連帶保證人被強制執行:您必須知道的法律真相
收到法院寄來的執行命令,要求扣押您的財產或薪水,但主債務人明明還有資產?對於被強制執行的連帶保證人來說,這種困境是台灣法律實務中最常見的難題之一。
您或許聽過「保證人可以主張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」,這在法律上稱為『先訴抗辯權』。但很遺憾,身為連帶保證人,您幾乎無法主張這項權利。這篇文章將為您解析背後的法律邏輯,並提供您在強制執行程序中,唯一且有效的自救方法。
為什麼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「先訴抗辯權」?
在《民法》中,保證人分為「普通保證人」與「連帶保證人」。
1. 普通保證人:擁有先訴抗辯權
根據《民法》第745條規定:
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
這就是先訴抗辯權,保障普通保證人不必先代為清償。
2. 連帶保證人:視同拋棄權利
當您簽下「連帶保證」時,在法律上,您與主債務人負擔的是同一債務,且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。實務見解(如最高法院判例)一致認為,連帶保證人已視為拋棄了《民法》第745條賦予的先訴抗辯權。
重點提醒: 債權人可以選擇性地,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全部債務,即使主債務人財產充足,您也無法以「他還有錢」為由拒絕執行。
收到執行命令後,您僅有的兩大救濟途徑
既然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,連帶保證人就只能束手就擒嗎?當然不是。您必須立即區分您所爭執的是「執行程序」還是「實體債務」,採取不同的法律行動。
途徑一:針對程序瑕疵 — 聲明異議
如果您認為法院的執行程序或方法有問題,例如查封的財產並非您的、執行命令範圍過廣、或執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,您應依《強制執行法》第12條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。
這是針對執行過程中的『程序正義』提出抗議。
途徑二:針對實體債權 — 債務人異議之訴
這是連帶保證人最關鍵的救濟手段。如果執行名義(例如判決書、支付命令)所載的債權本身已經不存在,您必須依《強制執行法》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。
您可以主張的事由包括:
- 主債務人已將債務全部清償。
- 保證債務已罹於時效而消滅。
- 保證契約本身因違法或錯誤而無效。
- 主債務人有其他抗辯事由(如代物清償)。
實務案例:清償抗辯成功撤銷執行
連帶保證人陳先生,因朋友向銀行借款未還而遭強制執行。陳先生雖然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,但他發現朋友在法院判決確定後,曾以另一筆款項抵銷部分債務。陳先生立即向法院提起『債務人異議之訴』,主張原債務金額已減少。法院經審理後,確認主債務已部分清償,因此判決撤銷了超過已清償部分的強制執行命令。這證明了雖然連帶保證人權利受限,但只要能證明實體債務有消滅或減少,仍有機會解除或減輕執行。
銀行法提供的特殊保障(自用住宅及消金貸款)
針對銀行辦理的「自用住宅放款」及「消費性放款」,法律給予連帶保證人一線生機。
根據《銀行法》第12條之1第3項規定,銀行應先就借款人求償。
實務見解認為,如果銀行未先向主債務人求償,而直接對連帶保證人發動強制執行(特別是拍賣抵押物),連帶保證人可以援引此規定,透過《強制執行法》第12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,要求銀行遵守程序正義。
注意: 該條款僅適用於『銀行』辦理的『自用住宅』或『消費性』貸款,一般私人借貸或公司營業性貸款不適用。
總結:連帶保證人自救三步驟
| 步驟 | 目的與檢視重點 | 應採取的行動 | 適用法條 |
|---|---|---|---|
| 1. 確認執行程序 | 執行命令是否合法?查封標的物是否正確? | 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| 《強制執行法》第12條 |
| 2. 檢視實體債權 | 主債務是否已清償?有無時效消滅? | 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| 《強制執行法》第14條 |
| 3. 銀行特殊抗辯 | 若為銀行自用住宅/消金貸款,銀行是否先找主債務人? | 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| 《銀行法》第12條之1第3項 |
身為連帶保證人,您雖然承擔了極高的風險,但絕非毫無權利。務必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,把握時機,針對實體債務或程序瑕疵提出合法抗辯,才能有效保住您的財產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連帶保證人清償所有債務後,可以向主債務人求償嗎?
A: 可以。根據《民法》第749條,保證人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後,在清償的限度內,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,這就是『代位求償權』。您應立即準備相關清償證明,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,要求償還您代墊的款項,並可主張原債權的所有擔保權利(如抵押權)。
Q: 如果主債務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消滅時效,連帶保證人可以主張嗎?
A: 可以。保證債務是主債務的從屬,主債務若因時效完成而消滅,保證債務也隨之消滅。您可以依《強制執行法》第14條提起『債務人異議之訴』,主張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,這是對實體債權的有效抗辯事由。
Q: 債務人異議之訴的提起期限是多久?如果錯過了會怎樣?
A: 債務人異議之訴必須在『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』提起。一旦執行程序終結(例如拍賣程序完成、款項分配完畢),您就喪失了提起異議之訴的機會,即使實體債務確實有問題,也無法透過此程序救濟。
Q: 如果當初簽約時,契約寫明我預先拋棄所有保證人權利,這份約定有效嗎?
A: 實務上,連帶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是有效的。然而,根據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,保證人有權利可以主張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所有的抗辯。如果契約約定您連『主張主債務人抗辯』的權利都預先拋棄,這類約定可能因違反誠信原則或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。您仍應檢視主債務人是否有抗辯事由可援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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