連帶保證人的自救指南:掌握三大法律權利
許多人在擔任連帶保證人時,往往誤以為自己與一般保證人相同,可以等到銀行(債權人)先向主債務人追討無效後再承擔責任。然而,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有「同一債務」,您**沒有《民法》賦予普通保證人的「先訴抗辯權」。
這意味著,一旦主債務人違約,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向您求償,您的財產將會立即面臨被強制執行的風險。因此,連帶保證人必須主動出擊,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,在風險升高時,及早終止或免除自己的保證責任。
我們將依據《民法》規定,為您解析連帶保證人可以行使的三大自救機制。
一、主動請求「除去」保證責任(對主債務人)
當您發現主債務人的狀況開始惡化,可能危及您的保證責任時,您可以依據《民法》第750條,向主債務人**請求解除您的保證責任。但請注意,此權利僅適用於「受主債務人委任」而為保證的連帶保證人。
《民法》第750條:「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,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,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:一、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。二、保證契約成立後,主債務人之住所、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,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。三、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。四、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。」
實務操作:發函要求主債務人處理
當您發現主債務人突然將名下房產或重要資產轉移,導致「財產顯形減少」時,應立即發出書面通知,要求主債務人採取行動,例如:
- 另覓保證人取代您的位置。
- 提供相當擔保給您,以保障您的權益。
這項權利是針對主債務人,若主債務人置之不理,您仍需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主債務人履行除去責任的義務。
二、終止「未定期間」的最高限額保證(對債權人)
許多企業貸款或循環額度所設定的保證,屬於「最高限額保證」或「連續發生債務之保證」。如果這類保證契約沒有訂定明確的期間,連帶保證人可以隨時主動終止。
《民法》第754條:「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,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。前項情形,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,不負保證責任。」
終止的時機與效力:不溯及既往
實務案例曾發生,某公司董事長擔任銀行最高限額保證人,卸任後發函聲明要「解除」保證責任。法院認定,此行為實質上是行使《民法》第754條的終止權。
- 時機: 隨時可以書面通知債權人。
- 效果: 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。您僅對通知到達債權人之後所發生的新債務不負責任。對於終止前主債務人已經借貸或產生的債務,您仍然必須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重要提醒: 終止並非完全解套,它只能切斷您對未來新債務的責任。
三、債權人延期清償時的「免責」權利(對債權人)
這是連帶保證人最關鍵的免責機會。如果債務已經定有清償期限,但債權人卻擅自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,您就有機會主張免除保證責任。
《民法》第755條:「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,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,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,不負保證責任。」
實務案例解析:延期清償的關鍵
實務上,法院會嚴格區分兩種情況(參見實務判決 TPHV_93_重上_476):
| 情況 | 定義 | 法律效果(連帶保證人) |
|---|---|---|
| 延展「最後清償期」 | 債權人與主債務人協議,將原定的最後還款日往後推延。 | 免除保證責任(若未經保證人同意)。 |
| 變更「攤還條件」 | 僅寬限分期攤還的開始日期或調整中間期數,但最後清償日不變。 | 不得免除保證責任。 |
因此,當您得知債權人給予主債務人寬限期時,務必確認他們變更的是否為「原定最後清償期」。若確實延展了最後清償期,您應立即向債權人主張依據《民法》第755條免除保證責任,且切勿同意該延期協議。
此外,依據《民法》第739條之一,契約中若約定您「預先拋棄」第755條的權利,該約定實務上多會被認定為無效,保障您的權益。
結論:連帶保證人自保的行動清單
連帶保證人不像普通保證人有緩衝空間,您的責任是即刻且全面的。自保的關鍵在於「主動」與「即時」:
- 監控主債務人財務: 一旦發現主債務人有資產減少或債務遲延,立即依《民法》第750條向其發函要求除去保證責任。
- 檢視契約期限: 若為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,應立即依《民法》第754條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契約,切斷未來的新增債務。
- 拒絕同意延期: 密切關注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任何延期協議,特別是涉及延展「最後清償期」時,應明確拒絕同意,並主張依《民法》第755條免責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如果主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,我依《民法》第750條請求除去保證責任,但主債務人拒絕怎麼辦?
A: 《民法》第750條賦予您對主債務人的請求權,若主債務人拒絕提供擔保或另覓保證人,您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判決主債務人履行除去保證責任的義務。雖然這無法直接解除您對債權人的責任,但能透過法律程序迫使主債務人處理,並留下您已盡力自保的證據。
Q: 我已經依《民法》第754條通知銀行終止了我的最高限額保證,為什麼銀行還說我欠款?
A: 依據《民法》第754條,終止權僅對通知到達債權人『之後』發生的新債務有效。如果主債務人是在您終止通知到達前就已經產生的債務(例如已經提領的借款),您對這筆『舊債』仍需負連帶保證責任。終止是為了避免未來產生新的債務,無法消除過去的責任。
Q: 債權人(銀行)免除了其中一位連帶保證人的責任,我的責任會因此減輕嗎?
A: 是的,依據《民法》關於連帶債務的規定,債權人免除其中一位連帶保證人的責任,除非其他連帶保證人同意,否則其他保證人得就該被免責的保證人『應分擔之部分』同免其責任。這通常會導致您的連帶責任範圍按比例減輕。
Q: 我擔任連帶保證人後,把名下唯一的不動產贈與給配偶,會產生什麼法律風險?
A: 如果您的贈與行為導致您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您所擔保的債務,債權人可能會依據《民法》第244條行使『撤銷權』,主張該贈與行為是『詐害債權』的無償行為。一旦撤銷成功,該不動產仍會被視為您的財產,債權人可以對其強制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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