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延期陷阱:保證人家屬如何主張法律保護?
保證人,這個角色充滿了情義相挺,卻也伴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。特別是當主債務人無法如期還款,債權人(通常是銀行)與主債務人私下協議「延期清償」或「展延」時,家屬往往擔心保證人的責任會因此加重,甚至永遠無法擺脫。
您是否正處於這樣的擔憂中?別擔心,臺灣《民法》為保證人設計了一道重要的防火牆——保證人同意權。只要運用得當,保證人就有機會主張免除保證責任。
一、釐清保證類型:先訴抗辯權的有無
首先,您必須確認保證人當初簽署的是哪一種保證類型,這決定了債權人追討債務的順序:
1. 普通保證人
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。《民法》第745條規定,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保證人可以拒絕清償。
白話來說: 債權人必須先窮盡一切手段,證明主債務人真的沒錢了,才能轉向普通保證人追討。
2. 連帶保證人
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責任,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。在法律實務上,連帶保證人等同於拋棄了這項權利。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,壓力遠大於普通保證人。
二、保證人的救命稻草:《民法》第755條同意權
無論您的親人是普通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,只要主債務是定有期限的,這條規定就是保障權益的核心。
《民法》第755條旨在保障保證責任的「從屬性」:保證人責任不應因債權人與主債務人擅自變更契約內容而加重。
請看這條關鍵法條的規定:
《民法》第755條: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,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,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,不負保證責任。
1. 核心重點解析
- 定有期限的債務: 必須是原本約定好還款截止日的債務(例如房貸、車貸、一般借款)。
- 債權人「允許」延期: 這是關鍵。如果債權人是「自願」同意展延還款期限,保證人便可主張免責。
- 保證人「未同意」: 債權人必須舉證證明保證人已明確同意該次延期。若無書面同意,保證人即可主張免除保證責任。
三、實務案例:連帶保證人也能免責
許多人誤以為連帶保證人責任無限大,但法院實務確立了連帶保證人仍受《民法》第755條保護。
案例故事:未經同意的債務展延
陳先生擔任朋友的連帶保證人,主債務原本約定三年內清償完畢。三年期滿後,朋友無力償還,銀行(債權人)未通知陳先生,便與朋友簽訂了新的協議,將還款期限展延了兩年,並調整了利率。
法院判決結果: 雖然陳先生是連帶保證人,但銀行在未取得陳先生書面同意的情況下,擅自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,陳先生因此免除保證責任。
注意「被迫接受」與「自願延期」的區別
實務上,法院會區分債權人是「自願」給予展延,還是「被迫」接受新的攤還方案。如果債權人只是因為主債務人屆期真的還不出錢,只好同意先收利息或暫時調整還款計畫,這通常被視為被迫的權宜措施,保證人就不能以《民法》第755條主張免責。
四、家屬實務指引:三招自保策略
如果您的親人已經是保證人,您可以採取以下策略來保障權益:
1. 積極確認債務狀況
應定期向主債務人或債權人確認債務的履行狀況。一旦發現主債務人有履行遲延或財務狀況顯形減少(例如公司倒閉、資產被查封)的跡象,保證人可依《民法》第750條,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保證責任,要求主債務人提供擔保或設法解除保證人的責任。
2. 拒絕未經同意的變更
當債權人提出任何展延或變更主債務條件的要求時,保證人應明確且書面地拒絕簽署任何同意書,以確保未來能主張《民法》第755條的免責權。
3. 警惕「最高限額保證」的陷阱
若是銀行常見的「最高限額保證」,契約中往往會預先約定保證人同意債務在保證期間內展期或展延。雖然《民法》第755條的適用性會受限,但若該預先同意條款屬於定型化契約且顯失公平,仍有機會挑戰其效力。
結論
保證人的責任並非無限上綱。臺灣《民法》第755條是保證人對抗債權人擅自變更債務的重要武器。家屬應主動了解保證類型、緊密關注主債務的還款情況,並在債權人要求展延時,堅守「未經同意,不負責任」的原則,才能有效保護保證人的權益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什麼是先訴抗辯權?普通保證人如何行使這項權利?
A: 先訴抗辯權是普通保證人享有的權利。根據《民法》第745條,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追討債務時,保證人可以主張:『請先向主債務人請求並強制執行其財產,如果執行無效果,我才需要負擔。』行使方式通常是在收到債權人請求清償的通知時,立即以書面方式,明確向債權人主張此權利。
Q: 連帶保證人是否適用《民法》第755條的延期清償同意權?
A: 是的,根據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,連帶保證人雖然喪失了先訴抗辯權,但其保證責任仍具有從屬性。因此,對於定有期限的債務,若債權人未經連帶保證人同意,擅自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,連帶保證人仍可依《民法》第755條主張免除保證責任。
Q: 如果是最高限額保證,債務在保證期間內展期,保證人還能主張免責嗎?
A: 最高限額保證通常設有『保證期間』而非『定有期限』,且契約中常預先約定保證人同意債權人得逕行展期。實務上多數認為,只要展期發生在保證期間內,且保證人已在契約中預先同意,則不能主張《民法》第755條免責。但若該預先同意條款在定型化契約中有顯失公平之處,仍可嘗試主張其無效。
Q: 發現主債務人財產顯著減少或履行遲延,保證人可以採取什麼行動?
A: 根據《民法》第750條,保證人可以行使『除去保證責任請求權』。如果主債務人財產狀況顯著惡化、履行遲延,或保證契約的期間將屆滿,保證人可向主債務人請求提供擔保,或請求主債務人設法解除保證人的責任。這是一個主動保護自己的重要權利。
※ 網站聲明
著作權由「律點通」所有,非經正式書面授權,不得任意使用。
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,僅供參考,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,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,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