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目前正擔任保證人嗎?當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,您最擔心的就是自己到底要負擔多少責任。保證責任的金額並非隨意喊價,而是有嚴格的法律計算基礎。本文將根據臺灣《民法》規定,為您解析保證人清償責任的計算原則,特別是針對「最高限額保證」和「連帶保證」的差異,幫助您精確掌握自身的法律風險與權益。
釐清您的身份:普通保證 vs. 連帶保證
保證人主要分為兩種,您的身份決定了債權人向您求償的順序和難易度:
連帶保證:風險最高的身份
如果您在契約上簽署的是「連帶保證人」,表示您與主債務人負有相同的清償責任。
《民法》第745條 (先訴抗辯權):「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」
- 法律意義: 這是普通保證人擁有的權利,稱為「先訴抗辯權」。
- 連帶保證人的處境: 一旦您成為連帶保證人,您就自動放棄了這項權利。債權人可以不先向主債務人追討或查封財產,直接要求您清償全部債務,風險極高。
影響清償責任的兩大關鍵
您的最終清償金額,必須從以下兩個法律基礎來判斷:
1. 責任範圍:利息、違約金全部算在內
保證債務不只包含本金。除非契約另有約定,否則保證人的責任會自動擴大:
《民法》第740條 (保證範圍):「保證債務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包含主債務之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。」
這意味著主債務人產生的所有從屬費用,如逾期利息、遲延違約金等,您都必須一併承擔。
2. 責任上限:最高限額保證的限制
實務上,銀行或金融機構多採用「最高限額保證」,也就是約定一個固定的金額作為您責任的上限。
- 法律依據: 《民法》第741條 規定,保證人負擔不得重於主債務人。
- 實務特性(流動性): 最高限額保證的金額是浮動且可循環的。即使主債務人曾清償部分債務,只要保證契約未終止,後續發生的新債務,仍會繼續累計在最高限額內。
清償責任金額的精確計算原則
當債權人向您求償時,您應要求對方提供詳細的計算明細。保證人的清償責任計算,必須經過以下嚴謹的步驟:
| 步驟 | 說明 | 法律依據/原則 |
|---|---|---|
| 步驟一:確認總債務 | 計算主債務人應負擔的全部金額(本金 + 利息 + 違約金)。 | 《民法》第740條 |
| 步驟二:扣除已受償金額 | 重點! 債權人若已處分主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品(如房屋抵押、動產質押),必須將其實際受償的金額從總債務中扣除。 | 實務判決原則 |
| 步驟三:確定剩餘債務 | 步驟一的總債務減去步驟二的受償金額,得到實際的「剩餘債務總額」。 | - |
| 步驟四:比對最高限額 | 最終責任金額為「剩餘債務總額」與契約約定的「最高限額」兩者中較低者。 | 《民法》第741條 |
實務案例提醒:擔保品優先扣除
假設您保證的最高限額是500萬元,主債務總額為1000萬元。若債權人拍賣主債務人的抵押品後,已受償400萬元,則剩餘債務為600萬元。此時,您的責任金額將被限制在您約定的最高限額500萬元。
重要提醒: 債權人必須先將從擔保品(抵押物)處分所得的金額扣除後,才能向保證人追討剩餘的債務。
法律自保術:注意契約陷阱與終止權
陷阱一:無限保證的風險
若您簽署的契約中,保證範圍涵蓋「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」,且未約定最高限額或未定保證期間,這可能構成「顯失公平」。
根據《民法》第247條之1,若定型化契約條款顯著加重您的責任,法院可能判決該無限保證的約定無效,進而將您的責任限縮至簽約當時已知的債務範圍。
陷阱二:最高限額保證的終止權
對於未定有保證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,您不能坐以待斃。
《民法》第754條 賦予您主動權利: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。
終止契約後,您對通知後才發生的新債務將不再負責,這是現任保證人保護自己的最重要手段。
結論與行動清單
保證人責任是一項重大的法律負擔。務必確認您的契約性質是普通保證還是連帶保證,並仔細核對保證的最高限額。當面臨求償時,請依循上述四步驟計算原則,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品已受償的證明,確保您的清償責任被正確計算,絕不承擔超過法律或契約規定的額度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最高限額保證的金額會因為主債務人清償而減少嗎?
A: 不會。最高限額保證具有「流動性」。主債務人清償僅是減少當前應付的債務餘額。只要契約未終止,未來主債務人再次借款,只要不超過約定的最高限額,您仍需負擔保證責任。
Q: 我是普通保證人,債權人可以直接告我嗎?
A: 債權人可以提告,但您擁有《民法》第745條的「先訴抗辯權」。您可以在訴訟中主張,要求債權人必須先證明已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後仍無效果,才能轉向您求償。
Q: 如果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還款,我能主張免責嗎?
A: 這要看情況。如果您的保證是針對定有期限的單筆債務,且債權人未經您同意就允許延期,您可依《民法》第755條主張免責。但若是最高限額保證,實務上多認為只要契約未終止,延期清償通常不影響您對最高限額內債務的責任。
Q: 我代償了部分債務後,可以向主債務人求償嗎?
A: 可以。根據《民法》第749條,保證人代主債務人清償後,在您實際代償的金額範圍內,您將「承受」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。您可以憑此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,請求償還您代墊的款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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