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家人是保證人嗎?面對高額利息催討,您必須知道的法律權益
當家人不幸成為債務的保證人,最令人擔憂的往往不是本金,而是那隨著時間不斷累積、甚至遠超本金的「利息」與「違約金」。許多家屬收到催繳通知時會感到無助,認為保證人必須承擔主債務人所有的一切費用。這是真的嗎?
身為律點通,我們將根據台灣《民法》規定與實務見解,為保證人家屬提供最關鍵的法律解析,教您如何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,有效主張抗辯,避免支付不合理的費用。
一、保證債務的範圍:為何利息與違約金算在內?
保證人承擔的責任範圍,並非僅限於當初借貸的「本金」。根據我國《民法》規定,保證債務具有「從屬性」,它會自動擴大到主債務人應負擔的附帶費用。
釐清責任核心:民法第740條
除非當初簽訂保證契約時有特別約定排除,否則保證人必須負擔以下所有費用:
《民法》第740條:「保證債務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包含主債務之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。」
這條文告訴我們,一旦主債務人違約,保證人除了本金外,連同利息、遲延違約金等,都必須一併承擔。這也是為何銀行在追討債務時,往往會加上多年累積的高額利息。
【連帶保證人的風險提醒】
請務必確認您的家人是「普通保證人」還是「連帶保證人」。
- 普通保證人: 享有『先訴抗辯權』,銀行必須先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並強制執行無效後,才能轉向保證人求償。
- 連帶保證人: 與主債務人負擔相同的責任,不享有先訴抗辯權。銀行可以跳過主債務人,直接向您的家人請求清償全部債務,風險極高。
二、您的最大防禦武器:利息的五年短期時效
雖然保證人需負擔利息,但這並不代表您必須承擔無限期的利息。這是保證人家屬在面對催討時,最重要且最有力的法律防禦手段。
積極主張五年時效抗辯
依照《民法》規定,雖然借款本金的請求權時效通常為15年,但針對「定期給付」的債權,法律給予了較短的時效限制:
《民法》第126條:「利息、紅利、租金、贍養費、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,其各期給付請求權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」
實務見解一致認為,不論是利息或性質相近的遲延違約金,都屬於定期給付債權,因此適用五年短期消滅時效。
這意味著,如果債權人(銀行)在債務人開始遲延繳息後的第十年才對保證人提起訴訟,保證人有權拒絕支付超過『起訴日往前推算五年』以前所產生的利息與違約金。
實務案例:主張時效成功減輕負擔
假設張先生在十年前擔任連帶保證人,主債務人已停繳利息十年。銀行在今年向張先生提起訴訟,要求清償本金及十年來的利息。
- 法律結果: 雖然張先生必須清償本金,但他可以依據《民法》第126條,向法院主張時效抗辯,成功拒絕支付『超過五年』的利息及違約金。他只需要支付起訴前五年內的利息。
三、實用操作指引:面臨催討時的SOP
收到法院傳票或支付命令時,請不要恐慌,依循以下步驟保障權益:
1. 立即檢視契約範圍
仔細檢查當初簽訂的保證契約,確認:
- 是否為連帶保證人?
- 契約中是否有限制保證的最高金額或排除利息、違約金的特別約定?(若有約定,則優先適用契約)
2. 積極主張時效抗辯
計算主債務人開始遲延繳息的日期,並確定債權人請求的利息中,是否有超過五年的部分。在訴訟或協商過程中,必須明確且主動地向法院或債權人主張『利息及違約金已罹於五年時效』,否則法院不會主動替您審查。
3. 執行代位求償權
如果您的家人必須代為清償債務(無論是本金、利息或違約金),請務必保留所有清償證明。依據《民法》規定,保證人代為清償後,會在清償的限度內承受原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。
這意味著,您可以轉而向主債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,請求對方返還您所代墊的全部款項(包含您代償時點之後,對主債務人應計算的遲延利息)。
結論
擔任保證人雖然風險高,但法律仍提供完善的防禦機制。對於保證人家屬而言,最關鍵的知識點在於:利息與違約金有五年時效限制。面對龐大的債務數字時,請務必保持冷靜,尋求專業協助,並利用時效抗辯權,爭取最有利的清償範圍,以保護家人的財產權益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如果我的家人是連帶保證人,還能主張五年時效抗辯嗎?
A: 可以。無論是普通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,保證債務的範圍都從屬於主債務。由於利息和違約金本身具有定期給付的性質,適用《民法》第126條的五年時效規定,與保證人的連帶責任類型無關。因此,連帶保證人仍可對超過五年的利息積極主張時效抗辯。
Q: 我該如何計算五年時效的起算點?
A: 五年時效是針對『各期給付請求權』獨立計算。時效的起算點是『每一期利息或違約金的到期日』。例如,某筆利息是在2018年1月1日到期應付,則該期利息的五年時效將在2023年1月1日屆滿。您需要計算債權人向您起訴或請求的日期,往前推算五年,超過此期限的利息即可主張時效抗辯。
Q: 如果保證契約中特別註明「保證範圍包括所有利息與費用」,我還能主張五年時效嗎?
A: 可以。保證契約雖然可以擴大保證的範圍(例如包含利息與違約金),但不能排除法律規定的『消滅時效』。消滅時效是法律強制規定的權利行使期間,即使契約載明了全部負擔,保證人仍有權利對已罹於時效的利息和違約金,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。
Q: 保證人代償債務後,對主債務人的求償範圍包含哪些?
A: 保證人代償後,依《民法》第749條規定,您在清償限度內承受原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。求償範圍包括:您實際代墊的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,以及自您代償日起,至主債務人實際還款日止,依原契約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。您的代位求償權是完整的原債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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