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追償保證人的法律自救指南:何時能主張「我不用負責」?
當您收到債權人(通常是銀行)的催繳通知,要求您履行保證責任時,壓力一定非常巨大。許多保證人誤以為一旦簽字,就必須永遠承擔責任。事實上,台灣《民法》賦予保證人多項權利,讓您能在特定時機主張解除、終止或免除保證責任。律點通將為您解析最關鍵的三個法律自救權利。
1. 斬斷未來風險:終止未定期間的保證責任
如果您擔任的保證屬於「最高限額保證」或「連續發生之債務」的保證,且契約中沒有約定明確的保證期間,那麼您有權主動終止這份保證契約,避免未來主債務人繼續借款時,您的責任不斷擴大。
法律依據:隨時通知終止權(《民法》第754條)
這是保證人最主動的自救方式之一。只要符合「連續發生之債務」且「未定有期間」這兩個要件,您就可以行動:
《民法》第754條:「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,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。前項情形,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,不負保證責任。」
實務操作建議:
- 立即發出存證信函: 應以書面(建議使用郵局存證信函或雙掛號)通知債權人,明確表示終止保證契約。
- 時點是關鍵: 終止的效力是向後生效。這意味著,您對通知到達債權人之後才發生的新債務免責;但對於通知到達前,主債務人已經產生的債務,您仍須負責。
2. 抓住免責時機:債權人「私下延期」
如果您的保證是針對一筆「定有期限」的債務(例如:三年期的房貸或單筆借款),而債權人卻在未經您同意的情況下,自願允許主債務人延後清償期限,那麼您有權主張免除保證責任。
法律依據:延期清償免責(《民法》第755條)
《民法》第755條:「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,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,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,不負保證責任。」
實務上的關鍵認定:『自願延期』與『被迫展延』
並非所有的展延都能讓保證人免責。實務上嚴格區分兩種情況:
- 可主張免責: 債權人是「自願性」給予主債務人寬限期,例如雙方重新簽約展延一年,且事先未取得您的書面同意。
- 不可主張免責: 債務人已經無法清償,債權人只是「被迫」與債務人協商,另定分期攤還計畫。這通常被視為是債務人遲延履行下的補救措施,而非自願允許延期,因此保證人通常無法主張免責。
案例情境:延期清償的灰色地帶
王先生為好友的五年期借款擔任保證人。五年期滿後,好友財務惡化,銀行為了避免債務變成呆帳,主動與好友簽訂了「債務協商」,將還款期延長為十年,但並未通知王先生。
法律結果: 由於此處的延長是銀行在主債務人已遲延履行下,為了追回債務而採取的「被迫協商」措施,實務上通常認為這不屬於《民法》第755條所指的「允許延期清償」,王先生難以主張免責。
重要提醒: 如果您簽署的保證契約中,有預先約定「保證人同意債權人可隨時延期清償」的條款,請注意!根據《民法》修法後規定,保證人不得預先拋棄此類權利,因此該預先同意條款在修法後應屬無效,您仍可主張第755條的權利。
3. 代位求償:主債務人脫產,保證人怎麼辦?
當您發現主債務人惡意脫產(如無償贈與財產給親友),企圖讓您求償無門時,您不能直接以保證人身分主張撤銷脫產行為。您必須先「代位」取得債權人地位。
行使詐害行為撤銷權的時機
您必須先完成一個關鍵步驟:代位清償。
- 清償債務: 您必須先代替主債務人向債權人(如銀行)清償部分或全部債務。
- 債權移轉: 依據《民法》第749條,您在清償範圍內,將法定承受原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。
- 代位撤銷: 取得債權人地位後,您才能依《民法》第244條,向法院聲請撤銷主債務人所為的詐害行為(脫產行為),將財產追回,以保全您未來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。
結論: 追回脫產財產的權利,是保證人代償後才能行使的權利,這也是您在履行責任後,保障自己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。
實務操作總結與風險提醒
終止與免責權利速查表
| 權利類型 | 法律依據 | 適用情境 | 實務操作要點 |
|---|---|---|---|
| 終止保證契約 | 《民法》第754條 | 連續債務且未定期間 | 立即發存證信函給債權人,對未來新債務免責。 |
| 主張延期免責 | 《民法》第755條 | 定有期限債務 | 債權人自願延期且未經您同意,即可主張免責。 |
| 代位行使撤銷權 | 《民法》第749、244條 | 主債務人脫產 | 必須先代為清償債務,才能向法院追回財產。 |
特別提醒:連帶保證人的困境
如果您簽署的是連帶保證,請注意:您與主債務人負擔相同的責任,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求償全部債務。您將無法主張「檢索抗辯權」(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追討財產),因此您的法律自救空間會比一般保證人更為限縮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如果我是連帶保證人,還能主張《民法》第754條的終止權嗎?
A: 可以。即使是連帶保證人,只要您保證的債務屬於「連續發生且未定期間」(如最高限額保證),您仍有權依《民法》第754條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。終止後,您僅對通知到達前已發生的債務負責,對於之後發生的新債務則可免責。請務必使用存證信函證明通知時點。
Q: 主債務人已經欠款很久了,我現在才發現他兩年前有脫產行為,我還能追回財產嗎?
A: 您必須先代為清償部分或全部債務,取得債權人地位後才能行使撤銷權。此外,行使《民法》第244條的詐害行為撤銷權有時效限制:您必須自知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內行使,且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,權利消滅。因此,時間非常關鍵,一旦代償後應儘速採取法律行動。
Q: 債權人同意主債務人分期攤還,但沒有延長總體還款期限,這算《民法》第755條的延期清償嗎?
A: 實務上通常認為這不算。第755條的「延期清償」是指債權人自願給予主債務人更長的履行期限。如果只是將已到期或遲延的債務,協商成新的分期攤還計畫,這通常被視為債務遲延下的變通方法,並非自願展延,因此保證人難以依此主張免責。
Q: 我已經被銀行起訴要求清償了,還有機會主張任何免責權利嗎?
A: 當然有機會。在訴訟過程中,您仍可向法院主張所有法律上的抗辯權,包括《民法》第755條的免責權(若債權人有未經同意的延期行為),或主張保證契約本身是否有瑕疵。但您必須在訴訟中提出具體證據(例如:債權人延期的書面證明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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