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為保證人,您不是「代罪羔羊」:您的法律保障權益
許多長輩因為親情或人情壓力簽下保證契約,一旦主債務人(通常是子女或親友)還不出錢,銀行或債權人就會轉向保證人追討。這時候,您可能會感到無助,但請記住:保證人並非毫無還手之力。
台灣《民法》提供了一系列「免責抗辯事由」,讓您在特定情況下,可以拒絕清償,甚至要求主債務人解除您的保證責任。律點通為您整理出最實用、最關鍵的三大免責機會。
一、三大關鍵免責機會:您不用負責的法律依據
當債權人找上門時,請務必先確認以下三種情況是否發生。若符合,您就有權主張免責:
1. 債權人「私下延期」未經您同意(民法第755條)
這是保證人最常遇到的、也是最有效力的免責事由。如果當初借款契約有明確的還款期限(例如五年),但後來債權人(如銀行)私自允許主債務人「延期」清償,且沒有獲得您的書面同意,那麼您就可以主張免責。
《民法》第755條:「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,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,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,不負保證責任。」
白話解釋: 銀行不能自己決定給借款人寬限期,卻讓保證人承擔更大的風險。如果他們擅自延期,您就不用再負責了。
2. 債權人「拋棄或變更」擔保品(民法第751條)
如果主債務人原本有提供擔保物給銀行(例如房屋抵押權、汽車質權),但債權人卻未經您的同意,擅自將這些擔保物權拋棄、解除抵押,或是變更擔保品,導致債權保障降低,您可以在該擔保物價值的範圍內主張免責。
生活案例: 假設兒子借款時,用一塊價值100萬元的土地設定抵押。後來銀行私自解除了這塊土地的抵押權。那麼,您在100萬元的範圍內就可以不用負擔保證責任。
3. 未定期間的繼續性保證,您可隨時終止(民法第754條)
如果是針對「連續發生」的債務(例如銀行授信額度),且契約沒有定下保證期間,您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。通知送達後,對於主債務人未來新發生的債務,您就不再負保證責任。
操作建議: 務必使用存證信函或其他可證明「通知已到達」的方式,確保法律效力。
二、連帶保證的陷阱與法律的保護傘
連帶保證人:沒有「先訴抗辯權」
許多長輩簽的都是「連帶保證」,這是一個嚴重的陷阱。一般保證人有《民法》第745條的「先訴抗辯權」(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去追討主債務人的財產),但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責任,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追討,您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。
法律修正:預先拋棄權利無效
雖然連帶保證很嚴苛,但法律在民國89年修法後,對保證人權益提供了更強的保護。最重要的就是:
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:「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得預先拋棄。」
這代表,即使契約上寫著您「預先同意」銀行延期清償,並「拋棄」第755條的免責權,該約定在法律上可能是無效的!除非是在修法(民國89年5月5日)前,銀行已經依約定允許延期清償,否則您仍可主張延期免責權。
三、對抗主債務人:請求除去保證責任(民法第750條)
如果您的保證是受主債務人委託而簽訂的,當您發現主債務人財產顯著減少、住所變更難以追討,或者已經遲延履行債務時,您可以依據《民法》第750條,向主債務人請求提供擔保,或是直接除去您的保證責任。
這項權利雖然不能直接對抗債權人,但可以讓您要求借款的親友,先自己想辦法解決債務,避免拖累您。
實用總結:老年保證人的自保三步驟
重要提醒: 當您收到債權人的催繳通知時,請勿驚慌。立即採取以下行動:
- 檢查契約內容: 確認當初簽的是「一般保證」還是「連帶保證」。
- 確認債務狀況: 詢問主債務人,銀行是否有給予「延期清償」?是否有「拋棄或變更」原本的擔保物?
- 主張免責抗辯: 一旦確認債權人違反了《民法》第755條或第751條,應立即以書面方式,向債權人主張您的免責權利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如果我簽的是「連帶保證」,是不是就完全沒有權利了?
A: 連帶保證人確實不能主張「先訴抗辯權」(不能要求銀行先向主債務人追討),但您仍然享有其他重要的免責權利,例如:如果銀行未經您同意就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(民法第755條),您仍可以主張免責。此外,若銀行拋棄了主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(民法第751條),您也能在該價值範圍內免責。
Q: 我當初簽約時,契約上寫著我「同意銀行可以隨意延期」,這個條款有效嗎?
A: 根據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的規定,保證人『不得預先拋棄』延期清償免責權(民法第755條)。因此,如果您的保證契約是在民國89年5月5日民法修正後簽訂的,即使契約有此條款,法律上該條款也是無效的。您仍然可以主張銀行私自延期而免責。
Q: 我發現主債務人(我的親友)已經快破產了,我能做什麼來保護自己?
A: 如果主債務人財產顯著減少,或已經遲延履行債務,您可以依據《民法》第750條,向主債務人請求「除去保證責任」。這意味著您可以要求他們提供其他擔保品,或是立即清償債務,以解除您作為保證人的責任。這項權利是針對主債務人,而非銀行。
Q: 我對一筆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貸款做了保證,現在不想繼續承擔風險,該怎麼辦?
A: 若您是對「連續發生」且「未定有期間」的債務提供保證,您可以依據《民法》第754條,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。請務必使用存證信函等方式,確保通知已送達。通知到達後,主債務人新發生的債務,您就不需再負保證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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