創業貸款簽約必看: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風險差異解析
恭喜你走上創業的道路!在事業起步階段,無論是向銀行申請貸款、租賃高價設備,或是與大供應商簽訂長期合約,『保證人』這個身份幾乎是無法避免的。然而,保證契約中的一個關鍵詞——「連帶」,足以決定你的個人財產是否會被銀行第一時間追討。
身為律點通,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,帶你解析這兩種保證的法律本質與實務風險,確保你在資金周轉的關鍵時刻,懂得如何保護自己。
一個字差點讓你失去防線:核心法律概念釐清
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,保證契約依據《民法》規定,其基礎是從屬性與補充性,也就是說,保證人的責任是為了擔保主債務人(你的公司或合作夥伴)的債務。
什麼是一般保證?
一般保證人提供的責任是補充性責任。這意味著,當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,保證人才需要代為清償。這份保障的關鍵,就在於『先訴抗辯權』。
關鍵保障:先訴抗辯權
一般保證人擁有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律防線,即《民法》第745條規定的先訴抗辯權(或稱檢索抗辯權)。
《民法》第745條:「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」
白話來說: 只要你是『一般保證人』,銀行(債權人)就必須先證明主債務人(你的公司)已經破產、跑路,或者所有財產都已被強制執行仍不足清償時,才能轉頭向你追討債務。這給了你極大的時間緩衝與法律保護。
連帶保證:風險等同主債務人
連帶保證人則完全不同。一旦合約中載明你是「連帶保證人」,你就自動拋棄了《民法》第745條賦予的先訴抗辯權。你的責任性質,在對外關係上(對銀行)就變成了連帶責任。
連帶保證的實務衝擊:
- 求償無順序之分: 銀行可以直接選擇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請求全部清償,無須先向主債務人執行財產。
- 立即追討風險: 只要主債務一到期未清償,銀行就可以立即查封並拍賣連帶保證人的個人財產。
重點提醒: 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來說,地位是平等的,都是第一線的還款人。
實務案例:一個字引發的財產危機
讓我們透過一個簡化的實務情境,理解連帶保證的巨大風險。
案例情境:資金周轉不靈的慘痛教訓
青年創業者小陳為了擴大營運,向銀行申請了新臺幣1,000萬元的營運週轉金。銀行要求小陳的父親擔任保證人。合約上載明:「連帶保證人:陳爸爸」。
後來,公司因市場變動資金鏈斷裂,主債務人(小陳的公司)無法償還貸款。銀行沒有花時間去查封公司的辦公設備或庫存,而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陳爸爸發出支付命令,要求他立即清償全額1,000萬元。
陳爸爸主張:「銀行應該先去查封公司的資產啊!」。
法院判決: 依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(如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),陳爸爸既然是連帶保證人,就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。銀行有權利直接向他求償,陳爸爸必須立即代為清償。
這個案例告訴我們,當你簽下「連帶」二字時,你已經自願將自己推到了與主債務人相同的風險位置。
實戰操作指引:青年創業者簽約自保三步驟
面對保證契約,青年創業者應採取以下步驟保護自身權益:
步驟一:仔細審閱契約文字
務必確認合約中載明的身份是「保證人」還是「連帶保證人」。
| 特性 | 一般保證 (Ordinary Guarantee) | 連帶保證 (Joint and Several Guarantee) |
|---|---|---|
| 求償順序 | 補充責任,債權人須先向主債務人求償 | 連帶責任,債權人可隨時向保證人求償 |
| 先訴抗辯權 | 有(法律防線) | 無(風險極高) |
特別注意: 即使合約只寫「保證人」,但若同時約定「拋棄先訴抗辯權」,實務上多數法院仍會認定你負有與連帶保證人相似的即時清償責任。因此,看到『拋棄先訴抗辯權』的字眼,請視同連帶保證的風險!
步驟二:理解你的代位求償權
雖然連帶保證的風險極高,但請記住,保證的本質並未消失。依據《民法》第749條,無論是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,只要你代主債務人清償了債務,你就代位取得了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。
實用意義: 你清償了多少,就可以回頭向主債務人全額求償。這與一般連帶債務(債務人之間需分擔)不同。這條法律規定是你在代償後唯一的救濟途徑。
步驟三:不要輕易拋棄其他保證人權利
雖然《民法》允許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,但法律近年來趨向保護保證人。例如,根據實務見解,連帶保證人原則上仍享有《民法》第753條的催告債權人起訴權。如果你發現主債務人有脫產疑慮,你可以書面催告債權人(銀行)在一個月內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,若債權人未在期限內起訴,保證人得免除其責任。
法律保護: 《民法》第739-1條規定,保證人的權利原則上不得預先拋棄。若合約中要求你拋棄所有法律賦予的權利,該條款的效力是存有爭議的,應保持警惕。
結論:簽約前多看一眼,少奮鬥十年
對於青年創業者而言,確保資金來源的同時,更要確保風險的隔離。在擔任保證人時,請務必搞清楚你是「一般」還是「連帶」。
記住: 除非你對主債務人(通常是你自己的公司)有絕對的控制和信心,否則應極力避免簽署『連帶保證』,因為這等同於將公司的所有債務風險,直接轉嫁到你個人的資產上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如果契約只寫「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」,但沒寫「連帶」,我算是連帶保證人嗎?
A: 雖然法律上嚴格來說,連帶保證需要有明確的『連帶』字眼(依《民法》第272條),但實務上多數法院傾向採『實質連帶說』。也就是說,既然你已經拋棄了先訴抗辯權(《民法》第745條的唯一防線),債權人就可以直接向你求償。因此,在法律效果上,你已經承擔了與連帶保證人幾乎相同的風險。
Q: 我擔任連帶保證人後,如果代償了債務,該如何向主債務人求償?
A: 你應依據《民法》第749條的『代位權』,向主債務人請求全額償還你代為清償的金額。你取得的債權是銀行原本對主債務人的債權。請務必保留所有清償證明文件,並在清償後立即向主債務人發出存證信函或提起訴訟,要求償還全部代償額。
Q: 銀行要求我簽連帶保證,但我真的不想簽,有什麼替代方案可以談判嗎?
A: 你可以嘗試與銀行協商,提出以『動產或不動產擔保品』替代連帶保證。或者,將保證責任限縮為『一般保證』,並設定『最高保證金額』。若銀行堅持連帶保證,你應評估是否值得為此筆資金承擔個人資產被立即追討的風險。
Q: 連帶保證人是否享有《民法》第755條的『延期同意權』?
A: 《民法》第755條規定,主債務人與債權人若未經保證人同意而變更主債務內容(如延期清償),保證人可免除責任。實務上,連帶保證人雖喪失先訴抗辯權,但『仍不失其為保證之性質』。因此,連帶保證人原則上仍享有此權利。更重要的是,依《民法》第739-1條,保證人權利原則上不得預先拋棄,這強化了對保證人權益的保護。
※ 網站聲明
著作權由「律點通」所有,非經正式書面授權,不得任意使用。
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,僅供參考,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,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,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