終結保證責任:一般保證人必知的「自保」三步驟
許多人基於情誼或職務需求簽下保證契約,但隨著時間推移,主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可能惡化,讓保證人夜不能寐。尤其當您簽下的是「最高限額保證」(俗稱的連續保證),責任範圍可能無限擴大,讓您擔憂變成「終生之債」。
別擔心!台灣《民法》提供了保證人解除或終止責任的明確途徑。律點通將為您解析,如何運用法律武器,有效切斷未來的保證責任。
一、終止未來責任:最高限額保證的救星(民法第754條)
如果您所保證的債務是「連續發生」且「未定有期間」(例如:銀行授信額度的最高限額保證),這是您最直接、最有效的自保方式。
終止權的行使條件
依據《民法》第754條的規定,保證人有權隨時終止契約,關鍵在於:
- 債務性質: 必須是就連續發生之不特定債務所為的保證。
- 期間限制: 保證契約未定有明確的保證期間。
只要符合以上兩點,您就可以單方面行使終止權,不需要債權人(銀行或公司)的同意。
《民法》第754條:「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,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。前項情形,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,不負保證責任。」
白話解釋: 只要您正式通知銀行或債權人,從通知送達的那一刻起,未來主債務人新產生的借款或債務,您就不再負擔保證責任。但請注意,通知到達前已經發生的債務,您仍需負責。
二、對主債務人求助:除去保證責任請求權(民法第750條)
除了終止未來的責任外,如果您是「受主債務人委任」而為保證,當發生特定風險時,您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採取行動來解除您的責任。
這項權利是向主債務人行使,目的不是直接對抗債權人,而是要求主債務人設法解決問題,例如:清償債務或提供其他擔保品。
適用情境(部分列舉):
- 主債務人的財產明顯減少。
- 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(逾期未還款)。
- 債權人已經取得確定判決,可以要求保證人清償。
三、實務案例:辭職後如何劃清界線?
陳先生曾擔任某公司董事長,依職務需求為公司向銀行簽署了最高限額的連帶保證。後來陳先生辭職,擔心公司未來經營風險,便通知銀行解除保證責任。
銀行主張: 契約未到期,不能解除。
法院判決: 由於陳先生簽的是「未定期間」的最高限額保證,依據《民法》第754條,保證人有權隨時終止。法院認定陳先生的終止通知已有效送達,因此,對於通知送達後公司向銀行新借的款項,陳先生不負連帶保證責任。
指導意義: 即使債權人(銀行)口頭拒絕,只要您以書面方式將終止意思表示送達,終止即發生法律效力。關鍵在於舉證您已通知。
四、保證人自保的實務操作指引
要確保您的終止行為有效,請務必遵循以下步驟:
| 步驟 | 具體行動 | 目的與注意事項 |
|---|---|---|
| 1. 確認契約類型 | 判斷是否為「連續發生債務」且「未定期間」的保證(通常是最高限額保證)。 | 這是行使《民法》第754條終止權的前提。 |
| 2. 製作書面通知 | 以書面明確表示終止原保證契約的意思。 | 書面必須明確標示原契約內容及終止日期。 |
| 3. 確保通知到達 | 務必使用存證信函或律師函,寄送給債權人。 | 存證信函是確保「通知到達」及「到達日期」的最佳證據。 |
| 4. 保留證據 | 妥善保管存證信函副本、郵局回執或律師函文件。 | 作為未來訴訟中證明終止已生效的關鍵證據。 |
重要提醒: 如果您簽的是「連帶保證」,您將喪失先訴抗辯權。這意味著債權人可以跳過主債務人,直接向您求償。簽約前務必確認保證類型。
關於先訴抗辯權的限制
普通保證人原則上擁有先訴抗辯權(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求償),但若發生以下情況,您將無法主張此權利:
- 您在契約中預先拋棄了先訴抗辯權(成為實質上的連帶保證人)。
- 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。
- 主債務人的財產顯然不足清償其債務(依《民法》第746條第3款)。
因此,即使您是普通保證人,若主債務人已無資力,債權人仍可直接向您求償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最高限額保證契約中若有約定「拋棄所有民法權利」,我還能終止嗎?
A: 實務上多傾向保護保證人。雖然有些定型化契約會要求保證人拋棄《民法》第754條的終止權,但法院通常會認為此類條款違反誠信原則或《消費者保護法》規定,判定其無效。因此,您仍應嘗試發出存證信函終止契約,並保留證據,以備未來訴訟主張終止權。
Q: 如果我已經通知終止了,但主債務人之後仍繼續使用舊的授信額度借款,我需要負責嗎?
A: 不需要。根據《民法》第754條,終止的效力是針對「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」的主債務。只要您能證明通知已送達,債權人後續允許主債務人動用額度所產生的新債務,您就不需負責。但請注意,通知送達前已發生的舊債務,您仍需清償。
Q: 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還款,我是否可以主張免除保證責任?
A: 這取決於您的保證類型。《民法》第755條規定,針對「定有期限」的特定債務,若債權人未經保證人同意就延期,保證人可免責。但在「最高限額保證」(連續發生債務)中,實務上多認為單一債務的延期不影響保證契約整體存續,因此保證人通常不能依此主張免責。
Q: 如果我是受主債務人委任的保證人,發現他財產減少,我該怎麼做?
A: 您可以依《民法》第750條行使「除去保證責任請求權」。您應以書面通知主債務人,要求他採取行動(如清償該筆債務、提供新的擔保品或尋找替代保證人),以解除您的保證責任。若主債務人拒絕,您可能需要透過法院訴訟強制要求他履行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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