簽保證書前必看: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的法律差異
踏入保證陷阱前,您必須知道的法律真相
當親友開口請您幫忙「作保」時,您是否曾仔細看過契約書上是寫著「保證人」還是「連帶保證人」?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,這兩個詞彙的差異,決定了您未來是否可能一夕之間背負起主債務人的全部責任。
許多人誤以為保證人只是「備胎」,只有在債務人跑路後才需要負責。這個觀念只對了一半!如果您簽下的是「連帶保證」,您的法律地位將與主債務人幾乎等同,債權人可以隨時向您追討。
律點通將透過台灣《民法》規定,為您深度解析這兩種保證的根本區別,讓準保證人簽約前能充分掌握風險。
關鍵核心:您是否擁有「先訴抗辯權」?
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最根本的區別,就在於保證人是否享有《民法》賦予的「先訴抗辯權」(又稱檢索抗辯權)。
1. 一般保證:享有補充性保障
一般保證人負擔的是「補充責任」。這意味著您的責任是從屬且次要的。
根據《民法》的規定,一般保證人擁有以下核心權利:
《民法》第745條:「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」
白話解釋: 債權人(例如銀行)必須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(如查封、拍賣),確認主債務人確實「沒錢可還」之後,才能轉而向您這位保證人要求清償。
一般保證人就像是最後一道防線,讓您有時間準備或要求債權人盡力向主債務人追討。
2. 連帶保證:責任與主債務人相同
一旦您簽下「連帶保證」,您的法律地位將發生根本性的改變。連帶保證的法律基礎是《民法》關於連帶債務的規定。
《民法》第272條:「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。無前項之明示時,連帶債務之成立,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。」
白話解釋: 您與主債務人被視為「共同」負擔全部債務。您自動拋棄了《民法》第745條賦予的先訴抗辯權。
這代表:
- 債權人可以同時或先後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請求全部清償。
- 債權人無需先證明主債務人無資力,可以直接向您提告或執行您的財產。
- 您無法主張「請先去追討主債務人」的權利。
實務案例警示:契約文字的決定性
在實務上,法院認定保證性質的關鍵,就是契約書上的「文字」。
案例一:連帶保證,立即遭銀行追討
- 情境: 小陳為好友阿明向銀行借款擔任保證人,契約上簽了「連帶保證人」五個字。阿明只繳了幾期利息後就失聯。
- 結果: 銀行立刻向小陳提告,要求小陳償還全部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。小陳主張銀行應該先去查封阿明的房子。
- 法院判決: 法院根據契約認定小陳是連帶保證人,駁回小陳的主張。法院指出,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等責任,債權人有權選擇向任何一方追討,無需證明主債務人資力不足。
律點通提醒: 即使契約中只寫「保證人」,但若有條款註明「拋棄先訴抗辯權」,在實務上,您的責任也將與連帶保證人極為相似,債權人仍可直接向您求償。
準保證人自保指南:簽約前的關鍵步驟
重要提醒: 簽署任何保證契約前,請務必搞清楚自己簽的是哪一種保證。
| 項目 | 一般保證 (較低風險) | 連帶保證 (極高風險) |
|---|---|---|
| 法律責任 | 補充責任(備胎) | 連帶責任(主責之一) |
| 先訴抗辯權 | 有(可要求先向主債務人追討) | 無(債權人可直接向您求償) |
| 簽約確認 | 契約上應不得出現「連帶」或「拋棄先訴抗辯權」字樣。 | 契約上會**明示「連帶保證人」或「拋棄先訴抗辯權」。 |
實務操作建議
- 堅持一般保證:** 如果您只是基於情義相挺,應堅持只擔任「一般保證人」。
- 審閱契約條款: 仔細檢查契約中是否有「連帶保證」、「拋棄先訴抗辯權」、「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」等類似字眼。若有,請務必拒絕簽署。
- 注意其他拋棄限制: 根據《民法第739條之1》,雖然拋棄先訴抗辯權是被允許的例外,但其他重要權利(如債權人若未經您同意,讓主債務人延期清償,您可主張免責的權利,依《民法》第755條規定)是不得預先拋棄的。即便簽了連帶保證,您仍受這些權利的保護。
總結
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的法律地位有如天壤之別。一般保證提供了一層重要的法律屏障,而連帶保證則讓您直接暴露在債務風險之下。作為準保證人,您的權利掌握在您簽約時的選擇中。務必審慎評估,切勿因一時情面而簽下您無法承受的責任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如果契約上只寫「保證人」,但有拋棄先訴抗辯權的條款,我的責任是什麼?
A: 實務上,法院多數會認定您雖然不是《民法》上的連帶債務人,但因為您已拋棄先訴抗辯權,債權人仍可直接向您請求清償,無需先對主債務人執行財產。因此,在對外效力上,您與連帶保證人的風險極為相似。
Q: 簽了連帶保證後,我還有任何可以主張免責的權利嗎?
A: 有。根據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的限制,保證人仍享有部分權利,例如《民法》第755條規定,若債權人未經您同意,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,則保證人可以主張免除保證責任。這項權利是不得預先拋棄的,連帶保證人亦適用。
Q: 債權人可以同時對我跟主債務人提告嗎?
A: 如果簽的是連帶保證,債權人可以依《民法》第273條規定,同時或先後對您和主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。如果是一般保證,債權人必須先證明其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,才能對您提告要求清償。
Q: 簽約時,如何確保我只是一般保證人?
A: 您必須做到兩點:第一,契約書上「保證人」欄位或內文,絕對不能出現「連帶」二字。第二,契約中不得有任何關於「拋棄先訴抗辯權」或「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」的條款。若對方堅持不改,請拒絕簽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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