連帶保證人必知:舊約「人事保證」責任終止的法律解析
許多人在多年前為親友或同事簽下「人事保證」契約,擔保對方在職務上若有不法行為,自己將負起賠償責任。但如果契約上沒有寫明保證期限,您的責任是否會無限期延續下去?
身為連帶保證人,這絕對是您最關心的問題。好消息是,法律早已強制限制了人事保證的期間。但對於在**民國89年5月5日《民法債編》修正施行前簽訂的舊契約,其期間計算方式,實務上曾有重大爭議。律點通將帶您一次搞懂,您的保證責任是否已在法律上自動消滅。
您的法律保護罩:民法強制限制保證期間
為了保護保證人,避免責任過重或無限期,《民法》對於人事保證設下了嚴格的期間限制:
1. 人事保證的期間限制
根據《民法》第756-3條規定,人事保證的期間有明確上限:
《民法》第756-3條第1項:「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,不得逾三年。逾三年者,縮短為三年。」
《民法》第756-3條第3項:「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,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。」
簡單來說,無論契約有無約定期間,最長都只有三年。這代表您的保證責任並非無限期。
2. 連帶保證人也適用期間限制嗎?
答案是:適用**。許多人誤以為簽了「連帶保證」就代表責任更重、無法終止。事實上,「連帶保證」僅是讓您無法主張『先訴抗辯權』(即債權人可直接向您求償,不必先向主債務人求償),它並不影響保證關係的存續期間。
依照《民法》第756-7條規定,一旦保證期間屆滿,人事保證關係即自動消滅,您對期間屆滿後發生的損害,即不負賠償責任。
舊約爭議點:您的責任終止於哪一天?
核心問題來了:如果您的契約是在民國89年5月5日新法實施前簽訂的「未定期間」舊約,這三年的期間應該從哪一天開始計算?
實務上曾有兩種見解:
- 舊見解: 從契約成立日(可能遠在70、80年代)起算三年。
- 最高法院統一見解(現行標準): 基於「信賴保護原則」,如果一下子讓舊約責任消滅,對僱用人(債權人)不公平。因此,對於修正施行前成立的未定期間人事保證,應解釋為:自新法修正施行之日(民國89年5月5日)起,其有效期間為三年。
關鍵結論:舊約保證責任的最終終止日
依據最高法院的統一見解,如果您在89年5月5日以前簽訂了「未定期間」的人事保證契約,您的保證責任終止日為:
民國89年5月5日 + 3年 = 民國92年5月4日
這意味著,您只須對92年5月4日以前發生的員工職務損害負責。
實務案例:阿明的保證責任為何被追溯?
我們以一個真實案例來理解這個計算方式的影響:
阿明在民國76年為同事簽下了一份「未定期間」的人事保證契約。同事在民國86年到89年間侵占公司財物。公司在90年才發現並向阿明求償。
阿明抗辯:「我的契約是76年簽的,三年早就過了!」
然而,法院最終採納最高法院見解:
- 阿明的契約屬於舊法下的未定期間人事保證。
- 期間應從89年5月5日起算,至92年5月4日終止。
- 由於同事的侵占行為(86年至89年)全部發生在92年5月4日之前,仍在保證期間內。
結果: 阿明仍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。這個案例明確告訴我們,舊約保證人不能單純以契約成立日來計算期間。
連帶保證人的實務操作指引
1. 立即檢視契約成立日
找出您簽訂人事保證契約的日期。如果是民國89年5月5日以前簽訂的「未定期間」契約,請確認您的責任已於92年5月4日自動終止。
2. 期間屆滿自動消滅
請記住,人事保證期間屆滿,保證關係是自動消滅的,您不需要向僱主發出任何通知或辦理終止手續。
3. 注意契約更新的陷阱
如果僱主在92年5月4日之後要求您重新簽署保證書,這是法律允許的「更新契約」。但請務必確認,每次更新的期間仍不得超過三年。若對方要求簽署超過三年的保證,依法仍會被強制縮短為三年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人事保證與一般保證最大的區別在哪裡?
A: 人事保證的特殊之處在於其目的性:它是專門擔保受僱人(員工)未來因職務行為可能對僱主造成的損害。最大的法律差異在於《民法》對人事保證設有強制性的『期間限制』(最長三年),以保護保證人;而一般保證的期間則通常依主債務時效或當事人約定。
Q: 如果我的契約上是寫『連帶保證人』,我是否就不能主張期間屆滿責任消滅?
A: 您仍可以主張期間屆滿責任消滅。連帶保證僅影響您是否擁有『先訴抗辯權』,即僱主可以直接向您求償。但它並不影響人事保證契約本身的『存續期間』。只要保證期間(無論是約定三年或舊約計算至92年5月4日)屆滿,您對此後發生的損害即不負責任。
Q: 為什麼法院不從契約成立日開始算三年,而要從89年5月5日新法實施日開始算?
A: 這是基於『信賴保護原則』。在89年修法前,舊法允許未定期間的人事保證無限期存續。如果新法一實施就讓所有舊契約立即失效,會損害僱主對舊法有效性的信賴。因此,最高法院採取折衷方案:給予僱主三年的緩衝期,從新法實施日(89年5月5日)起算三年,以平衡雙方的權益。
Q: 如果僱主在92年5月4日後,要求我重新簽署新的保證契約,我該注意什麼?
A: 您必須注意新契約的期間。《民法》第756-3條第2項允許期間屆滿後更新契約,但每次更新的期間仍不得超過三年。若新契約寫五年,依法仍縮短為三年。此外,您有權拒絕簽署新約,但您的親友或同事可能因此面臨工作上的壓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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