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什麼親友借貸,保證人風險最高?
在台灣,親友間的借貸(俗稱「作保」)往往是基於信任與人情。然而,一旦借款人(主債務人)無法還錢,法律上第一個找上的,就是您——保證人。您簽下的那張紙,可能讓您承擔比想像中更重的責任。
作為親友借貸的當事人,您必須先搞懂兩種保證的巨大差異,才能真正保護自己。
一、保證人,您簽的到底是「普通」還是「連帶」?
保證契約的核心區別,就在於您是否擁有「先訴抗辯權」。
1. 普通保證:擁有「先訴抗辯權」
如果您簽的是普通保證,法律會給您一道重要的防線,這就是《民法》第745條規定的「先訴抗辯權」。
《民法》第745條:『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』
白話來說: 債權人(出借錢的人)必須先證明他已經向借款人追討過,並且對借款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後,確認借款人「真的沒錢還了」,才能轉向您這位保證人請求清償。這給了普通保證人極大的緩衝空間。
2. 連帶保證:與借款人「同進退」,風險極高
實務上,銀行或親友間的借貸契約,幾乎都要求簽署「連帶保證」。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地位相同,債權人可以隨時選擇向借款人或您求償,您完全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。
這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您預先拋棄了先訴抗辯權(《民法》第746條第1款的例外),因此,當您簽下「連帶保證人」這幾個字,就等於主動放棄了您的防禦權利。
律點通提醒: 簽署連帶保證契約,代表您與借款人風險相同,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求償,您幾乎沒有防禦空間。
二、保證人必須掌握的兩大救命法條
除了區分保證類型,在契約履行過程中,保證人還有兩個關鍵的法律權利可以自保。
1. 延期清償的陷阱:《民法第755條》
如果當初約定好還款期限(例如一年內還清),後來借款人跟債權人私下協商「延期還款」,但您這位保證人並不知情或不同意,這時您就有機會主張免除保證責任。
《民法》第755條:『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,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,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,不負保證責任。』
實務案例說明: 假設小陳為朋友作保,約定一年內還款。一年後朋友還不出錢,債權人私下同意再延期半年。如果小陳能證明他「未曾同意」延期,那麼他將無須為延期後的債務負責。因此,任何展延文件,保證人都應明確表示同意或拒絕。
2. 最高限額保證的自救:《民法第754條》
有些保證契約(如最高限額保證)是針對借款人在「一段期間內」連續發生的債務提供擔保,而且沒有約定保證期限。若您發現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,風險升高,您有權利自保。
操作建議: 對於未定期間的保證,保證人得依《民法》第754條,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。終止後,您只需對通知到達前發生的債務負責,對於之後新增的借款,就與您無關了。
三、簽約前的風險評估與自保清單
無論是基於親情或友情,簽署保證契約前,請務必完成以下三步驟:
- 確認保證類型: 契約中若出現「連帶」二字,請理解您已放棄先訴抗辯權,風險等同借款人。
- 審閱責任範圍: 仔細查看保證範圍是否包含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等,這些從屬債務往往會讓總金額暴增。
- 保留書面證據: 關於延期清償、終止保證等重要文件,務必以書面方式通知債權人,並保留收據或存證信函副本,以利日後舉證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如果我簽了連帶保證,還有辦法主張先訴抗辯權嗎?
A: 不行。實務上,連帶保證已被認定為已預先拋棄先訴抗辯權(《民法》第746條第1款)。一旦簽署,債權人可以不先追討主債務人,直接向您求償。您必須承擔與主債務人相同的清償責任。
Q: 如果我已經代主債務人清償了欠款,我能怎麼辦?
A: 您擁有「求償權」。依《民法》第750條規定,當您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後,您可以在清償的範圍內,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您所支付的金額(包括本金、利息及相關費用)。務必保留所有清償證明文件,作為日後訴訟求償的證據。
Q: 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,但我並沒有簽名同意,這樣我就一定免責嗎?
A: 理論上是免責的(依《民法》第755條)。但實務上,債權人可能會主張您曾以口頭或其他方式默許。因此,若您不同意延期,應立即以書面(如存證信函)明確告知債權人您不同意延期,以強化您主張免責的證據力。
Q: 如果契約中的違約金很高,我能要求法院減少嗎?
A: 可以。依據《民法》規定,法院得審酌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的利益、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等,酌減過高的違約金。但您必須負擔舉證責任,證明該違約金顯然過高或不合理。
※ 網站聲明
著作權由「律點通」所有,非經正式書面授權,不得任意使用。
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,僅供參考,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,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,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