退休公教保證人必知:主債務人「跑路」前,您有權知道這些事!
許多退休公教朋友,基於過去的交情或人情壓力,為親友擔任了貸款或債務的保證人。然而,一旦主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,保證人往往處於資訊不對等的劣勢,不知道何時該出手,也不知道自己究竟能知道多少資訊。
雖然我國法律中沒有一條明文規定「保證人資訊請求權」,但透過現行《民法》的兩大權利,您仍能合法保障自己的權益,甚至要求主債務人解除您的保證責任。
一、未雨綢繆:清償前的「除去保證責任請求權」
在您還沒代為還錢之前,法律賦予「受主債務人委任」而為保證的人一項重要的預防性權利,也就是《民法》第750條規定的「除去保證責任請求權」。
這項權利的核心在於風險預防。當主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出現重大警訊時,您可以要求他採取行動,解除您的保證責任,或提供足夠的擔保品來替代您。
《民法》第750條:「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,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,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:一、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。二、保證契約成立後,主債務人之住所、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,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。三、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。四、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。」
實務上的資訊需求
請注意,要啟動這項權利,您必須證明主債務人符合上述條件。特別是第一款「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」,這隱含了保證人必須掌握主債務人財務變動的資訊。
【律點通提醒】 如果您是「連帶保證人」或「未受委任」的保證人,雖然無法直接行使此條款,但您仍應積極掌握主債務人的動向,一旦發現異狀,應儘早與債權人(如銀行)溝通,評估清償風險。
二、代位求償:清償後的「權利反擊戰」
如果情況已經惡化到您必須代為清償債務,請不要灰心!一旦您清償了債務,您將立即取得法律上最堅實的保障——代位求償權。
您瞬間成為「新債權人」
根據《民法》第749條和第312條規定,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後,在清償的範圍內,您就當然地承受了原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一切權利。
《民法》第749條:「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,於其清償之限度內,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。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。」
這代表您從原本的「保證人」身份,一躍成為「新債權人」,有權向主債務人追討這筆錢。
案例解析:連同擔保品一起移轉
情境故事: 吳先生(保證人)代償了債務,他發現債權人當初持有主債務人提供的「保證金存單」作為質權擔保。吳先生要求債權人將這張存單移轉給他,但債權人拒絕。
法院見解(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44號判決意旨): 法院強調,保證人代位行使原債權時,原債權人所持有的擔保物權(如抵押權、質權等),都應一併移轉給保證人。吳先生有權要求移轉該保證金存單。
這個案例明確告訴我們:清償後,您有權要求原債權人提供所有必要資訊,包括債務餘額、擔保品清單、擔保品的設定文件等,以便您完整行使代位求償權。
三、實務操作指引:確保您的權利不落空
| 階段 | 保證人身份 | 應採取的行動與法律依據 | 資訊掌握需求 |
|---|---|---|---|
| 清償前 | 受委任保證人 | 發現主債務人財產顯形減少、履行遲延等,應立即發出書面通知,依《民法》第750條請求除去保證責任或提供擔保。 | 需掌握主債務人的財產狀況變動資訊。 |
| 清償後 | 所有保證人 | 取得清償證明後,立即依《民法》第749條或第312條行使代位權,書面要求原債權人移轉所有債權文件及從屬權利(如抵押權設定文件)。 | 需掌握原債權的完整資訊、擔保品清單及狀態。 |
重要提醒: 為了保障您的退休生活,在擔任保證人之前,務必仔細評估主債務人的信用狀況,並盡可能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品清單,以降低未來的風險。
結論:主動掌握,才能保障退休生活
雖然法律沒有直接賦予您「資訊請求權」,但您的權利是隱藏在《民法》的代位求償和除去責任條款中的。不論您是否代為清償,主動蒐集和要求資訊,才是保障您退休金不被債務拖累的關鍵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什麼是「受委任保證人」?我怎麼知道我是不是?
A: 「受委任保證人」是指您是受到主債務人的請求或同意才去擔任保證人。實務上,多數情況下,只要您是應親友要求簽字,通常就屬於受委任。若您是自己主動跑去擔保,則可能屬於未受委任。此區分影響您在清償前是否能依《民法》第750條請求除去保證責任。
Q: 如果主債務人跑路,我該怎麼查他的財產狀況?
A: 在您尚未清償債務時,基於個人資料保護,您無法直接向政府機關查詢主債務人的財產資訊。但若您已代為清償,您取得代位求償權後,即可透過訴訟程序,向法院聲請調查主債務人的財產資料(如國稅局、地政事務所資料),以利追討。
Q: 我是連帶保證人,發現主債務人財產減少,我能怎麼辦?
A: 連帶保證人無法直接依《民法》第750條請求除去保證責任。此時,您應儘快與債權人(如銀行)聯繫,表達您的擔憂,並主動詢問債務履行情況。若債權人已啟動催收程序,您也可以考慮代為清償部分或全部債務,一旦清償,您就立即取得代位求償權,可以主動向主債務人追討。
Q: 債權人是否可以拒絕提供擔保品資訊或移轉擔保品給我?
A: 依據《民法》規定,當保證人清償後取得代位權,債權人有義務將原債權所附帶的所有擔保權利一併移轉給保證人。如果債權人拒絕,您可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強制移轉。但要注意,如果原債權人還有未受償的部分,您的代位權行使可能會受到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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