面對突如其來的債務追償,身為保證人的您,是否曾懷疑自己是在不情願或被欺騙的情況下簽下這份沉重的責任?
在台灣的法律中,保證契約並非鐵板一塊,當您的簽約意願受到外力干擾時,法律提供了強大的自救工具——「意思表示撤銷權」。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了解,如何運用法律武器,為自己爭取解套的機會。
一、法律武器:撤銷保證契約的兩大理由
保證人若能證明其簽約行為是基於「被詐欺」或「被脅迫」,便有機會依據《民法》的規定撤銷保證契約,使其效力溯及既往地消滅。
1. 因「詐欺」而撤銷
詐欺不只是主動說謊,也包括故意隱瞞重要的事實,讓您陷入錯誤判斷而簽約。例如,債權人或主債務人故意隱瞞主債務人已嚴重資不抵債的事實。
然而,實務上對詐欺的認定非常嚴格。您必須證明:
- 有詐欺行為: 必須是積極的欺罔或惡意的隱瞞。
- 陷於錯誤: 您是因此行為而誤信某些事實。
- 因果關係: 若無此詐欺行為,您就不會簽署保證契約。
《民法》第92條第1項:「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,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。」
【重要提醒:第三人詐欺】
如果詐欺您的人是主債務人(即第三人),而非債權人(銀行或公司),則您必須證明債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主債務人有詐欺行為,您才能撤銷契約。如果債權人對此毫不知情,為了保護交易安全,您的撤銷權將受到限制。
2. 因「脅迫」而撤銷
脅迫是指行為人施加不法壓力,使您心生畏懼而不得不簽約。請注意,單純的親情壓力、道德勸說或情感勒索,通常難以被法院認定為法律上的「脅迫」。必須是足以影響您自由意志的非法手段,例如恐嚇、限制人身自由等。
二、您的最強防線:主張主債務人的抗辯權
即使您無法證明自己被詐欺或脅迫,您仍擁有一個強大的防禦工具:援用主債務人的抗辯權。
保證債務具有「從屬性」,也就是說,保證債務是依附在主債務之上的。如果主債務有問題,保證債務也隨之動搖。
《民法》第744條:「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,保證人對於債權人,得拒絕清償。」
實務見解更進一步擴大:主債務人所有能對抗債權人的抗辯,保證人都可以主張。這包括:
- 主債務不存在或無效(例如主債務人根本沒收到款項)。
- 主債務已罹於時效(已超過請求期限)。
- 主債務人被債權人詐欺(即使您沒被騙,但主契約可撤銷)。
- 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有抵銷權。
實務案例:援用主債務人抗辯成功
小陳擔任朋友老王向銀行借款的連帶保證人。後來小陳被銀行追償時,他發現老王當初與銀行簽訂的協議書中,有部分債務是銀行用詐欺手段灌水進去的。雖然小陳自己沒有被銀行詐欺,但他主張:既然老王可以撤銷被灌水的那部分債務,依據《民法》第744條,小陳對該部分債務也應免除保證責任。法院最終支持小陳,判決他部分免責。
這顯示,保證人應優先檢視主契約的合法性與有效性,這往往比證明自己被騙更容易。
三、自救行動:成功撤銷的關鍵三步驟
步驟一:掌握黃金時效(除斥期間)
您的撤銷權不是無限期的,它有嚴格的時間限制:
《民法》第93條:「前條之撤銷,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,一年內為之。但自意思表示後,經過十年,不得撤銷。」
一旦超過這個期限,無論證據多充分,撤銷權都會消滅。
步驟二:積極蒐集證據,履行舉證責任
在訴訟中,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者,負有舉證責任。這代表您必須提供具體、可信的證據證明詐欺或脅迫的存在。
- 證據類型: 錄音、對話紀錄(Line、電子郵件)、書面文件、證人證詞等。
- 實務提醒: 許多保證人主張詐欺失敗,就是因為證據不足。法院不會僅憑您的主觀感受或「聽說」來認定詐欺。
步驟三:以正式書面通知債權人
撤銷意思表示必須明確向債權人表達。建議您使用「存證信函」或律師函等方式,詳細說明撤銷的事由(被詐欺或脅迫)以及撤銷的法律依據,確保債權人確實收到通知,避免日後產生爭議。
總結
身為受追償保證人,您並非只能束手就擒。請立即檢視您簽約時的意願是否自由,並檢查主債務本身的有效性。掌握從屬性原則和撤銷權的時效,是您爭取權益、減輕負擔的關鍵。記住,法律是保障權益的工具,但前提是您必須主動且正確地使用它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保證契約的撤銷權有時間限制嗎?如果我現在才發現被騙,還來得及嗎?
A: 有嚴格的時間限制,稱為「除斥期間」。根據《民法》第93條規定,您必須在「發見詐欺」或「脅迫終止」後的一年內行使撤銷權。此外,自簽約(意思表示)後,即使您尚未發現被騙,最長也不能超過十年。因此,您應立即計算時間,並儘快以存證信函通知債權人,以免權利消滅。
Q: 如果詐欺我簽名的是主債務人(我的朋友或家人),債權人是銀行,我還能撤銷嗎?
A: 這屬於「第三人詐欺」。根據《民法》第92條但書規定,您必須證明債權人(銀行)明知或可得而知主債務人對您施以詐欺。如果銀行完全不知情,且在善意下接受您的保證,您則不能僅因主債務人的詐欺而撤銷契約。因此,蒐集銀行是否知情的證據是關鍵。
Q: 什麼是「主債務人的抗辯權」?我怎麼利用它來保護自己?
A: 主債務人的抗辯權是指主債務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所有理由,例如:債務已經超過時效、主契約無效、主債務人已被債權人詐欺等。根據保證債務的「從屬性」原則,您身為保證人,可以直接援引這些抗辯來對抗債權人。您應優先向主債務人了解主契約的詳細情況,確認是否有任何抗辯權可以主張。
Q: 我主張撤銷失敗了,我還能怎麼辦?
A: 如果撤銷詐欺或脅迫的訴訟失敗,您仍可以從其他角度尋求防禦: 1. 檢查主債務是否存在: 再次確認主債務是否有效或已消滅。 2. 主張時效抗辯: 檢查主債務或保證債務是否已超過法定請求權時效。 3. 主張抵銷權: 若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有其他債權,您可主張抵銷,減少保證金額。 4. 最高限額保證終止: 若為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,應立即發函通知債權人終止契約,對通知到達後發生的新債務免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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