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為親友借貸的保證人:人情壓力下的法律自保術
親友間的借貸往往夾雜著情誼與信任,當你決定為親朋好友擔任保證人時,這份情義的背後,可能隱藏著超出預期的法律風險。許多人誤以為只要簽了字,契約上寫什麼就得認什麼,尤其是那些加重保證人責任的條款。但事實是:法律為保證人設計了多重保護,有些權利,債權人就算寫進契約,你也不必遵守!
我是律點通,今天我們就來深度解析《民法》如何保障保證人,教你識別並主張那些「無效」的自保條款。
核心保障:保證人的權利不能預先拋棄
這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概念,也是所有保證人自保的「尚方寶劍」。為了防止債權人利用契約優勢地位,要求保證人預先放棄權利,我國《民法》設下了強制規定:
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:「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得預先拋棄。」
這條文的意思是,保證契約中若有條款要求你「預先」放棄《民法》中賦予保證人的權利,那麼這些條款原則上是無效的。其中,有兩個最關鍵的免責權利,是債權人最常要求保證人預先拋棄的:
1. 延期清償之免責權(《民法》第755條)
當主債務人(你的朋友或家人)無法準時還款時,債權人(出借錢的人)可能會同意讓主債務人延期還款。但如果債權人「允許延期清償」這件事,沒有經過你的同意,你就可以主張免責!
《民法》第755條:「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,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,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,不負保證責任。」
實務重點: 即使契約中寫明「保證人預先同意債權人得隨意延期,無需再通知」,根據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,這個預先拋棄延期同意權的約定,是無效的。
2. 拋棄擔保物權之免責權(《民法》第751條)
如果主債務人有提供抵押品(例如房產或土地)給債權人作為擔保,你作為保證人,原本可以期待債權人優先從這些抵押品中取償。但如果債權人主動放棄了這些擔保物權,你的責任就會因此減輕。
《民法》第751條:「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,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,免其責任。」
實務重點: 假設主債務人抵押的房產價值500萬元,債權人卻主動放棄了這筆抵押權。那麼,你身為保證人,就可以主張在500萬元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。同樣地,契約中要求你「預先拋棄」這項免責權的條款,也是無效的。
實務案例解析:兩個常見的無效條款
在親友借貸中,雖然不像銀行借款那樣使用定型化契約,但許多人仍會使用制式的保證書,導致權益受損。以下是兩個實務上最常發生的錯誤:
情境一:預先同意延期或放棄擔保的條款
小張為好友阿明借款擔任連帶保證人,契約上有一條寫著:「保證人同意債權人(債主)可隨時延期或拋棄主債務人提供的抵押品,保證人仍須負全部責任。」
法律結果: 法院實務明確指出,這類要求保證人預先拋棄《民法》第755條和第751條所保護權利的約定,因為違反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的強制規定,該條款無效。小張仍可主張這些法定免責權。
情境二:未定限額的「無限保證」
老王為兒子擔任最高限額保證人,但保證書上只寫了「就兒子現在及將來與債權人之間所發生的一切債務負保證責任」,卻沒有填寫保證的最高限額。
法律結果: 雖然最高限額保證對簽約時已發生的債務有效,但針對「將來」可能發生的不特定債務,如果沒有設定最高限額或期間,法院會認定這使得保證人負擔無限度的保證責任,按其情形顯失公平。依據《民法》第247條之1規定,該「將來債務」部分的保證約定會被認定無效。
律點通提醒: 簽署保證契約時,務必在契約中載明「最高保證限額」及「保證期間」,這是避免無限責任的關鍵步驟。
律師建議:簽約前的自保清單
重要提醒: 簽署「連帶保證」即代表你主動放棄了《民法》賦予一般保證人的「先訴抗辯權」,債權人可以不先向主債務人追討,直接要求你清償全部債務。務必清楚認知連帶保證的嚴重性。
| 自保項目 | 目的與要求 | 法律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限定保證範圍 | 務必載明「最高保證金額」與「保證期間」,避免對將來債務負無限責任。 | 《民法》第247條之1 |
| 刪除拋棄條款 | 刪除或拒絕簽署預先拋棄《民法》第751條及第755條免責權的條款。 | 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 |
| 確認擔保狀況 | 了解主債務人是否提供抵押品,並要求契約載明債權人不得隨意拋棄。 | 《民法》第751條 |
| 保留終止權 | 若是最高限額保證,應確保契約保留你隨時通知終止保證契約的權利。 | 《民法》第754條 |
結論
擔任親友的保證人,請務必將人情與法律責任區隔開來。記住,法律賦予你的關鍵免責權利(延期同意權、拋棄擔保物免責權),是不能被契約預先剝奪的。仔細審閱契約,限定責任範圍,才能真正做到情義與自保兼顧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什麼是「連帶保證」?它跟一般保證有何不同?
A: 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擔相同的債務,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連帶保證人清償全部債務,而無需先向主債務人追討。這意味著連帶保證人自動放棄了《民法》第745條規定的「先訴抗辯權」。一般保證人則享有先訴抗辯權,債權人必須先證明向主債務人追討無果後,才能轉向保證人求償。
Q: 我簽了保證書,但上面寫我預先同意債權人可以隨便延期,這條款真的無效嗎?
A: 是的,根據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的強制規定,保證人不得預先拋棄其依《民法》第755條享有的「延期清償同意權」。因此,契約中要求你預先同意債權人延期清償的條款,在法律上是無效的。若債權人未經你同意就延期,你仍可主張免責。
Q: 如果我的朋友(主債務人)有提供房產抵押,但債權人卻放棄了抵押權,我還需要負全責嗎?
A: 不需要。依據《民法》第751條,如果債權人拋棄了主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權,保證人可以在該擔保物權的價值範圍內主張免除責任。例如,擔保品價值300萬,債權人放棄了,你就可以少還300萬元的保證債務。契約中預先拋棄此權利的條款也是無效的。
Q: 簽最高限額保證時,沒有寫最高金額或期限會有什麼後果?
A: 如果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沒有設定明確的最高限額或期間,使保證人對將來可能發生的債務負無限責任,法院會認定此約定「顯失公平」(依《民法》第247條之1),該條款對於『將來發生』的債務部分會被宣告無效。但對於簽約當時已經發生的債務,保證責任仍然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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