證人往往成為銀行追討的下一個目標,甚至面臨傾家蕩產的風險。您是否擔心,簽約時被迫放棄的各種權利,會讓您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?
別擔心!法律並非完全站在債權人那邊。律點通將透過《民法》中最關鍵的幾條規定,告訴您保證人有哪些「黃金權利」是不能預先拋棄的,以及如何在簽約後有效自保,避免被銀行或債權人利用定型化契約條款,不當加重您的責任。
一、連帶保證人:權利一開始就少一半
在探討自保條款前,首先要區分兩種保證類型:
- 普通保證人: 享有「先訴抗辯權」(《民法》第745條)。意思是,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討,並證明執行無效後,才能轉向您求償。
- 連帶保證人: 不享有先訴抗辯權。您與主債務人地位相同,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要求清償全部債務,風險極高。
請注意: 《民法》第746條明確規定,保證人可以「拋棄」先訴抗辯權。因此,一旦您簽下「連帶保證人」的契約,或是普通保證契約中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,這個拋棄是有效的。這是保證人風險最大的陷阱之一。
二、保證人的最強防護罩:不得預先拋棄權利原則
既然連帶保證人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,那保證人還有什麼權利可以自保呢?答案就在《民法》為了保護保證人而增訂的關鍵條文:
《民法》第739-1條:「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得預先拋棄。」
這條規定是保證人的「最強防護罩」。它的核心精神是:為了防止債權人利用契約優勢,要求保證人簽下「放棄一切權利」的條款,法律特別列出幾項攸關保證人重大利益的權利,即使您在簽約時已同意放棄,這些條款在法律上仍屬無效。
三、兩大「不能拋棄」的黃金免責權
根據實務判決,有兩項重要的免責權利,是受到《民法》第739-1條保護,不能被預先拋棄的:
1. 延期清償的免責權(《民法》第755條)
如果主債務人還不出錢,債權人為了避免麻煩,私下同意讓主債務人「延期」還款,但卻沒有通知或徵求您的同意,會發生什麼事?
《民法》第755條:「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,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,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,不負保證責任。」
白話解釋: 債權人如果擅自延期,保證人就可以主張「免責」。
實務案例解析: 銀行定型化契約中常有「債權人允許延期清償,無須徵求保證人同意」的條款。但最高法院(例如93年度台上字第603號裁定意旨)已明確指出,這類預先拋棄《民法》第755條權利的約定,因為違反了《民法》第739-1條,所以無效。您仍可主張免責。
2. 拋棄擔保物權的免責權(《民法》第751條)
許多借款會設定抵押品(如房屋或土地抵押),這些抵押品是債權的第一道防線。如果債權人隨意放棄這些擔保品,對保證人來說非常不利。
《民法》第751條:「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,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,免其責任。」
白話解釋: 假設主債務人借款100萬,有價值50萬的房屋抵押給銀行。如果銀行無故放棄了這個50萬的抵押權,那麼保證人就可以主張在50萬的範圍內免責,只需要負擔剩下的50萬。
四、實務操作指引:保證人自保三要點
既然法律已提供保護,保證人應如何實際運用這些權利呢?
- 仔細檢視契約: 即使契約載明您已拋棄第755條或第751條的權利,請記住這些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。
- 善用終止權(最高限額保證): 如果您是「最高限額保證」且未定有期限,您可以隨時依《民法》第754條,以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。通知送達後發生的新債務,您就不需再負責。
- 書面即時反應: 當您得知債權人有任何對主債務人「延期清償」或「拋棄擔保物」的行為時,應立即以書面向債權人表示「不同意」,並主張依《民法》第755條或第751條免責。
重要提醒: 雖然法律保護您,但您仍需在訴訟或協商中主動主張這些權利的無效性,並負擔舉證責任。
結論:簽字前三思,簽字後自保
擔任保證人是高風險的行為,尤其是連帶保證人。但即使簽了字,您也無需絕望。台灣《民法》賦予保證人的幾項核心免責權利,是受到法律強制保護的。請務必記住:先訴抗辯權可以拋棄,但延期清償同意權和拋棄擔保物權免責權,即使預先拋棄也無效! 掌握這些知識,才能在危機時刻,為自己爭取一線生機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連帶保證人真的完全沒有自保的方法嗎?
A: 連帶保證人雖然喪失了先訴抗辯權(《民法》第745條),但仍享有《民法》第739-1條保護的其他權利,例如延期清償同意權(第755條)和拋棄擔保物權免責權(第751條)。這些權利即使在連帶保證契約中預先拋棄,法院仍會認定無效,因此仍有自保空間。
Q: 如果我在銀行簽約時,已經同意銀行可以隨意延期清償,這份條款有效嗎?
A: 依據《民法》第739-1條及實務見解,該條款應屬無效。您仍受《民法》第755條保護,當銀行未經您同意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,您可以主張免除保證責任。建議您在得知延期時,立即以書面通知銀行表示不同意。
Q: 什麼是最高限額保證?我該如何終止它?
A: 最高限額保證是指在一定金額範圍內,為主債務人在特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務提供保證。如果契約沒有約定保證期間,您可以隨時依《民法》第754條,以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。通知送達後發生的新債務,您就不再負責,這是最有效的自保方式之一。
Q: 如果銀行把主債務人的抵押品(如房屋)解除了,我該怎麼辦?
A: 這是行使《民法》第751條免責權的時機。您應立即向銀行主張,銀行拋棄擔保物權的行為已使您受損,您應在該擔保物權價值(例如房屋抵押價值)的限度內免除保證責任。務必保留銀行解除抵押的相關證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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