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證人必看:主債務變更,你的保證責任還在嗎?
作為保證人,您或許曾簽下一紙合約,承擔了莫大的風險。當主債務人(借款人)的狀況發生變化,例如公司改名、負責人換人,甚至將債務轉給了第三人,您是否會納悶:「我的保證責任是不是也跟著解除了?」
律點通為您整理了最關鍵的法律知識。保證責任並非永遠不變,它會隨著主債務的變動而生滅。掌握以下三個核心法律原則,讓您在主債務發生變化時,知道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。
核心原則:保證的「從屬性」
保證契約的基礎,是《民法》上著名的從屬性原則。
《民法》第739條:「稱保證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。」
簡單來說,保證債務就像主債務的「影子」。主債務存在,保證責任才存在;主債務一旦合法消滅,您的保證責任原則上也會隨之消滅。這就是我們判斷保證責任是否解除的起點。
一、 主債務人換人:保證責任是否自動解除?
主債務人變更,是保證人最常遇到的狀況,但法律效果卻大不相同,您必須區分是「免責債務承擔」還是「公司組織變更」。
1. 債權人同意「免責債務承擔」:保證責任消滅
當原債務人(A)將債務轉移給新債務人(B),並且債權人(銀行)也同意讓A脫離債務關係時,這就是所謂的「免責債務承擔」。
《民法》第301條: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,非經債權人承認,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。」
一旦債權人承認,原主債務即告消滅。根據保證的從屬性,您的保證責任也自動解除!除非您明確同意繼續為這位「新債務人」作保,否則您就自由了。
實務情境模擬:房貸轉移
假設您為朋友老李的房貸擔任連帶保證人。後來老李將房子賣給了小陳,並約定由小陳承擔剩餘房貸。如果銀行同意將債務人從老李變更為小陳(免責債務承擔),法院實務認為,您對老李的保證責任就自動消滅了。銀行若要您繼續為小陳作保,必須重新取得您的同意。
2. 公司僅「變更組織或更名」:保證責任不變
許多保證人會為公司借款作保。如果公司只是從「有限公司」改為「股份有限公司」,或者只是單純改了公司名稱,您的保證責任並不會因此解除。
法院實務認為,依《公司法》規定,公司變更組織或更名,法人人格的同一性並未改變。這與上述的「免責債務承擔」不同,原公司所負的債務仍由改組後的公司繼續承擔,因此您的保證責任仍然存在。
二、 債務內容變更:延期清償與債之更改
除了主債務人變更,如果債務的內容發生了重大改變,也可能影響您的保證責任。
1. 債務發生「更改」:舊債消滅,保證解除
所謂「債之更改」,是指當事人合意以新的債務來取代舊的債務,並且有消滅舊債務的明確意思。
《民法》第320條:「當事人約定,以新債務代替舊債務,而使舊債務消滅者,謂之更改。」
如果主債務因更改而消滅,那麼附屬於舊債務的保證責任也會隨之消滅。
2. 債權人允許「延期清償」:保證人可主張免責
這是保證人最常能主張免責的機會。如果主債務原本有約定清償期限,但債權人卻自願允許主債務人延期還款,且未經您的同意,您就可以主張免責。
《民法》第755條:「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,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,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,不負保證責任。」
重要提醒: 如果您是為「定有期限」的特定債務作保,債權人若未經同意延期,您可免責。但若您簽的是最高限額保證,且未終止契約,實務上多認為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,**不適用《民法》第755條。
既有保證人自保策略:務必主動監控
作為既有保證人,您必須主動監控主債務的狀態,才能及時主張權益。
| 債務變動類型 | 法律效果 | 保證人應對策略 |
|---|---|---|
| 免責債務承擔** (主債務人換人,銀行同意) | 保證責任自動解除。 | 取得債權人同意變更債務人的書面證明。 |
| 公司組織變更/更名 | 保證責任不變。 | 若您因職務或股東身份作保,應在離職/退股時,依《民法》第754條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(僅對通知後發生的新債務免責)。 |
| 延期清償 (定有期限的債務) | 若未經您同意,可主張免責。 | 發現債權人給予延期時,應立即以書面明確表示不同意。 |
結論:保證責任並非終身制
保證責任的生滅,取決於主債務是否維持「同一性」。當主債務人或債務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時,請務必回頭檢視契約和法律規定。主動了解您的法律地位,才能在關鍵時刻,主張《民法》賦予您的免責權利,避免無故背負不屬於您的債務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我是公司的股東兼保證人,如果我把股權賣掉,我的保證責任會自動解除嗎?
A: 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,保證人即使是基於股東或負責人身份而為保證,若保證契約未附有身份限制條件,其後轉讓股權或卸任職務,不得以此為由主張免除保證責任。您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(《民法》第754條),但此終止僅對通知後發生的新債務免責,舊債務仍須負責。
Q: 銀行如果只是給主債務人「寬限期」,這算不算《民法》第755條的延期清償?
A: 需視情況而定。如果只是寬限開始攤還的始期,但沒有延展原定的最後清償期限,通常不被認定為對保證人不利的延期清償,保證人可能無法主張免責。但若銀行實質上延展了最終還款日,且未經您同意,則可主張免責。
Q: 簽保證契約時,我已經預先同意銀行可以延期清償,這個條款有效嗎?
A: 根據現行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規定,保證人預先拋棄《民法》上權利(包括延期同意權)的約定,原則上無效。雖然實務上對修法前的契約效力有爭議,但最高法院多傾向保護保證人,認為預先拋棄延期同意權的約款效力極低,您仍可主張《民法》第755條免責。
Q: 如果債務人將原本的借款契約轉為「展延契約」,這算是債之更改嗎?
A: 不一定。單純的「展延」通常只是延長清償期,不涉及消滅舊債務的意思,不構成「債之更改」(《民法》第320條)。但如果展延契約中,雙方合意將舊債務的性質、金額或利率等重要部分徹底改變,並有消滅舊債務的意思,才可能構成更改,進而解除保證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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