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點通:受追償保證人的自保指南
當您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或存證信函,要求您履行保證責任時,焦慮是難免的。但請記住:保證人並非只能任人宰割。台灣《民法》賦予保證人多項關鍵的法律抗辯權,只要運用得當,您有機會減輕甚至完全免除清償責任。
我們將深入解析這些「保命符」,幫助您在被追償時,站穩腳跟,主張權利。
一、釐清身份:你是「普通」還是「連帶」保證人?
您擁有的抗辯權多寡,取決於您的保證類型。這是您進行法律防禦的第一步。
1. 普通保證人:享有「先訴抗辯權」
如果您是普通保證人(契約中未特別約定「連帶」),您擁有最重要的權利——先訴抗辯權(或稱檢索抗辯權)。
《民法》第745條:「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」
白話解釋: 債權人必須先證明他們已經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了強制執行,而且執行無效(例如查無財產或拍賣不足清償),才能轉向您追討。如果您是普通保證人,請立即在訴訟中主張此權利。
2. 連帶保證人:喪失先訴抗辯權
如果您是連帶保證人,法律上視同您已拋棄先訴抗辯權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請求清償,無需先追討主債務人。
重要提醒: 雖然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,但這不代表您毫無招架之力!
二、連帶保證人最強的防禦武器:主債務人抗辯之援用
無論您是普通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,這項權利都是您的核心防禦。
《民法》第742條:「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,保證人得主張之。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,保證人仍得主張之。」
白話解釋: 只要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有任何可以拒絕還錢的理由,您都可以拿來當作自己的抗辯理由。最常見且最有力的主張包括:
- 時效完成抗辯: 如果主債務的請求權已超過法定時效(例如一般借款為15年),即使主債務人忘記主張,您仍然可以主張時效完成,拒絕清償。
- 已清償抗辯: 主債務人已經還款,但債權人仍向您追討。
- 契約無效或可撤銷: 該借貸契約本身存在瑕疵。
三、債權人「違規操作」的免責機會
除了主債務本身的狀態外,如果債權人在處理債務的過程中犯了錯,您可能因此獲得免責。
1. 債權人未經同意延期清償(民法第755條)
如果主債務有明確的還款期限,而債權人未經您書面同意就允許主債務人延期還款,您就可以主張免責。
實務故事:
王先生擔任朋友小李的借款保證人,約定一年後還款。一年後,小李無力償還,債權人私下同意小李將還款期限展延半年,但未告知王先生。半年後,債權人直接向王先生追討。王先生在訴訟中主張,債權人未經他同意就展延清償期,依《民法》第755條規定,他對該延期的債務不負保證責任。法院最終支持了王先生的抗辯。
2. 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(民法第751條)
如果主債務原本有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等擔保品,但債權人卻自行拋棄了這些擔保品,導致債權無法受償,您可以在該擔保品原本可以清償的限度內,主張免除保證責任。
四、實務操作指引:我該怎麼做?
當您面臨追償時,請依以下步驟準備您的法律防禦:
- 確認合約類型: 找出當初簽署的保證契約,確認是「普通保證」還是「連帶保證」。
- 查核主債務狀態: 詢問或查證主債務是否已清償、是否已過時效,或契約是否有瑕疵。
- 檢查債權人行為: 確認債權人是否有未經您同意就展延還款期限,或是否有拋棄擔保品的情形。
- 積極主張抗辯權: 無論是進入調解、訴訟或協商,都必須明確提出您依《民法》第742條、745條或755條所享有的抗辯權。
切記: 法律抗辯權不會自動生效,您必須主動向債權人或法院提出主張,才能保障自身權益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連帶保證人是不是什麼抗辯權都沒有,只能乖乖還錢?
A: 這是錯誤的迷思。連帶保證人雖然喪失了「先訴抗辯權」(不能要求債權人先追主債務人),但仍可依《民法》第742條主張「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」。例如,如果主債務已超過時效,或者主債務人已清償部分款項,連帶保證人都可以援用這些理由來拒絕或減少清償。
Q: 主債務人已經宣告破產,我還能主張先訴抗辯權嗎?
A: 不能。依《民法》第746條規定,當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時,即使您是普通保證人,也會喪失先訴抗辯權。此時,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請求清償。您應轉而主張主債務人其他的實體抗辯(如時效或契約無效)。
Q: 債權人說要延期還款給主債務人,我該如何自保,避免日後被追償?
A: 若主債務為定有期限,您應立即向債權人發出書面通知,明確表示您「不同意」延期清償。只要您未同意,日後債權人若向您追償,您即可依《民法》第755條主張免責,這是最有效的自保方式。
Q: 如果我真的代主債務人清償了債務,還能向他求償嗎?
A: 可以。您清償債務後,法律上您就取得了「代位求償權」,可以向主債務人追討您代為清償的金額。但實務上,若主債務人已無資力,追償的難度會很高,因此建議先窮盡所有抗辯權,避免代為清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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