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年上班族必知:保證人不是形式,是無限責任
剛出社會的青年上班族,可能因為人情壓力或義氣相挺,答應幫親友擔任借款的保證人。但請務必了解:保證人絕非形式,而是一旦主債務人(借款人)跑路或還不出錢,你就必須代為承擔所有責任的法律角色。
根據《民法》第739條的定義,保證契約的本質,就是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。
兩個字決定命運:一般保證 vs. 連帶保證
保證契約中最關鍵的區別,就在於你是否享有「先訴抗辯權」。這項權利,決定了債權人(通常是銀行)可以多快找上你。
1. 一般保證人(Ordinary Guarantee)
如果你簽的是一般保證,恭喜你,你擁有法律給予的「防禦盾牌」:
《民法》第745條:「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」
這就是先訴抗辯權。意思是,銀行必須先證明已經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,且確定「沒錢可還」之後,才能轉向你求償。這給了你寶貴的緩衝時間。
2. 連帶保證人(Joint and Several Guarantee)
實務上,銀行為了確保債權,幾乎都會要求簽署連帶保證。一旦簽下這兩個字,你的地位就與主債務人完全相同,你將喪失先訴抗辯權。這意味著:
- 銀行可以直接跳過主債務人,優先向你請求全部清償。
- 你的薪水、存款、房產,都可能直接被銀行查封或強制執行。
重要提醒: 簽約前,請務必仔細審閱契約,只要出現「連帶」二字,風險等級就是最高!
隱藏版陷阱:最高限額保證
除了連帶保證外,另一大風險是「最高限額保證」。這類契約通常用於企業貸款或透支額度,它約定了一個最高金額(例如500萬),保證人需就主債務人在未來特定期間內,連續發生的各種債務,負擔保證責任。
- 風險點: 你的責任範圍不限於簽約當下的借款,還涵蓋主債務人未來新增的債務,直到達到最高限額為止。若未約定期間,保證人必須主動以書面通知銀行終止契約,才能免除通知後發生的新債務責任。
你的法律防禦權:就算簽了,權益仍受保障
雖然銀行契約多半要求連帶保證,但法律仍賦予保證人重要的防禦權。其中最重要的,就是權利不得預先拋棄的規定:
《民法》第739條之一:「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得預先拋棄。」
這條文是法律對保證人的重大保障。實務上,法院多半會認定,定型化契約中要求你預先拋棄先訴抗辯權、延期清償免責權等權利的條款,是無效的。
實務案例解析:銀行擅自放水,保證人可以免責
假設小明為朋友阿華的房貸擔任保證人,阿華當初提供了一棟價值500萬的房屋作為抵押品給銀行。
後來,銀行在阿華債務尚未清償完畢時,竟擅自同意塗銷了這筆房屋的抵押權(擔保物權),隨後阿華跑路,銀行轉向小明求償。
小明可以主張:銀行擅自拋棄了原本可以清償500萬債務的抵押權,依據《民法》第751條,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,可以免除責任。
這個案例告訴我們,如果銀行因為自己的疏忽或決定,讓主債務人原本提供的擔保品消失,導致你的風險提高,你可以在該擔保品可清償的範圍內,主張免責!
實務操作指引:簽約前中後的SOP
| 階段 | 建議行動 | 法律依據/目的 |
|---|---|---|
| 簽約前 | 堅持簽訂「一般保證」,並刪除所有「連帶」或「拋棄權利」的條款。若為最高限額保證,務必明定保證期間。 | 爭取先訴抗辯權(《民法》第745條),限制未來債務範圍。 |
| 被求償時 | 若為一般保證人,立即以書面主張先訴抗辯權,要求銀行提供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的證明。 | 啟動法律防禦機制,爭取時間。 |
| 清償後 | 立即向主債務人行使「代位求償權」,並承接銀行原本對主債務人的債權。 | 確保權益,避免損失擴大。 |
結論:保護自己,從看懂契約開始
擔任保證人是重大的法律承諾。青年上班族在面對人情壓力時,務必保持理性,仔細審閱契約。記住:連帶保證的風險最高,而法律賦予你的防禦權利(如先訴抗辯權、拋棄擔保物權免責),即使在契約中被要求預先拋棄,也可能因《民法》第739條之一而無效。懂得這些關鍵法條,才能真正保護自己辛苦賺來的財產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如果我簽了連帶保證,是不是就完全沒有權利主張了?
A: 雖然連帶保證人喪失了先訴抗辯權,但你仍享有其他重要的保證人權利。例如,若債權人(銀行)在未經你同意下,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最終債務期限,你可以主張《民法》第755條的延期清償免責權。此外,若銀行擅自拋棄了主債務人提供的抵押品,你也可以依《民法》第751條在該限度內主張免責。這些權利依《民法》第739條之一,不得預先拋棄。
Q: 最高限額保證的期限到了,我還需要負責嗎?
A: 最高限額保證的責任範圍,取決於契約中約定的『保證期間』或『最高限額』。如果契約有明確約定期間,則期間屆滿後,保證人對之後發生的新債務就不再負責。若契約沒有定期間,你必須依《民法》第754條主動以書面通知銀行終止契約,才能免除通知後發生的新債務責任。但通知前已發生的債務,仍需負責。
Q: 被銀行求償後,我把錢還清了,接下來該怎麼辦?
A: 一旦你清償了保證債務,依《民法》第749條,你立即取得對主債務人的『代位求償權』。這表示你承接了銀行原本對主債務人的債權。你應立即向主債務人追討你代為清償的金額,並可利用銀行原本擁有的擔保品權利(如抵押權)進行求償。
Q: 銀行在貸款合約中要求我簽字「同意延期清償」,這有效嗎?
A: 實務上,銀行常在定型化契約中加入此條款。但依《民法》第739條之一,保證人的權利不得預先拋棄。因此,即使你簽了字,當銀行真的與主債務人展延『最終清償期限』時,你仍可主張《民法》第755條的延期清償免責權。法院通常會認定此類預先拋棄權利的條款無效,以保護保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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