簽字前請三思:保證人責任風險全解析
在台灣的社會文化中,「情義相挺」經常展現在為親友擔任保證人這件事上。然而,一旦主債務人(借款人)無法還款,保證人往往必須承擔沉重的法律責任,甚至傾家蕩產。您以為簽了字,只要對方還清了就沒事?事實上,保證契約的風險遠比您想像的複雜。
今天,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保證人責任的法律核心,區分不同保證類型,並提供實務上最關鍵的自保策略。
1. 搞懂保證人類型:普通保證 vs. 連帶保證
保證人責任的風險高低,完全取決於您簽的是哪一種「保證」。這是您簽約前必須確認的第一件事:
普通保證:擁有「先訴抗辯權」的保護傘
普通保證人享有法律給予的一項重要權利——先訴抗辯權。根據《民法》規定,這項權利保障您不會成為債權人(如銀行)第一時間追討的對象。
《民法》第745條:「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」
白話解釋: 債權人必須先對借款人(主債務人)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,確認真的拿不到錢了,才能轉而向您這位普通保證人追討。這給了普通保證人極大的緩衝和保障。
連帶保證:與借款人負擔相同責任
連帶保證人是實務上最常見、風險最高的類型。一旦您簽下「連帶保證」四個字,就等於主動拋棄了先訴抗辯權。在法律上,您與借款人被視為負擔同一債務的人。
風險提示: 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向您這位連帶保證人追討全部債務,完全不需要理會借款人是否有財產。這就是為什麼銀行在辦理房貸或信貸時,幾乎都會要求連帶保證人。
2. 隱形炸彈:最高限額保證的持續性風險
另一種常見且極具風險的類型是「最高限額保證」。這通常用於擔保企業的連續性或不特定債務(例如營運週轉金)。
陷阱:債務清償不等於契約終止
許多人誤以為,只要主債務人把當時的借款還清了,保證契約就自動結束了。但對於最高限額保證而言,這個觀念是錯誤的!
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明確指出,最高限額保證是擔保在約定期間內,債務人在「最高限額」內所生的一切債務。即使舊債務清償了,只要保證契約未終止,借款人後續新產生的債務,您仍需在限額內負責。
實務案例:王先生的持續性保證陷阱
王先生為朋友的事業擔任最高限額保證人,擔保額度為五百萬。朋友第一次借款清償完畢後,王先生認為責任已了。但朋友後來又陸續向銀行借了數筆款項,總額未超過五百萬。當朋友倒閉時,王先生才驚覺,他仍需為這些後續發生的債務負擔保證責任,因為他從未正式終止契約。
自保關鍵:主動發出終止通知
如果您是擔任未定有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人,想要解除責任,您必須採取主動行動:
《民法》第754條:「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,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。」
操作建議: 您必須以書面方式(如存證信函)通知債權人終止契約,並且保留通知到達的證據。終止後,您只對通知到達前已發生的債務負責,對於通知到達後新發生的債務則可免責。
3. 律點通的實務操作指引:如何減輕責任?
如果您已經擔任了保證人,或正在考慮簽字,以下是幾項關鍵的法律自保策略:
策略一:緊盯契約變更,主張免責
假設您擔保的債務有明確的清償期限(例如一年),但債權人卻私自與借款人約定延長還款期限,且未經您的同意,您就有機會主張免責。
《民法》第755條:「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,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,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,不負保證責任。」
實務應用: 債權人與借款人擅自更改還款條件或延長期限,若您未書面同意,可主張對延期後的債務免責。
策略二:積極行使抗辯權,避免多付
保證人可以主張借款人所有的抗辯權。例如,如果主債務已經超過了追訴時效(如一般借款時效為15年),或者借款人已經清償了一部分,您都可以主張這些事實來減少或免除您的責任。
《民法》第742條:「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,保證人得主張之。」
策略三:簽約前極力爭取「普通保證」
如果您無法拒絕擔任保證人,務必在契約中堅持寫明為「普通保證人」,不要輕易簽下「連帶保證人」或「拋棄先訴抗辯權」的條款。雖然金融機構的定型化契約常有此類條款,但您仍應爭取。
重要提醒: 簽約時,請仔細審閱契約中關於「拋棄先訴抗辯權」、「保證範圍」以及「保證期間」的條款,這些細節決定了您的風險大小。
結論:保證人不是「備位」,而是「共同債務人」
擔任保證人,特別是連帶保證人,絕非只是備位人選。在法律上,您已經成為實質上的共同債務人。在簽字之前,請務必了解您所承擔的法律責任,並利用《民法》賦予您的權利(如先訴抗辯權、終止權、抗辯權),才能在風險來臨時,有效保護自己的財產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如何避免在不知情下成為「連帶保證人」?
A: 在簽署任何保證契約前,請仔細閱讀契約條款,特別是標題或內文是否有「連帶保證」的字樣。若有,應要求修改為「普通保證」。同時,注意是否有「拋棄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」的條款,一旦拋棄,實質上就等同於連帶保證人。如果無法修改,應考慮拒絕簽約。
Q: 如果我是最高限額保證人,主債務人已經還清舊債,我還需要做什麼才能確保免責?
A: 您必須依據《民法》第754條,主動以書面方式(建議使用存證信函或律師函)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。通知應明確載明終止日期。這樣才能確保對於通知到達後才發生的新債務,您不再負擔保證責任。單純認為債務清償就自動終止的觀念是錯誤的。
Q: 債權人可以隨意延長主債務的還款期限嗎?如果沒有通知我,我該怎麼辦?
A: 根據《民法》第755條,如果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,但未經您的同意,您對於延期清償後的債務可以主張免責。您應保留所有相關證據,並在債權人向您求償時,依此條文向法院提出抗辯,證明您未曾同意延期。
Q: 如果主債務人已經宣告破產,我是普通保證人,我還能主張先訴抗辯權嗎?
A: 根據《民法》第746條第3款,如果主債務人的財產已確定不足清償其債務(例如已經進入破產程序,或債權人已強制執行無效果),即使您是普通保證人,也不能再主張先訴抗辯權。此時,您必須代負履行責任,但您在清償後可向主債務人行使求償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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