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年男性的法律自保術:保證人責任的解除與減輕
許多中年男性因為情誼、親情或商業合作,簽下了「保證人」這份沉重的契約。然而,主債務人的財務狀況瞬息萬變,您擔心的不只是現在,更是未來無限期的風險。您或許會問:難道我只能等著被銀行追討嗎?
答案是否定的。台灣《民法》為保證人提供了幾條關鍵的「自救之道」,讓您有機會合法地解除或減輕保證責任。律點通將為您拆解最實用的三大法律機制,讓您不再被動。
一、針對連續性債務:隨時行使「終止權」(民法第754條)
如果您擔任的是所謂的最高限額保證,或是針對連續發生的債務(例如銀行授信額度)提供保證,且當初契約並未約定期間,那麼恭喜您,您擁有主動「退保」的權利。
這個權利來自於《民法》:
《民法》第754條:「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,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。前項情形,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,不負保證責任。」
【操作要點】
- 時機: 您可以隨時行使,不需要任何理由。
- 方式: 務必以書面(例如存證信函)正式通知債權人(通常是銀行)。
- 效果: 終止是「向後生效」的。這意味著,您對通知到達債權人之後發生的新債務,不再負責。但對於通知到達前,主債務人已經借貸或發生的債務,您仍需承擔責任。
重要提醒: 終止保證契約,絕對不能口頭告知!必須保留書面證據,證明通知已確實送達債權人,否則法院將不予採認。
二、定有期限債務:債權人延期,保證人可「免責」(民法第755條)
如果您的保證是針對一筆定有清償期限的債務(例如三年期的房貸或單筆借款),當清償期限到了,債權人(銀行)卻私下與主債務人協議延期清償,且未經您同意,這時您就啟動了重要的「免責抗辯權」。
《民法》第755條:「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,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,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,不負保證責任。」
債權人延期清償會增加您的風險,因此法律保護您。一旦延期未經您同意,該筆債務的保證責任即刻解除!
實務關鍵:預先拋棄權利無效!
您可能會發現當初簽的保證契約裡有一條:「保證人同意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,無須再徵求保證人同意」。
請注意,根據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規定,保證人的權利不得預先拋棄。實務上多數法院認定,這種預先同意延期的條款是無效的!因此,只要債權人確實延期且您未同意,您仍可主張免責。
三、主動出擊:請求主債務人「除去責任」(民法第750條)
如果主債務人開始出現財務危機或脫產跡象,您不用等到債權人上門追討,可以主動要求主債務人解決問題。
但請注意,此機制僅適用於您是受主債務人委任而為保證的情況。
《民法》第750條規定,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,保證人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(例如提供擔保或清償債務):
- 主債務人的財產顯形減少(例如公司資產大幅縮水)。
- 主債務人住所、營業所變更,導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。
- 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。
- 債權人已取得確定判決,可以命令您清償債務。
案例解析:銀行展延清償期,保證人真的免責了?
情境: 郭先生為好友的公司向銀行提供一筆定有期限的借款保證。借款到期後,好友公司營運不佳,銀行為了避免呆帳,私下與好友公司簽訂協議,將清償期展延兩年,但完全沒有知會郭先生。
結果: 銀行兩年後向郭先生追討時,郭先生主張《民法》第755條免責。雖然當初的保證契約有「預先同意延期」的條款,但法院依據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,認定該預先拋棄權利的約定無效。由於銀行未經郭先生同意即延期清償,郭先生最終免除了該筆保證責任。
這個案例(參照實務見解: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364號)明確告訴我們,保證人的權利是受法律嚴格保護的,即使契約中有不利條款,也並非無解。
實務操作指引:保證人自保關鍵行動清單
| 法律機制 | 適用情境 | 必備行動 | 關鍵效果 |
|---|---|---|---|
| 終止權 (754條) | 連續性、未定期間的保證 | 寄發存證信函給債權人 | 終止通知到達後,新債務不再負責 |
| 免責抗辯權 (755條) | 定有期限的債務 | 蒐集債權人延期清償的證據 | 未經同意延期,保證責任即刻解除 |
| 除去責任請求 (750條) | 主債務人財務顯著惡化 | 向主債務人發出書面請求 | 促使主債務人提供擔保或清償 |
連帶保證人額外提醒: 如果您是「連帶保證人」,您不能主張《民法》第745條的「先訴抗辯權」(即不能要求銀行先去追討主債務人)。但您仍可依《民法》第754條終止保證,並依《民法》第755條主張免責。
瞭解並適時運用這些法律賦予的權利,是您在保證關係中保護自身權益的唯一途徑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保證契約終止後,我是否就對過去所有債務都免責了?
A: 不是。依《民法》第754條,終止權是「向後生效」的。您對通知到達債權人前,主債務人已經發生的所有債務,保證責任仍然存在,不能溯及既往免除。終止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未來持續增加新的保證風險。
Q: 如果我是『連帶保證人』,還能主張《民法》第754條終止保證嗎?
A: 可以。連帶保證人與普通保證人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擁有「先訴抗辯權」(即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追討)。但關於保證契約的終止權(第754條)和延期清償的免責權(第755條),連帶保證人與普通保證人一樣,都可以行使。
Q: 我該如何證明終止通知已經『到達』債權人?
A: 行使終止權時,您必須負舉證責任。最穩妥的方式是使用郵局存證信函,或委請律師發出律師函。這些書面文件及郵局的回執可以作為法律證據,證明您的終止意思表示已確實送達債權人。
Q: 如果當初簽約時,我是在被主債務人欺騙的情況下簽字的,我可以撤銷保證契約嗎?
A: 主張被詐欺或脅迫而「撤銷」契約(《民法》第92條)在實務上難度很高。您必須提出確鑿的證據,證明債權人或主債務人對您實施了詐欺或脅迫行為,且通常有除斥期間的限制。相較之下,依《民法》第754條或755條主張終止或免責,是更直接且實務上更易成功的途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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