連帶保證人必讀:代償債務後,如何向其他共同保證人追討款項?
當您簽下「連帶保證人」的那一刻,就等於放棄了《民法》賦予普通保證人的「先訴抗辯權」(或稱檢索抗辯權)。這意味著,一旦主債務人無法還錢,債權人可以直接找上您,要求您負起全部清償責任。這份沉重的責任,往往讓代償後的連帶保證人感到無助。
別擔心!雖然您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,但在您與其他共同保證人之間,法律賦予您一項重要的權利:內部求償權。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了解,如何正確計算並行使這項權利。
一、釐清求償對象:主債務人與共同保證人的差異
當您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後,您會同時擁有兩種求償權,但對象和範圍完全不同:
1. 對「主債務人」:全額代位求償
根據《民法》第749條,保證人清償後,在清償的限度內,會自動「承受」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的債權。簡單來說,您取代了原債權人的地位,可以向主債務人追討您代償的全部金額。
2. 對「其他共同連帶保證人」:部分內部求償
這是本文的重點。連帶保證人彼此之間適用連帶債務的規定。您只能向其他保證人請求償還他們「應分擔的部分」,而非全部代償額。
《民法》第281條第1項: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,因清償、代物清償或其他原因,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,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,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。
這條文確立了您內部求償的法律基礎。
二、內部求償的核心:計算您的「應分擔額」
行使內部求償權的關鍵限制是:您必須以清償金額超過自己應分擔部分為前提。如果沒有事先約定,共同保證人之間應平均分擔。
1. 分擔額計算原則
《民法》第280條規定:連帶債務人相互間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平均分擔義務。
重要提醒:主債務人不會被列入分擔人數計算! 法院實務明確指出,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生內部分擔問題(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8號裁定)。
2. 情境模擬:平均分擔的計算方式
假設主債務為120萬元,共有A、B、C三位連帶保證人。A代償了全部120萬元。
- 總分擔人數: 3人(A、B、C)。
- 每人應分擔額: 120萬 ÷ 3 = 40萬元。
- A的代償金額: 120萬元。
- A的內部求償範圍: 120萬(代償額) - 40萬(A的應分擔額) = 80萬元。
A可以向B請求償還40萬元,向C請求償還40萬元。
三、實務案例:代償不足額時的限制
法院實務上,對於連帶保證人的內部求償權行使有嚴格的限制。我們來看一個簡化後的案例。
【案例解析】
- 情境: 共有四位共同連帶保證人(甲、乙、丙、丁),主債務尚有150萬元未清償。
- 代償行為: 甲(其中一位保證人)先代償了120萬元給債權人。
- 計算分擔額: 150萬元 ÷ 4人 = 每人應分擔37.5萬元。
甲能否向乙、丙、丁求償?
- 甲的代償額(120萬)已超過其應分擔額(37.5萬)。
- 甲超額清償了 120萬 - 37.5萬 = 82.5萬元。
- 這82.5萬元才是甲可以向其他三人求償的總額。
- 乙、丙、丁每人應分擔:82.5萬 ÷ 3人 = 27.5萬元。
指導意義: 求償權的範圍僅限於您清償的金額超過自己應分擔的部分,且僅能向其他保證人請求償還其應分擔的部分,而非代償金額的全部。
四、特別爭議:當您身兼「物保」與「人保」
如果您不只擔任連帶保證人,還提供了自己的房產設定抵押(物上保證人,簡稱物保),在內部求償時,您的責任會被算兩份嗎?
早期實務對此有爭議,但目前的**主流見解(單一責任說)**傾向於:連帶保證人以其全部財產負無限責任,已包含抵押物。若再以物保身分計算分擔額,將導致您負擔過重,不符公平原則(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)。
因此,法院通常只會以您連帶保證人的單一身份,計算平均分擔額。
結論與實務操作指引
代償是連帶保證人的義務,但求償是您的權利。為了最大化您的求償成功率,請務必做到以下三點:
- 文件保存: 妥善保存您清償債務的所有證明文件(匯款單、收據、和解書等)。
- 優先對象: 立即向主債務人行使全額代位求償權(因為金額最大)。
- 內部追討: 依據共同保證人的人數,計算出您超額清償的部分,並向其他保證人發函請求償還。
重要建議: 在擔任連帶保證人時,最好能與其他保證人簽訂一份內部協議書,明確約定好各自的分擔比例,以避免未來發生爭議時,只能被迫接受平均分擔的原則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我清償了全部債務,可以直接向其他保證人要求平分嗎?
A: 不行。您只能就「清償金額超過您自己應分擔部分」的範圍內,向其他保證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的比例。若您清償的金額尚未超過您自己的應分擔額,則無法對其他保證人行使內部求償權。您必須先扣除自己應負擔的比例後,才能對外追討。
Q: 如果主債務人還存在,我應該先向主債務人還是其他保證人求償?
A: 建議兩者同時進行。您對主債務人(依《民法》第749條)可行使全部代位求償權;對其他共同連帶保證人(依《民法》第281條)則行使部分內部求償權。通常,主債務人的求償額度是全額,但其他保證人可能因資力較佳而較容易執行。
Q: 我們當初簽約時沒有約定分擔比例,就一定要平均分擔嗎?
A: 是的。根據《民法》第280條規定,連帶債務人相互間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平均分擔義務。如果沒有白紙黑字的內部協議或特殊約定,法院原則上會採「人數平均分擔」的方式計算您的應分擔額。
Q: 擔任連帶保證人,同時又提供抵押品(物保),在分擔責任時會算兩份嗎?
A: 根據臺灣最新的實務見解(單一責任說),法院傾向於認定您僅須負單一分擔責任,即只以連帶保證人的身分計算平均分擔額。這旨在避免對兼具雙重身分者造成不公平的過重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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