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配偶請注意:主債務變更時,您的保證責任可能已經解除!
身為債務人的配偶,您可能因為情義或家庭需要,簽下了保證契約。面對突如其來的債務壓力,您最關心的就是:這份保證責任到底有沒有機會解除?
好消息是,法律對於保證人提供了嚴密的保護。當主債務發生重大變動時,您的保證責任很可能就會隨之消滅。這篇文章將為您解析三大關鍵的法律自保之道。
關鍵一:保證責任的「從屬性」——主債務消滅,保證責任就解除
保證契約在法律上是「從契約」,它必須依附在「主債務」之上。這就好比一棵樹與藤蔓的關係:樹(主債務)如果倒了或換了,藤蔓(保證債務)原則上也會跟著消滅。
《民法》第739條確立了這項核心原則,意即:主債務一旦因為法律上的特定原因而消滅,您的保證責任也將隨之解除。
掌握三大免責機會,主張權利
如果您的配偶(主債務人)與債權人之間有以下三種行為,您就可以主張保證責任消滅:
1. 債之更改(換了新債務,舊債務已消滅)
「更改」是指債權人與主債務人合意,以成立新債務來取代並消滅舊債務。若舊債務的性質、標的或內容發生根本性的改變,即構成更改。
《民法》第320條:「當事人約定,以新債務代替舊債務,而使舊債務消滅者,謂之更改。」
生活情境舉例: 假設您的配偶原本積欠銀行的「貨款債務」,後來銀行同意將這筆錢轉為一筆全新的「個人借款」。因為債務性質已經從「買賣」變成了「借貸」,法律上認定舊的貨款債務已經消滅,您的保證責任也會因此解除。
2. 債務承擔(換了新債務人,原債務人已脫身)
「債務承擔」是指債權人同意由第三人來承擔原本由您配偶所負的債務。
當債權人同意由新的人來當債務人時,原本您配偶的債務就消滅了。由於您當初是為配偶的債務作保,而非為新債務人作保,因此您的保證責任也會隨之消滅。
重點提醒: 除非您明確同意為新的債務人繼續作保,否則原來的保證責任即告解除。
3. 延期清償(債權人私下延期,未經您同意)
這是保證人最常使用的免責武器。如果債權人與您的配偶私下達成協議,允許延後還款期限,但沒有徵求您的同意,您就有權主張免責。
《民法》第755條:「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,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,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,不負保證責任。」
預先同意延期的條款是無效的!
許多銀行契約中會寫一條:「保證人同意債權人延期清償,無須另行通知。」請注意,這條約定在法律上可能無效!
依據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規定,保證人的法定權利不得預先拋棄。法院實務傾向認為,保證人「預先」同意延期的條款,違反此規定而無效。因此,只要債權人確實與主債務人合意延期,而您未在延期當時同意,您就可以主張免責。
請注意: 若債務人已經還不出來,債權人是「被迫」接受分期攤還,而非「自願」允許延期,則您可能無法主張免責。
實務案例解析:保證人如何成功免責?
案例故事一:債務性質改變,保證責任解除
王太太曾為先生的公司向銀行借貸作保。後來公司營運不善,銀行與王先生協議,將原本的「營運週轉金貸款」轉為「個人消費性借款」。雖然金額不變,但債務人與銀行簽署了新的契約,變更了債務的性質。
結果: 法院認定,債務性質的變更屬於《民法》上的「更改」,舊的營運週轉金債務已消滅。因此,王太太當初為舊債務所做的保證,也隨同消滅,她成功免除了保證責任。
案例故事二:債權人私自延期,保證人免責
陳先生為朋友的房貸擔任保證人,房貸清償期限為民國110年1月1日。期限屆至後,朋友無力償還,銀行與朋友簽署了新的協議,同意將還款期限延長兩年,但銀行並未通知陳先生,也未取得他的書面同意。
結果: 法院認為,銀行與主債務人達成了延期清償的協議,且未經保證人陳先生同意。根據《民法》第755條,陳先生主張免除保證責任,獲得法院支持。
實務操作指引:債務人配偶的自保行動清單
重要提醒: 隨時追蹤主債務的狀態,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。
- 仔細檢視契約: 找出您簽署的保證契約,確認是「一般保證」還是「連帶保證」,以及是否有約定清償期限。
- 確認主債務是否變更: 詢問配偶或債權人,主債務的內容(例如:金額、性質)或主債務人是否曾經過更改或承擔?若有,立即發函給債權人主張保證責任消滅。
- 拒絕同意延期清償: 若您得知債權人與配偶協議延期還款,請務必不要簽署任何同意書,並保留證據證明您未同意延期,以利未來主張免責。
- 最高限額保證的終止權: 如果您簽的是「最高限額保證」,且契約未定有期間,您可以依《民法》第754條規定,隨時以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。通知到達後發生的新債務,您就不必負責了。
結論
保證責任並非一成不變。當您的配偶面臨債務問題,請務必冷靜下來,運用法律賦予保證人的權利。透過仔細比對主債務是否發生「更改」、「承擔」或「延期清償」,您有極高機會能主張保證責任消滅,為自己爭取權益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如何判斷主債務的變更是否構成『更改』,進而讓我免責?
A: 判斷是否構成『更改』的關鍵在於債務的『同一性』是否喪失。如果債權人與主債務人合意變更了債務的性質(例如從買賣債務變成借款債務)、標的(例如將原本欠的貨物改為欠現金)或金額有重大調整,且有消滅舊債務的明確意思,則構成更改。一旦構成更改,您作為舊債務的保證人,其責任即隨同消滅。
Q: 如果我的配偶只是將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,我的保證責任會消滅嗎?
A: 不會消滅。依據公司法規定,公司僅是更名或變更組織型態(如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),其法人人格的『同一性』並不受影響,原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繼續承擔。這種情況不構成債務更改或債務承擔,因此您的保證責任仍然有效。
Q: 如果我簽署的保證契約是『連帶保證』,是否還能主張延期清償免責?
A: 可以。《民法》第755條關於延期清償的免責規定,適用於所有保證人,包括連帶保證人。只要債權人與主債務人合意延期清償,且您未同意,您即可主張免責。雖然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,但在主債務變更或延期清償的保護上,與一般保證人享有相同權利。
Q: 債權人將主債務人提供的抵押品或擔保物撤銷或更換,我能主張免責嗎?
A: 可以。如果債權人未經您同意,將主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(如抵押房地、質押品)交還或更換,您有權利主張在債權人所拋棄的擔保物價值範圍內,免除您的保證責任。這是因為法律保護保證人對於擔保物的『期待利益』,債權人不能任意處分擔保物而增加保證人的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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