突如其來的法院通知:被訴保證人自保指南
當您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或起訴狀,要求您清償主債務人的債務時,那種壓力與焦慮是難以言喻的。許多人誤以為簽了保證書就只能「認命還錢」,但這並不完全正確!在台灣的法律中,保證人擁有許多強大的抗辯權和免責事由,可以合法地拒絕或減少清償責任。
我是律點通,專精於台灣法律與行銷領域。這篇文章將為您拆解《民法》中賦予保證人的四大法律武器,讓您在面對債權人追討時,知道如何主張權益,為自己爭取最大保障。
一、先釐清身份:你是「普通」還是「連帶」保證人?
您能否主張最重要的抗辯權,取決於您當初簽下的是哪一種保證契約。這是您訴訟策略的第一步。
1. 普通保證人(先訴抗辯權)
如果您是普通保證人,您擁有最關鍵的「先訴抗辯權」。
《民法》第745條: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
白話解釋:您可以合法地要求債權人:「請先去找主債務人要錢!」債權人必須先證明他們已經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了強制執行,而且確實「沒錢可還」或「執行無效果」,才能轉向您追討。
2. 連帶保證人(高風險!)
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,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請求清償,不需要先向主債務人追討。因此,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。
二、保證人的核心防線:從屬性抗辯權
保證債務是從屬於主債務而存在的。如果主債務本身有問題,您的保證責任自然也會受到影響。
1. 主債務人有的抗辯,你都能主張
《民法》第742條: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,保證人得主張之。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,保證人仍得主張之。
實用情境:如果主債務已超過法定追訴期(時效抗辯),或主債務人已還清部分債務(清償抗辯),保證人都可以主張這些抗辯,即使主債務人自己選擇放棄。
2. 主債務人可撤銷契約,你可拒絕清償
如果主債務人對基礎法律行為享有撤銷權(例如因受詐欺而簽約),依《民法》第744條規定,保證人可以直接拒絕清償。
三、最強免責武器:未經同意「延期清償」即免責
這是保證人最常成功主張的免責事由,尤其針對銀行或金融機構的借款。
1. 延期清償免責權(民法第755條)
《民法》第755條: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,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,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,不負保證責任。
關鍵解析:如果債權人未經您的書面同意,私自與主債務人協商,延展了原定最終清償期限,那麼您對該筆債務的保證責任就免除了!
2. 實務保護:此權利不得「預先拋棄」
根據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的規定,保證人的權利(例如第755條的延期免責權)不得預先拋棄。即使契約上寫著您「預先同意」任何延期,該約定也可能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。
案例故事:預先同意的無效條款
小陳多年前為朋友簽署連帶保證書,契約中載明他「決不主張延期免責之抗辯」。後來銀行與朋友協商,將最終還款期限延後了兩年,但未通知小陳。小陳被訴後主張免責。法院認定,該「預先拋棄」的約定違反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而無效,因此小陳的保證責任因銀行延展最終清償期限而免除。
注意: 實務上對「延期清償」採限縮解釋,必須是延展最終還款日。單純變更分期攤還的期數,通常不構成免責事由。
四、其他重要抗辯事由
1. 債權人拋棄物權擔保(民法第751條)
如果債權人除了您的保證外,還有其他物權擔保(如抵押權),但債權人卻主動拋棄了這些擔保品,導致債權無法受償。
依《民法》第751條,您可以在該被拋棄的擔保物權原可受償的限度內,主張免除您的保證責任。
2. 關於破產的例外提醒
如果主債務人因為聲請破產而獲得免責,這個免責效力僅限於主債務人。您的保證責任不會因此消滅,您仍須對債權人負責。這是保證債務從屬性的重要例外。
五、被訴保證人的實務行動建議
當您收到法院文件時,請務必在法定期間內(通常為20天)提出抗辯或異議。以下為您的行動清單:
- 確認契約類型:確定您是普通保證人(可主張先訴抗辯權)還是連帶保證人(需著重其他免責事由)。
- 核對清償紀錄:比對原始契約與債權人提供的還款紀錄,檢查是否有延展最終清償期限的情形,這是主張《民法》第755條免責的關鍵。
- 檢查擔保物權:確認債權人是否曾拋棄其他抵押品或擔保物,若有,應主張《民法》第751條免責。
掌握這些法律武器,您在訴訟中就多了一層保護。切記,積極主張權益,才是自保之道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我是普通保證人,主張先訴抗辯權後,債權人該怎麼做?
A: 債權人必須舉證他們已對主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,且執行無效果(如拍賣失敗、查無財產等),才能繼續向您追討。如果債權人無法舉證,法院應判決您暫時免除清償責任。
Q: 契約上寫我是「連帶保證人」,還有其他方法可以免責嗎?
A: 當然有。連帶保證人雖然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,但仍可主張所有從屬性抗辯(如主債務時效消滅、已清償)以及最重要的延期清償免責權(民法第755條)。由於此免責權不得預先拋棄,是連帶保證人重要的防線。
Q: 銀行只是變更分期還款的期數,但總期限沒變,我可以主張延期免責嗎?
A: 實務上通常不行。法院對《民法》第755條的「延期清償」採限縮解釋,必須是延展原定最終清償日。如果只是中間的分期攤還條件變更,不影響最終責任期限,則保證人通常無法主張免責。
Q: 主債務人已經宣告破產,我是不是就不用還了?
A: 很遺憾,這是保證制度的例外。主債務人因破產法規定而獲得免責的效力,僅限於破產人自身,不及於保證人。您仍須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。
※ 網站聲明
著作權由「律點通」所有,非經正式書面授權,不得任意使用。
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,僅供參考,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,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,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