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配偶必看:終止保證責任與免責的法律權益
當您的配偶(主債務人)面臨債務壓力,如果當初您也簽下了保證契約,特別是銀行常見的「最高限額保證」,您可能正承受巨大的法律壓力。許多人以為「保證」只是形式,但一旦主債務人無法還款,債權人(通常是銀行)就會轉向您追討。
我們律點通將透過專業法律分析,告訴您身為保證人,如何依據台灣《民法》主張您的權利,甚至在某些情況下,主張「免責」或「終止」保證責任,為自己設立停損點。
釐清您的保證類型:最高限額保證是關鍵
在台灣,保證契約分為兩種主要類型,這決定了您是否能主張免責:
1. 定有期限的特定債務保證
這類保證只針對一筆明確、有固定還款期限的借款。
2. 連續發生之債務保證(最高限額保證)
這是銀行最常使用的類型。您與銀行約定一個最高金額,在該額度內,主債務人未來所有發生的債務(包括借款、票據、賠償等)都由您擔保。
實務提醒:最高限額保證的特殊性
實務上普遍認為,最高限額保證的目的是擔保「不特定且連續發生」的債務。這使得它在法律適用上與特定債務保證有所不同。
兩大自救權利:終止與免責
身為保證人,您有兩大核心權利可以運用:
一、 主動終止保證責任(《民法》第754條)
如果您簽的是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,您隨時可以主動終止!
《民法》第754條:「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,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。前項情形,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,不負保證責任。」
- 如何操作? 務必以書面(如存證信函或律師函)明確通知債權人「終止保證契約」。
- 終止效果: 終止通知到達債權人後,主債務人新發生的債務,您就不再負擔保證責任。但通知前已經發生的舊債務,您仍需負責。
- 重要提醒: 即使契約約定必須用特定方式(例如銀行制式表格)終止,若該約定只是為了保全證據,您只要能證明「終止的意思表示」已確實送達債權人,終止仍可生效。
二、 債權人變更契約,您可主張免責
這是保證人最常被忽略的法律武器,主要適用於兩種情境:
1. 債權人「延期清償」未經您同意
如果您的保證是針對定有期限的特定債務,當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後還款期限時,您必須同意。
《民法》第755條:「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,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,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,不負保證責任。」
【請注意】最高限額保證的例外! 如前所述,最高限額保證是「連續發生」的債務。實務見解認為,只要您的保證契約還沒依《民法》第754條終止,即使銀行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,您也不能依《民法》第755條主張免責。因為延期還款仍屬於原保證範圍內的債務。
2. 債權人「拋棄擔保物權」
如果主債務人當初有提供抵押品(如房屋抵押權)作為擔保,而債權人卻主動放棄或變更了這個抵押權,您就可以主張免責。
《民法》第751條:「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,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,免其責任。」
【案例故事:擔保物權被變更】 王太太是先生公司的保證人。公司借款時,銀行設定了價值1000萬元的廠房抵押權。後來,先生的公司想把廠房賣掉,銀行同意解除原抵押權,並將抵押權轉移給買房的新債務人。此時,王太太可以主張:銀行雖然沒有「拋棄」抵押權,但實質上已使該抵押權不再擔保她先生的債務。因此,王太太可以在1000萬元的範圍內,主張免除保證責任。
契約條款顯失公平,可主張無效
許多銀行使用的保證契約是預先印製的「定型化契約」。如果契約條款過度加重保證人責任,或限制您行使權利,可能違反《民法》第247-1條規定,該條款即屬無效。
常見的無效爭議點:
- 概括保證範圍過廣: 契約約定您擔保主債務人「一切」現在及將來的債務。雖然實務上只要設有最高限額且您有終止權,通常不會被判無效,但法院會從嚴解釋,甚至可能將保證範圍限縮在當初簽約的特定目的債務上。
- 限制終止權: 契約若約定您不得終止保證,則該限制條款可能因違反《民法》第739-1條(禁止預先拋棄權利)而無效。
律點通總結:您的行動清單
| 步驟 | 目的 | 建議行動 | 適用法條 |
|---|---|---|---|
| 確認類型 | 判斷是否為最高限額保證 | 仔細審閱契約,確認是否有「最高限額」字樣。 | - |
| 立即終止 | 避免債務持續擴大 | 若是未定期間保證,立即發出書面終止通知,並保留郵寄證明。 | 《民法》第754條 |
| 關注擔保物 | 尋求免責機會 | 密切注意主債務人是否有提供抵押品,若債權人有變更或拋棄行為,立即主張免責。 | 《民法》第751條 |
| 審查延期 | 判斷是否適用免責 | 若為特定定有期限債務,確認債權人是否未經您同意即允許延期清償。 | 《民法》第755條 |
記住,保證人並非完全沒有權利,積極了解法律並採取行動,才能有效保護您的財產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最高限額保證已經簽了十年,我現在還能終止嗎?
A: 可以。只要您的最高限額保證契約當初沒有約定確定的保證期限(即屬於未定期間),依據《民法》第754條規定,您隨時都有權利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。終止通知書到達債權人後,主債務人之後產生的新債務,您就不再負擔保證責任。建議使用存證信函或雙掛號郵寄,留下證據。
Q: 如果當初我是以公司董事長配偶的身分作保,現在先生已經離職,我的保證責任會自動解除嗎?
A: 不一定會自動解除,但您可以主張終止或免責。實務上會探究當初簽約的「真意」。若您的保證是基於特定身分(如公司經營者配偶或股東)才簽立,當該身分喪失時,您可以主張保證目的已不存在,應予終止。您仍需主動以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責任,並說明您的身分已變更,以避免後續爭議。
Q: 銀行在契約中寫了「保證人不得終止本契約」,這條款有效嗎?
A: 該條款很可能無效。《民法》第739-1條規定,保證人所享有的權利(如第754條的終止權),原則上不得預先拋棄。此外,若該條款屬於定型化契約且顯失公平,依《民法》第247-1條也可能無效。因此,即使契約有此約定,您仍應嘗試依《民法》第754條發出終止通知。
Q: 如果主債務人的借款已經被銀行允許延期還款了,我能主張免責嗎?
A: 這取決於您的保證類型。如果是一般「定有期限」的特定債務,銀行未經您同意延期,您可以依《民法》第755條主張免責。但若您簽的是「未定期間」的最高限額保證,實務上多數認為,只要保證契約未終止,延期清償仍屬於保證範圍,您不能主張免責。因此,終止保證契約比主張延期免責更為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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