擔任保證人,往往是出於情義相挺,但一旦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,保證人的家屬就必須面對龐大的清償壓力。面對銀行或債權人的催討,您最想知道的或許是:「我們家到底要還多少錢?」以及「這些代墊的錢,未來有機會拿回來嗎?」
律點通理解您的擔憂。這篇文章將依據臺灣《民法》規定,為保證人家屬詳細解析保證債務的外部責任範圍,以及清償後對主債務人或共同保證人的內部求償權利,讓您清楚掌握法律上的權益與計算基礎。
1. 外部責任:保證人對債權人到底要負擔多少?
保證人對債權人(例如銀行)的清償責任範圍,並非僅限於當初借款的「元本」(本金)。根據《民法》規定,保證人必須承擔的範圍,通常比您想像的更廣。
《民法》第740條:「保證債務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包含主債務之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。」
這條文告訴我們,保證人責任涵蓋:
- 主債務的本金(元本)
- 遲延利息:主債務人未按時還款所產生的利息。
- 違約金:契約中約定,因違約而需支付的罰款。
- 損害賠償:因主債務人違約導致債權人產生的其他損害。
- 執行費用:若債權人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追討,所產生的執行費用,保證人通常也需負擔。
重點提醒: 除非保證契約有特別約定限制清償金額,否則保證人必須對上述所有從屬負擔負起責任。
2. 內部求償權:代墊的錢,如何向主債務人討回?
當保證人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後,法律賦予了保證人「求償權」。這項權利是確保保證人不會白白損失的關鍵。
2.1 對主債務人的求償:以「實際清償數額」為限
根據《民法》第749條,保證人清償後,會在清償的限度內,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。
求償範圍的計算基礎是「實際代償數額」。
- 實際代償數額:包括您實際支付給債權人的所有款項,例如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,甚至因強制執行程序而支付的費用。
- 實務案例解析: 曾有連帶保證人因土地遭強制執行拍賣,代償了148萬元(包含執行費用)。法院最終判決,該保證人可以向主債務人求償的金額,就是這148萬元的實際代償總額。這證明了,只要是為了清償該筆債務而產生的合理費用,都屬於求償的範圍。
2.2 對共同保證人的求償:平均分擔原則
如果您的親人是與其他人一同擔任「共同保證人」(尤其是連帶保證人),則情況會更複雜一些。
共同保證人之間,原則上應平均分擔清償義務。這是依據《民法》第280條的規定。
| 情況 | 計算基礎 | 法律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有契約約定 | 依契約約定的分擔比例 | 契約優先原則 |
| 無契約約定 | 應「平均分擔」 | 《民法》第280條 |
重要原則: 在計算分擔人數時,主債務人本身不列入分擔。求償權只存在於共同保證人之間。
求償限制: 共同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求償的前提是,您清償的金額必須超過自己應分擔的份額。
3. 實務操作指引:計算您的分擔與求償金額
假設主債務總額為 1,200 萬元,有甲、乙、丙三位共同保證人(無特別約定分擔比例)。
- 計算應分擔額: 1,200 萬元 ÷ 3 人 = 每人應分擔 400 萬元。
- 清償與求償: 若甲保證人獨自清償了 600 萬元。
- 甲的應分擔額是 400 萬元。
- 甲多清償了 600 萬 - 400 萬 = 200 萬元。
- 甲可以向乙、丙兩位共同保證人求償這 200 萬元,即每人各分擔 100 萬元。
律點通提醒: 如果甲只清償了 300 萬元,因為這金額尚未超過他自己應分擔的 400 萬元,他不能向乙或丙請求分擔。他只能向主債務人求償這 300 萬元。
4. 必須注意的風險:連帶保證與雙重身分爭議
如果您的親人是「連帶保證人」,則必須知道:
- 無先訴抗辯權: 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「請債權人先去向主債務人追討」的權利,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求償。
- 人保兼物保的爭議: 若您的親人同時擔任連帶保證人,又提供自己的房產設定抵押權(物上保證),則他同時具有「人保」和「物保」的雙重身分。在計算內部分擔時,實務上曾有爭議,究竟是算一份責任還是兩份責任?目前有法院傾向採「單一分擔說」,認為連帶保證人已負無限責任,再以物保身分增加分擔不符公平原則。但此爭議仍有待最高法院統一見解。
結語
保證債務的處理過程複雜且充滿壓力,但只要釐清法律上的責任範圍(《民法》第740條)和求償權利(《民法》第749條),就能更有效地應對債務。請務必保留所有清償憑證與強制執行文件,這是未來向主債務人或共同保證人求償的關鍵證據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保證人清償時,主債務人積欠的利息和違約金也要一起還嗎?
A: 是的。依《民法》第740條規定,保證責任範圍涵蓋主債務的元本、利息、違約金及損害賠償。除非契約另有約定,否則保證人必須一併清償,才能解除保證責任。
Q: 共同保證人之間,如果有人還不出錢,我方是否要負擔更多?
A: 如果您是連帶保證人,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位保證人清償全部債務。在內部分擔上,若其中一位保證人無清償能力,代償的保證人可以向其他有清償能力的保證人追討,但最終仍以「平均分擔」為原則,法院會視情況判定是否由其他保證人分攤無法償還的部分。
Q: 進行求償時,我需要準備哪些文件?
A: 最重要的是「清償證明」或「代償證明」。這包括銀行收據、匯款單、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拍賣證明等,證明您實際支付了多少金額,這是未來依《民法》第749條向主債務人求償的關鍵證據,必須妥善保存。
Q: 如果我的親人同時是連帶保證人,又提供房產當抵押品,這會讓他的責任加倍嗎?
A: 這就是「人保兼物保」的爭議。實務上對內部分擔額的計算有分歧,但有較新見解(單一分擔說)認為,連帶保證人已負無限責任,不應再以物保身分增加分擔額,故僅負單一分擔責任。但因法院見解不一,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評估,以確保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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