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證人必知:您有權利要求銀行「先找欠錢的人」嗎?
擔任保證人,是出於情義,但背負的法律責任卻可能讓您夜不能寐。當主債務人(欠錢的人)還不出錢時,債權人(通常是銀行或出借人)第一個找上門的,往往就是保證人。此時,您是否能合法地要求債權人:「請先去查封主債務人的財產!」?
答案取決於您是哪一種保證人,以及您是否擁有被稱為「先訴抗辯權」或「檢索抗辯權」的法律盾牌。
釐清身份:普通保證 vs. 連帶保證
在台灣的法律中,保證人主要分為兩種:
- 普通保證人: 負擔補充責任。您有權主張「檢索抗辯權」。
- 連帶保證人: 負擔同一責任。您與主債務人地位相同,沒有檢索抗辯權。
重要提醒: 除非契約中明示您是「連帶保證人」,否則法律上推定為「普通保證人」。但實務上,絕大多數金融機構的契約都會要求您簽署「連帶保證」或「拋棄先訴抗辯權」的條款。
普通保證人最強大的武器:《民法》第745條
如果您是普通保證人,恭喜您,您擁有一項強大的法律武器,即檢索抗辯權(或稱先訴抗辯權)。
它規定了債權人向您求償的順序,體現了保證債務的「補充性」:
《民法》第745條:「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」
白話解釋: 您可以合法地拒絕清償,直到債權人證明他們已經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了強制執行,而且執行結果是無效果(例如,查無財產可執行,或拍賣後仍有不足)。
您的「盾牌」何時會失效?三個關鍵陷阱
檢索抗辯權雖然強大,但並非萬能。根據《民法》第746條,在下列三種情況下,即使是普通保證人,也會喪失這項權利:
陷阱一:您已拋棄該權利(最常見的陷阱)
如果您在簽約時,已經在契約中明示拋棄了檢索抗辯權,或直接簽署了「連帶保證」條款,那麼這項拋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。一旦拋棄,您就失去了這張「先找別人」的王牌。
陷阱二:主債務人已受破產宣告
當主債務人已經進入破產程序,表示其財務狀況已達最差狀態,此時債權人無需再進行無謂的強制執行程序,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。
陷阱三: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
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主債務人的財產已經明顯不足以清償債務(例如,經法院查證後,財產遠低於債務金額),則保證人也不能再主張抗辯權。
實務情境模擬: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差別
案例一:普通保證人如何成功抗辯?
情境: 王先生擔任朋友小張的普通保證人。小張欠款未還,銀行直接對王先生提起訴訟。王先生在法庭上主張《民法》第745條的檢索抗辯權。
結果: 法院審理後發現,銀行雖然有對小張聲請強制執行,但程序尚未完成,也未能充分證明小張所有財產皆已執行無效果。法院最終判決王先生的責任是附條件的,即必須等到銀行對小張的財產執行確定無效果後,王先生才需要履行清償責任。
指導意義: 若您是普通保證人,即使被起訴,也要主動到庭主張檢索抗辯權,法院通常會為您做出附條件的判決,延緩您的清償義務。
案例二:連帶保證人的無奈
情境: 陳小姐擔任弟弟的「連帶保證人」。弟弟欠款後失聯,銀行直接向陳小姐要求全額清償。陳小姐主張銀行應該先找到弟弟,並查封弟弟的財產。
結果: 法院認定,陳小姐既然簽署了「連帶保證」,即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,不得主張檢索抗辯權。銀行有權直接向陳小姐追討全部債務,陳小姐必須立即清償。
保證人實務操作指南:被追討時該怎麼做?
若您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或訴訟通知,請立即採取以下步驟:
- 確認保證類型: 仔細審閱當初簽署的契約,確認您是「普通保證人」還是「連帶保證人」。
- 若為普通保證人: 務必準時出庭或提交書狀,明確主張檢索抗辯權(《民法》第745條)。要求債權人提出已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的證明。
- 若為連帶保證人: 雖然無法主張檢索抗辯權,但仍應確認債務金額是否正確、是否有時效問題,並在清償後向主債務人行使求償權(代位權)。
重要提醒: 檢索抗辯權是法律賦予您的權利,您必須主動主張,才能發揮作用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簽約時,如果契約上寫著「拋棄先訴抗辯權」,這個約定有效嗎?
A: 這個約定是有效的。根據《民法》第746條第1款,保證人可以拋棄檢索抗辯權。一旦拋棄,您就失去了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求償的權利,法律效果等同於連帶保證人。
Q: 如果我是普通保證人,但沒有主張檢索抗辯權,法院會怎麼判?
A: 即使您未到場或未主動主張,實務上(多數見解)為保障普通保證人的補充責任特性,法院仍可能依職權做出「附條件之判決」。意思是判決您須在債權人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才負給付責任。但為確保權益,最好還是主動主張。
Q: 連帶保證人清償債務後,可以向主債務人追討嗎?
A: 可以。無論您是普通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,只要您代替主債務人清償了債務,您就取得了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(代位權)。您可以憑清償證明向主債務人追討您所支付的金額。
Q: 債權人聲稱主債務人財產不足,我該如何查證?
A: 債權人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主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(《民法》第746條第3款)。在訴訟中,您可以要求法院命債權人提出對主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的相關文件,例如法院的執行命令、查封筆錄或債權憑證等,以確認是否確實「無效果」或「不足清償」。
※ 網站聲明
著作權由「律點通」所有,非經正式書面授權,不得任意使用。
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,僅供參考,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,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,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