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突然找上門:被追償保證人必懂的法律武器
您是否因為替親友擔保債務,現在卻面臨銀行或債權人鋪天蓋地的追償?身為保證人,您可能會感到焦慮和無助。然而,法律並非完全站在債權人那邊,您手中握有一項重要的法律武器——「先訴抗辯權」。
要保障自身權益,第一步就是確認您的保證契約性質。您是「普通保證人」,還是「連帶保證人」?這兩者之間的差異,足以決定您是否能要求債權人「先去找主債務人要錢」。
您的身分很重要:普通保證 vs. 連帶保證
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,保證契約分為兩種,您的權利也因此大不相同:
1. 普通保證人 (享有先訴抗辯權)
普通保證人的責任是補充性的。這意味著,您只有在主債務人「確定無法履行債務」時,才需要代為清償。您的核心權利,就是《民法》第745條規定的「先訴抗辯權」。
《民法》第745條(先訴抗辯權):「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」
白話來說,除非債權人證明已經對主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進行強制執行,且執行後仍沒有收穫(無效果),否則您有權拒絕清償。
2. 連帶保證人 (喪失先訴抗辯權)
連帶保證人則與主債務人負有同一債務。在法律上,您和主債務人被視為「不真正連帶債務人」。債權人可以選擇性地向主債務人或您(連帶保證人)請求全部清償,無需先對主債務人執行。這就是為什麼連帶保證的風險極高,一旦簽下,您就失去了先訴抗辯權這個最大的保護傘。
實務案例解析:如何判斷與主張權利?
情境一:小陳的普通保證與強制執行
小陳是某筆借款的普通保證人。當債權人直接向小陳提告時,小陳在法庭上主張了先訴抗辯權。法院認為,債權人必須提出確切證據,證明已經對主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,並說明執行後的受償金額,才能確定小陳應負擔的剩餘債務範圍。如果債權人無法證明已對主債務人「強制執行無效果」,則小陳可以暫時拒絕清償。
重點提醒: 如果您是普通保證人,請在收到訴狀後立刻在答辯狀中主張先訴抗辯權!
情境二:拋棄先訴抗辯權的風險
許多銀行或民間借貸契約中,會要求保證人簽署「拋棄先訴抗辯權」或直接註明為「連帶保證人」。根據《民法》第746條第1款,保證人是可以預先拋棄先訴抗辯權的。一旦您簽署了這類條款,無論您的保證性質是否為「普通」,您都將喪失這項權利,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追償。
請務必仔細檢視您的保證契約,確認是否有「連帶保證」或「拋棄先訴抗辯權」等字樣。
實務操作指引:收到法院文件怎麼辦?
1. 確認契約性質與權利狀態
- 若為普通保證人且未拋棄: 這是您最大的優勢。在訴訟中,應積極主張先訴抗辯權,要求法院判決債權人必須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後,您才需代為清償(即附條件之判決)。
- 若為連帶保證人或已拋棄: 您的重點應轉向核對債務金額。確認債權人請求的金額是否正確,是否有重複計算或已清償的部分。
2. 面對強制執行命令的應對
如果您是普通保證人,但債權人卻拿著一張未附條件(沒有寫明要先執行主債務人)的支付命令或判決書,直接對您的薪水或財產進行強制執行,您該怎麼辦?
重要提醒: 執行法院通常不會主動審查您的先訴抗辯權。您必須在收到執行命令後,立即提起「債務人異議之訴」,向法院主張您仍享有先訴抗辯權,要求撤銷對您的強制執行程序。
結論:保障權益的關鍵步驟
身為被追償的保證人,請記住以下三點:
- 區分身份: 判斷您是普通保證人(有權利)還是連帶保證人(無權利)。
- 積極抗辯: 若為普通保證人,務必在訴訟階段主張先訴抗辯權,要求債權人先對主債務人執行。
- 異議救濟: 若債權人規避程序直接對您強制執行,立即提起「債務人異議之訴」來保障您的財產權益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如何判斷我簽的保證契約是普通保證還是連帶保證?
A: 請仔細閱讀契約書中關於保證人義務的條款。如果契約中明確寫有「連帶保證人」或「拋棄先訴抗辯權」、「願負全責」等字樣,則您很可能被認定為連帶保證人,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。如果契約只寫「保證人」,且沒有拋棄權利的條款,則通常被視為普通保證人。
Q: 如果我是普通保證人,債權人已經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了,我還能怎麼辦?
A: 若債權人已執行,您的先訴抗辯權雖然部分消滅,但您有權要求債權人提供執行後的受償證明。您只需對『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』的部分負責。如果債權人拒絕說明受償金額,您可以在訴訟中要求法院命其提出證據,以確定您實際應負的債務範圍。
Q: 債權人說主債務人已經破產,我的先訴抗辯權會自動失效嗎?
A: 是的。根據《民法》第746條第2款規定,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時,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。因為主債務人的財產已進入破產程序,無法再進行個別強制執行,此時保證債務的補充性目的已無法達成,您必須直接代負履行責任。
Q: 如果法院已經對我發出了未附條件的支付命令,我還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嗎?
A: 支付命令本身就是一種執行名義。若支付命令未附條件,一旦進入強制執行程序,您不能僅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。實務上,您必須在法定期間內(通常在執行程序開始後),向原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起「債務人異議之訴」,主張您有先訴抗辯權,要求撤銷執行名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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