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配偶必知:債權人動了抵押品,您的保證責任能減輕嗎?
身為債務人的配偶,您可能因為簽署了「保證書」而背負了沉重的連帶責任。然而,您知道嗎?法律其實賦予了保證人一項重要的保障:當債權人(通常是銀行)在處理擔保品(如房屋、土地等抵押物)時,如果行為不當,可能會讓您有機會減輕甚至免除部分的保證責任。
我們將深入解析《民法》中關於「拋棄擔保物權」的核心規定,幫助您了解如何維護自身權益。
核心保障:《民法》第751條——保證人免責的尚方寶劍
保證人之所以願意承擔風險,是基於對債權人會優先從擔保品取償的期待。一旦債權人主動放棄這個權利,法律就會保護保證人。
這項權利的核心依據,就是《民法》第751條:
《民法》第751條:「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,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,免其責任。」
什麼是「拋棄」?免責的界線在哪?
簡單來說,「拋棄」指的是債權人在債務尚未完全清償前,主動放棄行使對擔保品的權利。實務上,這不只是口頭說放棄,而是有實質行為,例如:
- 同意擔保物滅失: 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抵押的房屋拆除。
- 變更擔保範圍: 未經保證人同意,將原抵押品退還給債務人,換成新的抵押品。
- 變更擔保債務: 雖然抵押權還在,但債權人同意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務人或債務內容變更,使它不再擔保您配偶的債務。
重點提醒: 保證人可以免除責任的範圍,是以債權人所「拋棄」的擔保物權客觀價值為限。如果擔保品的價值是500萬元,那麼您就可以主張免除500萬元的保證責任。
實務案例解析:拋棄與塗銷的關鍵區別
在實務上,最常發生的爭議點,就是如何區分債權人是「拋棄」擔保物權,還是「因清償而塗銷」擔保物權。這兩者結果大不相同:
情境一:銀行同意拆屋,保證人成功免責(屬「拋棄」)
某家銀行持有某公司廠房的抵押權,同時您是該公司的連帶保證人。後來,銀行為了讓公司能夠進行重建,同意讓公司拆除該廠房。由於銀行主動放棄了對該廠房的抵押權(導致擔保品滅失),法院認定這屬於《民法》第751條所稱的「拋棄」擔保物權。保證人最終得以主張,就該廠房經鑑價後的價值範圍內(例如600萬元),免除保證責任。
情境二:親友代為清償,銀行塗銷抵押權(屬「獲償」)
如果您的親友(物上保證人)為了幫助您的配偶,先代為清償了2000萬元的債務給銀行,銀行因此同意塗銷抵押權登記。這時,銀行是「因為拿到錢」才塗銷,屬於「依行使擔保物權以外方法獲償」,並非無故拋棄。在這種情況下,您作為保證人,就不能主張免責。
關鍵判斷: 判斷的標準在於債權人是「主動放棄」還是「因為債務被償還」才解除擔保。
實務操作指引:保證人應如何自救?
如果您發現債權人有以下行為,務必立即採取行動:
| 債權人行為 | 法律定性與影響 | 您的應對策略 |
|---|---|---|
| 未經同意,將舊抵押品換成新抵押品 | 視為拋棄舊抵押品之權利 | 立即發函主張,就舊抵押品價值範圍內免責。 |
| 同意債務人處分或拆除抵押物 | 視為拋棄擔保物權 | 蒐集證據,主張依《民法》第751條免責。 |
| 僅因債務人或物上保證人清償而塗銷 | 不構成拋棄,保證責任仍在 | 需確認清償金額,並釐清內部求償關係。 |
連帶保證人也適用: 即使您簽的是責任最重的「連帶保證」,一旦債權人有拋棄擔保物權的行為,您仍然可以主張《民法》第751條的免責規定。
結論:積極關注擔保品動向,是減輕責任的機會
身為保證人,您有權利要求債權人善盡管理擔保品的責任。請務必密切關注您配偶的債務狀況及抵押品的處分情形。一旦發現債權人有任何「拋棄」或「擅自變更」擔保物的行為,這就是您減輕保證責任的黃金機會。及時主張權利,才能避免自己成為最終的冤大頭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我是連帶保證人,債權人拋棄抵押品後,我還能主張免責嗎?
A: 是的,即使您是連帶保證人,仍然可以主張《民法》第751條的免責規定。實務見解確認,連帶保證人與普通保證人一樣,當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時,您可以在該擔保物價值的限度內免除責任。
Q: 如果債權人未經我同意,將原來的擔保物換成價值更高的新擔保物,我能主張免責嗎?
A: 可以。根據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,債權人未得保證人同意,將原擔保物交還債務人而更換新擔保物,仍視為債權人「拋棄」了原擔保物權。因此,您可以主張就原擔保物的價值限度內免責,即使新擔保物的價值更高,也無法改變您對原擔保物免責的主張權利。
Q: 我怎麼知道被拋棄的擔保物價值多少,才能計算我能免責的金額?
A: 免責的限度是以該擔保物權被拋棄時的「客觀價值」來計算。在訴訟中,通常會委託專業估價師或法院進行鑑定,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的鑑價報告。您需要蒐集相關證據,證明該擔保物在被拋棄時的市場價值。
Q: 債權人說他們只是暫時不執行抵押權,而不是拋棄,我該怎麼辦?
A: 「拋棄」必須是債權人有明確放棄行使擔保物權的意圖或實質行為,例如同意拆除或塗銷。如果只是「暫時不執行」,實務上較難被認定為拋棄。您應持續觀察,如果債權人的不作為已導致擔保物價值實質減少(如建物嚴重毀損),您應立即發函給債權人,要求其行使權利,以保障您的代位求償機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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