簽了連帶保證,後悔了怎麼辦?脫身法律指南
您是否曾因為親友一句「只是形式上簽個名」,就糊裡糊塗成為了連帶保證人?當主債務人無法還款時,債權人(通常是銀行)可以直接找上您,要求您負起全部清償責任,且您無法主張「先訴抗辯權」(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討債)。
面對這巨大的壓力,許多保證人會問:我能主張當初是被騙的,要求撤銷這份保證契約嗎?
律點通要告訴您,雖然法律上存在撤銷權,但實務上法院的認定標準極為嚴格。要成功「脫身」,您必須精準掌握法律要件,並準備充足的證據。
法律自救第一步:區分「撤銷」與「終止」
在您採取行動前,必須先區分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,因為它們的法律效果天差地遠:
- 撤銷(Revocation): 適用於契約成立時,您的意思表示有瑕疵(如被騙或被脅迫)。一旦撤銷成功,依據《民法》第114條第1項規定,法律行為將視為自始無效。這意味著,您從一開始就不必負擔保證責任。
- 終止(Termination): 適用於針對連續發生之債務(例如最高限額保證)且未定有期間的保證契約。依據《民法》第754條,您隨時可以通知債權人終止。但終止的效力是向將來發生,您仍須對通知到達前已發生的債務負責。
重點提醒: 撤銷是讓您完全解脫的途徑;終止是防止責任繼續擴大的方法。
撤銷契約的唯一生路:證明「意思表示瑕疵」
連帶保證人想要撤銷契約,主要依據是《民法》中關於「意思表示不自由或不真實」的規定,即所謂的「詐欺」或「脅迫」。
關鍵法條:《民法》第92條
《民法》第92條第1項:「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,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。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,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,始得撤銷之。」
白話來說,您必須證明以下兩點之一:
- 債權人(通常是銀行)直接對您實施了詐欺或脅迫。
- 您是被主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詐欺或脅迫,且債權人「明知」或「可得而知」該情事。
最大的挑戰:第三人詐欺
實務上,多數保證人是被親屬或公司同事(即第三人)所騙。此時,撤銷成功的關鍵門檻在於:您必須證明債權人(銀行)對此知情。
法院通常會要求保證人證明:
- 債權人與詐欺的第三人之間有通謀或共犯關係。
- 債權人有重大過失,顯然應知悉保證人是在受騙狀態下簽約。
實務法官怎麼看?連帶保證人舉證的嚴苛門檻
依據《民事訴訟法》第277條,主張撤銷權的連帶保證人,必須對「被詐欺或被脅迫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。法院對此的認定標準極為嚴格,通常會考量保證人的學經歷、智識程度和社會經驗。
案例一:誤認「連帶保證」為「物保」?(舉證失敗)
某甲主張自己是大學畢業、社會經驗豐富的人,卻說自己誤以為簽訂的是「物保」(僅以特定財產擔保)而非「連帶保證」(需以全部財產擔保)。法院最終駁回其主張。法院認為,既然您親自在文件上簽署「連帶保證人」欄位,且具備基本智識能力,僅以「誤認」或「不知法律效果」為由,難以採信為詐欺。
案例二:親友詐欺,銀行要知情(舉證失敗)
某乙抗辯,他是受到妻子(主債務人)的甜言蜜語或威脅才簽下保證書。但法院指出,由於詐欺行為人是第三人(妻子),乙先生必須進一步證明銀行在核貸時,明知或可得而知他是在非自願狀態下簽約。由於乙先生無法提供銀行知情的確切證據,法院認定保證契約不得撤銷。
連帶保證人自救指南:立即行動清單
如果您認為自己有被詐欺或脅迫的嫌疑,請立即採取以下步驟:
| 步驟 | 具體行動內容 | 目的與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1. 保全證據 | 收集所有能證明詐欺或脅迫的通訊紀錄、錄音、書面承諾、證人證詞等。 | 依據《民事訴訟法》第277條,證明意思表示瑕疵是您的責任。 |
| 2. 行使撤銷權 | 以書面(如存證信函)正式通知債權人,主張依《民法》第92條撤銷保證契約。 | 撤銷權有除斥期間(知悉後一年內),必須儘速行使。 |
| 3. 行使終止權 | 若為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,立即依《民法》第754條發函通知債權人「終止」保證。 | 避免未來主債務人持續借款,導致您的保證責任無限擴大。 |
| 4. 證明債權人知情 | 若為第三人詐欺,務必將舉證重點放在證明銀行在簽約當下,就已知道您是被騙的。 | 這是第三人詐欺撤銷成功的關鍵門檻。 |
法律風險提醒: 簽訂連帶保證契約,您已自動拋棄先訴抗辯權。在法院訴訟中,若無法成功撤銷契約,您將與主債務人負擔相同的清償責任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我是連帶保證人,發現主債務人有撤銷權,我能拒絕還錢嗎?
A: 可以。《民法》第744條規定,若主債務人就其債務的發生原因有撤銷權,保證人對於債權人,得拒絕清償。但您仍需確保主債務人確實行使了撤銷權,或您代為主張,並以此作為訴訟中的抗辯理由。
Q: 簽約時,銀行沒有告訴我「連帶保證」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,我可以告銀行詐欺嗎?
A: 實務上主張此點極難成功。法院認為,只要契約書上明確標示「連帶保證人」字樣,且您具備一般社會經驗,即應知悉其法律效果。單純「不知法律效果」不構成詐欺,除非銀行有積極的欺罔行為,或契約條款嚴重違反誠信原則,才可能被認定無效。
Q: 詐欺撤銷權有時效限制嗎?
A: 有。撤銷權設有除斥期間限制,必須自「知悉」詐欺事實後一年內行使,或自意思表示(簽約)後十年內行使。若超過此期間,撤銷權即告消滅,您將無法再以詐欺為由主張契約無效。
Q: 如果我是簽「未定期間」的最高限額保證,但主債務人還沒違約,我能怎麼做?
A: 您應立即依《民法》第754條,以存證信函等方式通知債權人「終止」保證契約。終止後,您僅需對終止通知到達前發生的債務負責,對於之後發生的新債務,則不再負保證責任,這是保護您自身財產的重要措施。
※ 網站聲明
著作權由「律點通」所有,非經正式書面授權,不得任意使用。
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,僅供參考,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,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,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