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為保證人後,您還能為自己爭取什麼權益?
許多人基於情誼或信任擔任保證人,簽約時可能未曾仔細閱讀密密麻麻的條款。當主債務人還款出現困難,向銀行申請「展延清償」時,您是否擔心自己的保證責任被無限期延長?
身為既有保證人,您必須知道一項關鍵的法律保障:延期免責抗辯權。這項權利旨在保護保證人,避免債權人(銀行)與主債務人私下變更契約內容,卻讓保證人承擔更大的風險。
核心權利一:銀行「允許」展延,您可主張免責
當您為一筆「定有期限」的債務(例如房貸或車貸,有明確還款截止日)擔任保證人時,如果債權人主動同意讓主債務人延期還款,但您並未同意,那麼您就可以主張免除保證責任。
這項權利明定於《民法》中:
《民法》第755條(延期清償之免責): 「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,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,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,不負保證責任。」
白話解釋: 銀行若「自願」同意展延還款期限,卻沒有取得您的同意,您就不用再為那次延期後的債務負責。
核心權利二:契約中「預先拋棄」的條款無效
過去,許多金融機構的定型化契約中,會加入一條款,要求保證人「預先同意」未來所有可能的展延,並拋棄《民法》第755條的免責抗辯權。這對保證人極為不公平。
為強化對保證人的保護,我國《民法》已修正,使這類預先拋棄權利的約定原則上無效:
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(保證人權利不得預先拋棄): 「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得預先拋棄。」
這對您的影響是什麼?
即使您的保證契約書上寫著「保證人同意銀行可以隨時展延,絕不主張免責抗辯」,依據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,這類預先拋棄您免責權利的條款,原則上是無效的。這大大提升了保證人自保的能力。
實務提醒:修法前後的效力區別
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是在民國89年5月5日施行。實務見解多數認為,雖然這項規定適用於修法前成立的保證契約,但僅針對修法日之後發生的延期清償事件,預先拋棄條款才無效。因此,您應關注銀行同意展延的實際日期。
實務案例:一條款的失效如何改變判決
假設陳先生在民國84年擔任朋友的連帶保證人,保證契約中有一條款寫明:「保證人決不主張延期免責之抗辯」。
- 第一次展延(86年): 發生在《民法》修正施行前。當時預先拋棄的約定有效,陳先生仍須負責。
- 第二次展延(90年): 發生在《民法》修正施行後。雖然契約中有預先拋棄條款,但法院認為該條款違反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,應屬無效。因此,銀行未能證明陳先生同意這次展延,陳先生依據《民法》第755條,成功主張免除保證責任。
這個案例清楚地告訴我們:法律修正案是保證人對抗不平等條款的有力武器。
關鍵判斷:您的免責權是否成立?
並非所有的「延後還款」都屬於《民法》第755條所稱的「允許」延期清償。實務上,法院會嚴格區分兩種情況:
| 情況 | 法律認定標準 | 保證人是否免責? |
|---|---|---|
| 債權人自願延期(「允許」) | 銀行主動或自願與主債務人變更契約,給予寬限期或更優惠的還款條件。 | 免責 (符合《民法》第755條) |
| 債務人不能清償(「事實所迫」) | 主債務人屆期已違約,銀行為避免債權完全無法實現,被迫接受分期或攤還計畫。 | 不免責 (非自願變更契約) |
重要提醒: 如果主債務人已經違約,銀行只是在催收過程中,同意讓主債務人分期還款,這通常會被認定為銀行被迫接受的清償方法,保證人就難以主張免責。
既有保證人的實務自保指南
- 要求知情權: 一旦得知主債務人有還款困難或正在與銀行協商展延,應立即要求銀行提供相關協議的書面文件。
- 拒絕書面同意: 如果您不願意繼續承擔展延後的風險,切勿在任何展延或變更契約的文件上簽字同意。
- 確認舉證責任: 如果銀行對您提告,主張您應負保證責任,銀行必須負擔舉證責任,證明您已經同意了該次延期清償。
- 最高限額保證的終止: 若您擔任的是「最高限額保證」(持續性保證),且未定有保證期間,您可以依《民法》第754條規定,書面通知銀行終止保證契約,終止後發生的新債務您將不再負責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如果我的保證契約是在民國89年5月5日修法前簽訂的,預先拋棄延期抗辯權的條款還有用嗎?
A: 實務上多數採「限制溯及」原則。雖然您的契約成立在修法前,但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規定,預先拋棄權利原則上無效。因此,對於民國89年5月5日之後才發生的延期清償,即使契約有預先拋棄條款,您仍可主張該條款無效,並依《民法》第755條主張免責。
Q: 我如何證明銀行沒有取得我的同意就延期了?舉證責任在誰?
A: 舉證責任在於債權人(銀行)。如果銀行主張您應為延期後的債務負責,銀行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您已就該次延期清償「為同意外」。如果您從未簽署任何同意展延的文件,銀行就難以舉證成功,您主張免責的機率就很高。
Q: 如果主債務人不僅延期,還跟銀行約定把舊債務換成新的債務(債務更改),我的保證責任會自動消滅嗎?
A: 是的,如果銀行與主債務人之間成立了「債務更改」或「免責之債務承擔」,且有使舊債務消滅的意思,因為保證債務是從屬於主債務的,主債務一旦消滅,您的保證責任也會隨同消滅。您應仔細確認主債務人與銀行之間協議的性質。
Q: 如果我擔任的是信用卡保證人,銀行單方面提高主債務人的信用額度,我需要負責嗎?
A: 針對信用卡保證,實務上法院對於銀行單方變更債務內容的條款審查較嚴格。若銀行未經您同意片面調整額度,且該條款顯失公平,您可能可以主張超出原告知額度部分的保證責任無效。但這類案件較複雜,建議保持警惕,並確認契約中是否有明確限制額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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