擔任保證人之前,您必須知道的法律底線
中年男性常因情義相挺或商業需求,擔任親友或公司的保證人。您可能覺得只是簽個名,但當主債務人(借款人)跑路或倒閉時,債權人(銀行或公司)第一個找上的,往往就是您這位保證人。
此時,您手上握有一項至關重要的法律武器——「先訴抗辯權」(法律上稱作檢索抗辯權)。這項權利是普通保證人的救命符,能讓您合法地要求債權人「先去找借錢的人討債」。
但這個權利不是人人有,也不是永遠有效。一字之差,命運大不同!
一字之差,命運大不同:普通保證人 vs. 連帶保證人
在您簽下保證書之前,請務必確認合約中寫的是「保證人」還是「連帶保證人」。這兩者之間的法律責任,有著雲泥之別。
1. 普通保證人(有救命符)
普通保證人承擔的是一種補充責任。您的責任是在主債務人確定無法清償時,才由您代為履行。
2. 連帶保證人(風險極高)
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。一旦簽下「連帶保證」四個字,您在法律上就等同於借款人本人。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向您求償,完全不需要先去追討主債務人。
實務判例提醒: 最高法院早已確立,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。這也是金融機構在放款時,幾乎都要求簽「連帶保證」的原因。
您的救命符:先訴抗辯權(《民法》第745條)
如果您很幸運,簽的是「普通保證人」,那麼《民法》第745條就是您的護身符。
《民法》第745條:「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」
白話解釋: 當債權人來向您追討時,您可以大聲主張:「請您先去查封主債務人的財產,等確定他真的沒錢了,再來找我!」
這項權利並不是讓您永久免除債務,而是一種延期抗辯。它要求債權人必須完成以下程序: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、進行強制執行程序,並證明執行無效果(如取得「債權憑證」)。
遇到訴訟怎麼辦?法院的「附條件判決」
在實務上,如果您是普通保證人,且在法庭上主張了先訴抗辯權,法院通常會做出一個對您有利的「附條件判決」。
實務案例:主張權利,延緩給付
假設您為朋友的生意擔任了普通保證人。當朋友公司倒閉,銀行直接對您提告求償時,您在訴訟中明確主張了先訴抗辯權。
法院判決結果: 法院不會直接判您免責,而是會做出類似這樣的判決主文:「保證人應於債權人對主債務人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再給付欠款。」
這個判決的意義在於,它確認了您的債務,但將您的給付義務延期了。銀行必須先花時間去追討主債務人,才能回頭找您,為您爭取寶貴的時間。
喪失檢索抗辯權的四大警訊
即使您是普通保證人,在以下幾種情況下,您的「先訴抗辯權」也會失效(《民法》第746條):
| 情形 | 實務影響 | 風險提醒 |
|---|---|---|
| 預先拋棄 | 簽約時若合約寫明「拋棄先訴抗辯權」,您就喪失此權利。 | 這是最常見的陷阱,務必逐字審閱合約。 |
| 債務人破產 | 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時,證明已無資力,債權人可直接向您求償。 | 破產程序啟動後,您無法再主張先訴抗辯。 |
| 債務人逃匿 | 債權人無法找到主債務人執行時,可直接向您求償。 | 主債務人住所不明或逃跑時,您的保障消失。 |
| 財產不足清償 | 即使執行了,若財產明顯不足,債權人仍可向您追討不足的部分。 | 債權人取得債權憑證後,即可找您清償。 |
重要提醒: 在所有情況中,最危險的是預先拋棄。許多人簽約時,在「普通保證人」的標題下,又簽署了「拋棄先訴抗辯權」的條款,這實質上等同於連帶保證人!
實務操作指引:收到催討通知該怎麼辦?
- 確認身份: 收到法院文件或催收通知時,第一時間核對契約,確認自己是「普通保證人」還是「連帶保證人」。
- 主動主張: 如果您是普通保證人,務必在訴訟中**明確向法院主張《民法》第745條的先訴抗辯權,以確保法院做出附條件之判決。
- 面對支付命令:** 如果債權人對您聲請「支付命令」,您必須在20天內提出異議,否則支付命令確定後,您將喪失主張抗辯權的機會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我簽約時合約上寫「保證人」,但後面又寫「拋棄先訴抗辯權」,這樣我還有權利主張嗎?
A: 很遺憾,依據《民法》第746條第1款,法律允許保證人預先拋棄這項權利。一旦您簽署了拋棄條款,即使您是「普通保證人」,實質上您已經喪失了這項最核心的保障,等同於連帶保證人。因此,簽約時一定要看清楚是否有這類拋棄條款。
Q: 債權人已經拿到對主債務人的「債權憑證」了,我還能主張先訴抗辯權嗎?
A: 不能。債權憑證代表債權人已經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過,但「無效果」(即找不到足夠財產清償)。根據《民法》第745條的規定,一旦執行無效果,普通保證人的給付義務就生效了,您必須代為清償。
Q: 如果我幫主債務人還了一部分錢,我可以向主債務人討回來嗎?
A: 可以。這在法律上稱為「代位求償權」。不論您是普通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,只要您代主債務人清償了債務,您就取得了債權人的地位,可以憑清償證明和原債務文件,向主債務人追討您代墊的款項。
Q: 我是普通保證人,收到法院傳票了,但我來不及請律師,開庭時我該怎麼做?
A: 即使沒有律師,您在法庭上也要明確向法官陳述:「我主張《民法》第745條賦予我的先訴抗辯權,請求法院判決債權人必須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,我才負清償責任。」務必讓法官留下紀錄,確保法院做出附條件之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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