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我的另一半欠債,我是保證人,現在銀行說可以延期還款,這對我有什麼影響?當初簽的合約寫著『銀行愛怎麼延期就怎麼延期,我不能反對』,這條款有效嗎?」
如果您是債務人的配偶,同時也是保證人,面對主債務清償期限的變動,您一定感到焦慮。好消息是,法律早已為保證人設下強大的防線。今天,律點通就要為您揭開保證人最重要的「同意權」保護規定,讓您知道在什麼情況下,您可以合法地對債權人說:「我不必負責了!」
您的「救命稻草」:延期清償同意權
當您簽下保證契約時,是基於對主債務人(您的配偶)當時清償能力的信任。如果債權人(銀行或機構)隨意允許債務人延期還款,會讓這份風險變得更不確定。因此,《民法》賦予保證人一項關鍵權利:
《民法》第755條:未同意延期,保證人即免責
《民法》第755條:「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,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,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,不負保證責任。」
這條文的核心精神是:如果原本約定好還款期限的債務,債權人主動、自願地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(例如,同意展延貸款年限),但卻沒有經過您的同意,那麼您這位保證人就可以免除保證責任!
重點提醒: 這裡的「允許」延期,指的是債權人主動同意展延,而不是債務人已經還不出來、債權人被迫另定攤還計畫。
破解定型化契約的陷阱:「預先拋棄」無效
許多銀行在早期的保證契約中,都會偷偷塞入一條條款,要求保證人「預先拋棄」所有權利,其中最常見的就是:「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,毋須再徵求保證人同意。」
如果您曾在舊契約中簽過這類條款,請別擔心!法律已經明確規定,這類預先拋棄權利的約定是無效的。
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:保證人的權利不能預先拋棄
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:「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得預先拋棄。」
這條法規是法律用來保護保證人的強制規定,目的在於保護保證人此類經濟上相對弱勢者。它明確告訴我們:
- 禁止預先拋棄: 您在簽訂契約時,預先同意拋棄《民法》第755條賦予您的「延期同意權」,是沒有法律效力的。
- 溯及適用: 即使是很多年前簽訂的舊保證契約,這條規定也適用(依《民法債編施行法》第33條)。
換句話說,銀行若想延期,就必須針對每一次延期,個別、明確地徵求您的書面同意。
實務案例解析:銀行延期,保證人成功免責
想像一下「王太太」的案例。王太太多年前為先生的生意貸款擔任保證人。合約中有一條:「本保證人同意銀行隨時展延債務,不需通知。」
後來,先生生意周轉不靈,銀行同意將原本三年的貸款展延為五年,但從未正式通知或徵求王太太的同意。
當銀行向王太太追討債務時,王太太主張:「當初銀行擅自展延,我根本不知道,依《民法》第755條,我應免責。」
法院最終支持了王太太。判決理由明確指出:契約中預先拋棄延期同意權的條款,違反了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的強制規定,因此無效。 既然銀行未經王太太同意就延期,王太太成功免除了保證責任。
法院在實務上會同時援引《民法》第247條之1(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)來宣告這類剝奪保證人權利的條款無效,這對保證人來說是極大的保障。
實務操作指引:主張免責的關鍵步驟
如果您的配偶的債務已被展延,請立即採取以下行動:
- 核對契約內容: 找出當初的保證契約,確認主債務是否「定有清償期限」。
- 確認延期事實: 查明債權人是否「允許」主債務人延期清償(例如,簽訂了新的展延合約)。
- 書面主張免責: 一旦確認債權人未經您同意即展延,應立即以存證信函或書面方式,向債權人明確主張依《民法》第755條免除保證責任。
- 注意主債務的變動: 若主債務本身發生重大變更(如債務人換人、債務性質改變),保證債務也可能隨之消滅,這是另一個可以主張免責的機會。
結論
保證人並非只能任人宰割。面對銀行或債權人,您擁有法律賦予的強大「同意權」。請務必仔細審視契約內容,若發現債權人有擅自延期清償的行為,勇敢主張您的免責權利,這可能是您擺脫保證責任的關鍵一步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什麼情況下,我簽過的「事前同意延期」條款仍然有效?
A: 實務上對於「事前同意」與「預先拋棄」的界線仍有爭議。如果契約條款是概括性地寫著「拋棄所有權利」或「未來所有展延都同意」,則依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應屬無效。但若契約是針對特定、明確的展延條件,且您已在該條款旁簽名確認,部分法院可能認定這構成有效的「事前同意」,而非預先拋棄,此時您可能仍需負責。建議仔細比對條款的具體性。
Q: 如果債務人是公司,後來公司更名或被併購,我的保證責任會消失嗎?
A: 有可能。保證債務是從屬於主債務的。如果主債務人變更(例如債務承擔),或債務內容發生重大變更(被認定為「債之更改」而失去同一性),您的保證債務原則上會隨之消滅,除非您同意為新的債務人或新的債務作保。
Q: 債權人如果拋棄了原本的擔保品(例如塗銷了房子的抵押權),對我有什麼影響?
A: 影響非常大!依《民法》規定,如果債權人擅自拋棄了原本設定的擔保物權,您這位保證人可以在債權人拋棄權利所能求償的範圍內,主張免除保證責任。您應注意債權人是否擅自塗銷或更易擔保物,這也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環節。
Q: 債權人說,他們不是「允許」延期,而是因為債務人還不出來,所以「被迫」簽訂新的分期還款計畫,這樣我還能免責嗎?
A: 實務上,法院會區分「自願允許延期」與「被迫另定攤還方法」。如果債務人已經明顯無力清償,債權人只是為了避免更大損失而同意分期,這通常被視為是債權人行使權利的結果,而非《民法》第755條所指的「允許延期」,此時保證人較難主張免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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