銀行貸款連帶保證人必知:代償後,向其他保證人求償的法律武器
身為貸款的連帶保證人,您在銀行眼中與主債務人負有相同的清償責任。一旦主債務人無力償還,您就必須承擔起代償的重擔。然而,代償並非終點,法律賦予您一項重要的權利:求償權。
特別是當您與其他人共同擔任保證人時,如何向這些共同保證人(或稱「共同保證人」)追討他們應分擔的部分,是您代償後最關鍵的法律行動。
1. 釐清您的雙重求償權
當您以連帶保證人的身分清償了銀行的債務後,您會同時獲得兩種求償權,但對象與範圍截然不同:
(1) 對主債務人的「全部」求償
根據《民法》第749條,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後,可以在其代償範圍內,代位取得原債權人(銀行)對主債務人的所有權利。簡單來說,您可以向主債務人追討您代償的全部金額。
(2) 對其他連帶保證人的「分擔」求償(內部求償權)
這是本文的重點。雖然您們對銀行負連帶責任,但在保證人內部關係中,則適用連帶債務的規定。您可以向其他共同保證人請求償還他們應分擔的部分。這項權利主要依據《民法》第281條第1項:
《民法》第281條第1項:「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,因清償、代物清償、提存、抵銷或混同,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,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,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。」
重要提醒: 您只能請求償還其他保證人「應分擔的部分」,而非您代償的全部金額。
2. 內部求償的黃金準則:平均分擔原則
計算您能向其他保證人追討多少,必須先確定「分擔比例」。
平均分擔:沒有約定時的法定標準
根據《民法》第280條規定,如果所有連帶保證人之間沒有事先約定好分擔比例(例如:某人負擔70%,某人負擔30%),則法律原則是:
《民法》第280條:「連帶債務人相互間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平均分擔義務。」
實務上,法院會將總債務金額,平均分攤給所有連帶保證人。
實戰計算案例:四人共同保證
假設主債務人欠款120萬元,共有A、B、C、D四位連帶保證人。A代償了全部120萬元。
- 總分擔額: 120萬元 ÷ 4人 = 30萬元(每人應分擔額)。
- A自己應負擔額: 30萬元。
- A可求償總額: 120萬元(代償總額) - 30萬元(自己分擔額) = 90萬元。
- 對B、C、D的求償額: A可以向B、C、D各請求償還30萬元。
實務上的求償限制
實務強調,如果您清償的金額並未超過您自己應分擔的比例(例如,在上述案例中,您只代償了20萬元),則您還不能對其他保證人行使內部求償權。
3. 避免求償失敗的關鍵風險:清償行為的認定
在實務上,最常導致內部求償失敗的原因,是法院認定您的行為並非「代償」,而是「借款給主債務人」。
實務風險情境:匯款給主債務人
假設您(連帶保證人甲)為了讓債務趕快解決,將100萬元匯入主債務人公司的帳戶,再由公司將這筆錢轉交給銀行清償。
法院可能認定: 您的行為是出於對主債務人的借貸或贈與,而非基於連帶保證人身分的「代為清償」。
後果: 既然不是代償,您就無法適用《民法》第281條向其他保證人行使內部求償權,只能依借貸關係向主債務人追討,但對其他保證人則束手無策。
實戰建議: 清償時,務必將款項直接匯入銀行(債權人)帳戶,並註明是「連帶保證人代償款項」,以確立您的法律身分。
4. 實戰操作指南:確保求償成功的關鍵步驟
為了保障您的權益,請務必做到以下三點:
步驟一:確立清償身分與取得證明
清償債務時,應明確告知銀行您是以「連帶保證人」身分代償,並要求銀行提供以下文件:
- 清償證明: 證明您支付了多少金額,使主債務人及其他保證人同免責任。
- 債權讓與證明書(代位求償證明): 證明您已代位取得銀行對主債務人及其他保證人的債權。
步驟二:計算並發出存證信函
根據連帶保證人總人數,計算出其他保證人應分擔的確切金額,並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的方式,正式向他們提出求償請求。
步驟三:注意時效問題
內部求償權的消滅時效為15年,自您清償致他保證人免責時起算。雖然時效很長,但仍應儘早處理,以免夜長夢多。
結論:代償非終點,自保是王道
擔任連帶保證人風險極高,一旦代償,正確的法律行動是您取回損失的唯一途徑。請記住,對主債務人可追討全部,但對其他保證人僅能追討他們應分擔的比例。精準計算、正確留存證據,才能讓您的求償之路順利成功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如果連帶保證人之間有私下簽訂分擔協議,該怎麼辦?
A: 如果連帶保證人之間有簽訂《內部分擔比例協議》,則該協議的效力優先於《民法》規定的平均分擔原則(民法第280條但書)。您應依據協議上載明的比例,計算並向其他保證人請求償還。若無協議,則一律平均分擔。
Q: 我代償的金額還沒達到我自己的分擔額,可以向其他保證人求償嗎?
A: 不行。實務見解認為,連帶保證人必須清償的金額超過自己應分擔的部分,才能對其他保證人行使內部求償權。因為在內部關係中,您首先應負擔自己的那一份責任。只有超出部分,才屬於代其他保證人清償的範疇。
Q: 如果其中一位連帶保證人同時也提供了抵押品(物保),他是否要負擔雙重責任?
A: 實務上多數見解傾向採單一分擔責任說。法院通常認為,這位保證人雖然兼具人保(連帶保證)和物保(抵押)身分,但在內部求償關係中,仍應以單一連帶保證人的身分計算其分擔額,避免其負擔過重,以符合公平原則。
Q: 內部求償權的時效是多久?從什麼時候開始算?
A: 內部求償權的消滅時效為15年。時效起算點是您完成清償,導致其他保證人同免責任的那一刻起算。建議您在清償後儘快進行求償程序。
※ 網站聲明
著作權由「律點通」所有,非經正式書面授權,不得任意使用。
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,僅供參考,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,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,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