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追償上門?先確認您的「保證人」身份
當您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或起訴狀,要求您代償主債務人的欠款時,內心的焦慮是可想而知的。但請先深呼吸,因為法律賦予了特定身份的保證人一項強大的防禦武器——先訴抗辯權(也稱檢索抗辯權)。
然而,這項權利並非所有保證人都擁有。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,您必須先釐清自己是屬於哪一種保證人:
1. 普通保證人:享有「先訴抗辯權」
根據《民法》第739條的定義,保證契約的核心精神是補充性。這意味著,您的責任是補充性的,只有在主債務人「不履行債務時」,您才代負履行責任。
普通保證人最大的權利,就是主張《民法》第745條規定的「先訴抗辯權」。
《民法》第745條: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
白話來說: 債權人必須先去追討主債務人的財產,且證明追不到、執行無效果之後,才能轉而要求您清償。在此之前,您有權利合法地拒絕立即付款。
2. 連帶保證人:喪失「先訴抗辯權」
若您在簽約時,契約上明確載明是「連帶保證人」,或是約定「拋棄先訴抗辯權」,則您將不得主張這項權利。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有相同的清償責任,債權人可以選擇先向您追討全部債務,性質上等同於您預先拋棄了這項保障。
實務操作:如何主張先訴抗辯權?
如果您確認自己是普通保證人,且債權人尚未對主債務人執行財產,那麼在訴訟過程中,您應當明確主張先訴抗辯權。這會對判決結果產生關鍵性的影響。
實務案例解析:附條件的判決
當普通保證人主張先訴抗辯權時,法院在實務上不會直接判您敗訴,也不會判您立即清償。多數法院會做出「附條件之判決」。
情境說明: 假設張先生為朋友的債務擔任普通保證人,被債權人李小姐提告要求清償100萬元。張先生在法庭上主張先訴抗辯權。
法院判決結果: 法院會判決:「張先生應於李小姐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再給付李小姐新臺幣100萬元。」
這代表您並非不用還錢,而是將清償義務延期,直到債權人證明已盡力向主債務人求償無果為止。這是普通保證債務補充性的最佳體現。
先訴抗辯權何時會失效?
先訴抗辯權並非永久的保護傘。根據《民法》第746條規定,在下列幾種情況下,您將會喪失主張這項權利的機會:
- 您已拋棄權利: 契約中已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(連帶保證人即屬此類)。
- 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: 主債務人已經進入破產程序。
- 主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: 債權人已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,但證明無效果或財產明顯不足以清償債務。
重要提醒: 如果債權人能提出如「債權憑證」等文件,證明他們已經對主債務人追討過且無財產可執行,那麼您的先訴抗辯權就會解除,您必須代負清償責任。
給被追償保證人的實用建議
- 確認保證類型: 仔細查看當初簽署的契約,確認是「保證人」還是「連帶保證人」。這是決定您是否擁有先訴抗辯權的唯一依據。
- 積極出庭主張: 如果您是普通保證人,收到法院通知後務必出庭,並在訴訟中**明確主張《民法》第745條的先訴抗辯權,爭取附條件判決。
- 注意假扣押風險:** 即使您是普通保證人,債權人仍可能聲請假扣押您的財產。此時,債權人必須舉證證明主債務人已無財產。若無,您可提出異議請求法院駁回假扣押聲請。
瞭解這些法律權益,您才能在面臨追償時,將風險降到最低,避免立即承受不必要的財務壓力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如果我當初簽約時被誤導,簽了「連帶保證」,現在還有救嗎?
A: 一旦契約上載明「連帶保證人」,在法律上您即視為拋棄了先訴抗辯權,很難再主張自己是普通保證人。實務上,連帶保證契約通常被認為有效。除非您能證明契約條款有顯失公平或違反誠信原則,但這在一般金融借貸中難度較高。重點應轉為積極與債權人協商還款計畫或清償後向主債務人求償(代位求償)。
Q: 債權人聲請法院對我進行假扣押,我該如何主張先訴抗辯權來阻止?
A: 如果您是普通保證人,債權人要對您聲請假扣押,必須釋明(提出證據證明)「曾對主債務人執行無效果」或「主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」。如果債權人無法提出這些證據,您應向法院提出異議,主張債權人未滿足對普通保證人執行假扣押的法定要件,請求駁回假扣押聲請。
Q: 法院判決我「附條件給付」後,債權人只要拿債權憑證就可以來追討我嗎?
A: 是的,債權憑證是證明債權人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的有力證據。當法院做出附條件判決後,債權人只要能提出有效的債權憑證(證明主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),就滿足了條件,可以合法地對您進行強制執行。此時您就必須履行清償義務。
Q: 如果我代主債務人清償了債務,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?
A: 根據《民法》規定,保證人代主債務人清償後,即在清償的限度內「代位」取得債權人的權利(代位求償權)。您應妥善保留所有清償證明文件,並可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,要求其償還您代墊的款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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