辛苦錢別白繳!老年保證人自保的法律武器
身為保證人,特別是為了子女或親友簽下連帶保證的長輩們,當主債務人無法還款時,您往往承受著巨大的經濟壓力。如果當初簽約的過程,您是遭到欺騙(詐欺)或威脅(脅迫),您是有機會依據法律主張「撤銷」保證契約的!
「撤銷」的意思是讓這個保證契約從一開始就視為無效,這對保證人來說是最大的法律救濟。但要成功撤銷,必須掌握關鍵的法律依據和舉證技巧。
兩大法律武器:被騙與主債務無效
1. 意思表示瑕疵:被詐欺或脅迫
這是最直接的撤銷理由。我國《民法》明確規定,如果您的簽約行為是受到詐欺或脅迫,您可以撤銷它。我們來看最重要的法條:
《民法》第92條第1項: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,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。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,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,始得撤銷之。
白話解釋:
- 詐欺或脅迫: 必須是債權人(例如銀行)或主債務人(例如您的親友)對您施予了不當手段,讓您在不真實的認知下簽約。
- 關鍵難點: 如果是您的兒子或媳婦(即『第三人』)騙您簽約,您必須證明銀行(相對人)知道或應該知道他們在騙您,否則您很難成功撤銷。
2. 保證債務的從屬性:主債務不存在
保證債務是「從」債務,主債務是「主」債務。如果主債務本身有問題,保證債務就無法獨立存在。
《民法》第744條: 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,保證人對於債權人,得拒絕清償。
白話解釋:
如果主債務人(例如借款人)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契約,是因為被詐欺而簽訂,那麼保證人就可以援引這個理由,拒絕替主債務人還錢。如果主債務根本不存在(例如根本沒有這筆交易),保證債務當然也無從發生。
實務教訓:長輩常遇到的兩大困境
實務上,法院對於保證人主張被騙,要求高度的舉證責任。以下是兩個常見的失敗與成功案例類型:
案例情境一:親情詐欺的難題
老王為了幫兒子阿明向銀行貸款簽了連帶保證。阿明騙老王說:「這只是形式,銀行不會找您的。」事後老王主張被兒子詐欺,要求撤銷保證。
- 法院觀點: 這屬於第三人詐欺(兒子是第三人)。老王必須證明銀行在簽約時,已經知道阿明在欺騙老王。如果老王無法證明銀行知情,法院會認為銀行是善意的,老王的撤銷請求將被駁回。
案例情境二:證明主債務是假的
老李擔任某公司向銀行的連帶保證人,但後來發現這筆貸款根本不是用來進貨或營運,而是公司老闆與銀行某員工「假交易、真借款」,主債務的法律行為本身就是通謀虛偽而無效。
- 法院觀點: 既然主債務(借款契約)被證明為自始無效或不存在,那麼老李的保證債務也隨之消滅。這是保證人最有利的防禦方式。
實務操作指引:挽救保證的四個步驟
當您發現自己可能被騙簽約時,請立即採取以下行動:
1. 積極蒐集證據與舉證
您必須證明「詐術行為」確實發生。僅憑口頭說詞或個人對市場的錯誤評估是不夠的。請蒐集書面文件、錄音、錄影或人證,證明對方有積極的欺騙或隱瞞行為。
提醒您: 依據《民事訴訟法》第277條,誰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,誰就要負責舉證。
2. 釐清詐欺主體
務必確認是**債權人(銀行)直接欺騙您,還是主債務人(親友)**欺騙您。如果是後者,請將舉證重點放在證明「銀行知情」上。
3. 立即行使撤銷權並通知相對人
撤銷意思表示必須向相對人(債權人)為之。建議您使用存證信函或律師函,以書面明確告知對方您要撤銷保證契約,並說明理由,以留下證據。
4. 掌握撤銷權的黃金時效
撤銷權有嚴格的時效限制,一旦超過,就無法主張撤銷了:
《民法》第93條: 撤銷權,自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之時起,一年內不行使,或自為意思表示後,經過十年而消滅。
重點: 從您『知道被騙』的那一天起,您只有一年的時間可以主張撤銷!時間非常寶貴,請勿拖延。
總結:連帶保證風險與自保要點
身為連帶保證人,您與主債務人負有相同的責任,銀行可以跳過主債務人直接向您求償。因此,簽約前務必三思。若已簽約,並懷疑有瑕疵,請立即依上述步驟採取行動,掌握時效,保障自己的權益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如果我主張被詐欺,但我已經還了一兩期款項,還能撤銷契約嗎?
A: 可以。您償還部分款項並不影響您行使撤銷權的資格,但您必須在發現被詐欺後的一年內提出。一旦撤銷成功,契約將被視為自始無效,您已支付的款項可以依據不當得利向債權人請求返還。但請注意,您必須證明詐欺事實確實存在,且行使撤銷權的時效未過。
Q: 我兒子騙我簽約,但銀行說他們不知情,我該如何證明銀行『可得而知』?
A: 證明銀行『可得而知』難度很高。您需要提出間接證據,例如:銀行承辦人員在簽約時,對您的提問表現出異常的迴避或隱瞞;或者簽約流程極為草率,顯然未對您盡到足夠的說明義務(特別是高齡長者),讓法院認為銀行有疏忽。實務上,法院會檢視銀行是否盡到對保時的合理注意義務。
Q: 撤銷保證契約,跟主張『主債務不存在』有什麼區別?哪一個對保證人更有利?
A: 兩者都對保證人有利,但法律基礎不同: 撤銷保證契約(民法92): 是針對您自己的簽約行為有瑕疵,使其無效。 主債務不存在(民法744): 是針對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契約有瑕疵(例如主債務人被騙),導致主債務無效,進而讓保證債務消滅。 如果能證明主債務自始不存在或無效,這是最有利的,因為保證債務是從屬的,主債務一倒,保證債務也跟著消滅,無需證明銀行對您的詐欺知情。
Q: 我擔心被銀行追債,可以先把名下的房產贈與給子女嗎?這樣銀行就拿我沒辦法了吧?
A: 這是極高風險的行為。如果您的贈與行為導致您名下積極財產不足以清償保證債務,銀行可以依據《民法》第244條主張『詐害債權』,要求法院撤銷您的贈與行為。此時,銀行甚至不需要證明您有故意脫產的意圖,只要該行為有害及債權,銀行就可以追回財產。建議您在處分財產前,務必先諮詢專業律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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