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保證責任到期了嗎?受追償保證人必知的三大免責機會
您是否曾擔任親友的保證人,但在主債務人無法清償後,卻被銀行或債權人追討鉅額款項?許多保證人常誤以為「借款期限」一到,自己的保證責任就自動結束。然而,法律上的「保證期間」與借款的「清償期」是兩回事。
身為受追償的保證人,您必須精準掌握法律賦予的幾項關鍵免責權利。本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度解析,如何主張「保證期間屆滿」或「延期清償」的免責效果,為您爭取一線生機。
一、 釐清關鍵:保證期間與清償期的天壤之別
在主張免責之前,首先要區分兩個重要概念:
- 主債務清償期: 這是主債務人(借款人)必須還款的期限。
- 保證期間: 這是保證人(您)必須承擔保證責任的有效期限。
實務上,許多契約只約定借款分期歸還的期限(例如兩年),但並未明確約定保證的期間。法院通常認為,如果契約中沒有特別寫明「本保證效力至某年某月某日止」,則該借款期限僅是主債務的清償期,不能被視為保證期間。
法律依據:定期保證的免責機制
如果您擔任的是定期保證(契約明確約定保證期限),則依據《民法》第752條,您有機會免責:
《民法》第752條:「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,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,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,保證人免其責任。」
白話解釋: 如果債權人沒有在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,對您提起訴訟(審判上之請求),那麼期間屆滿後,您就免除保證責任了。
二、 最高限額保證人:主動終止是您的權利
如果您簽署的是「最高限額保證」(常見於銀行授信),這種保證通常未定期間,責任不會自動消失。
對於未定期間的保證,您不能單純等待時間過去,而必須採取主動行動來終止未來責任。
操作指引: 依據《民法》第754條,您應以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。通知送達後,對於此後才發生的新債務,您就不再負擔保證責任。
風險提醒: 終止通知僅對「通知後」發生的債務有效。對於通知前已經發生的債務,您仍須負責。
三、 您的最強武器:延期清償免責權
這是許多保證人最常忽略,卻最有力的免責機會。
當主債務清償期到了,如果債權人(例如銀行)「好心」允許主債務人延後還款,但卻沒有經過您的同意,您就可以主張免責!
法律依據:延期清償的免責效果
《民法》第755條:「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,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,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,不負保證責任。」
預先拋棄免責權,法律說無效!
過去許多銀行契約會要求保證人「預先同意」債權人可以隨意延期清償。但為了保護保證人,法律已明確規定,保證人的權利不得預先拋棄:
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:「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得預先拋棄。」
這意味著,即使您的保證契約中有「預先同意延期」的條款,依據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,該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!您仍可以主張延期清償的免責權。
四、 實務情境:主債務展延後的責任歸屬
情境模擬: 假設您為朋友A擔保了一筆為期一年的借款。一年期滿後,A還不出錢,但債權人B並未立即追討,反而私下與A簽訂協議,將還款期限又延長了六個月,且完全沒有告知您或取得您的書面同意。
法律結果: 根據《民法》第755條,因為債權人B允許主債務人A延期清償,且未經您的同意,您對這筆債務的保證責任立即免除。
重要提醒: 即使是最高限額保證,若債權人允許個別債務展延,且展延行為發生在《民法》修正施行(2000年)之後,您仍可主張預先拋棄條款無效,進而依《民法》第755條免責。
結論:受追償保證人的自保之道
面對追償,您不是只能束手無策。請立刻檢視您的保證契約,確認以下幾點:
- 契約是否明確約定「保證期間」? 如果有,檢查債權人是否在期間內提告(依《民法》第752條)。
- 主債務是否有「延期清償」或「展延」的情況? 如果有,且您未同意,立即主張《民法》第755條免責權。
- 您是否是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人? 立即發出書面終止通知,停止未來責任累積。
法律賦予保證人的權利,是您對抗追償的最後防線。務必善用這些規定,主張您的權益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如何判斷我的保證屬於「定期保證」還是「未定期間保證」?
A: 仔細查看保證契約中是否有「本保證責任存續至 X 年 X 月 X 日」或類似明確的日期限制。如果僅提到主債務的清償期或分期還款期間,通常會被認定為未定期間保證,因為這屬於主債務的期限,而非保證人的責任期限。
Q: 如果我是未定期間保證人,如何才能主張免責?
A: 您有兩種主動免責方式: - 催告提告(普通保證): 待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,依《民法》第753條,定一個月以上期限,書面催告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告。若債權人怠於提告,您可免責。 - 終止契約(限最高限額): 依《民法》第754條,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,終止後發生的新債務您無需負責。
Q: 債權人說我有簽「預先同意延期清償」的條款,我還能主張免責嗎?
A: 如果該延期清償行為發生在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修正施行(2000年5月5日)之後,即便您預先簽署了同意書,該預先拋棄權利的條款依法律規定是無效的。您仍可主張《民法》第755條的延期清償免責權。但若延期清償發生在修法之前,則可能因信賴保護原則而無法主張無效。
Q: 延期清償免責權適用於所有的保證類型嗎?
A: 主要適用於「定有期限之債務」的保證。即使是最高限額保證,若債權人允許個別的、定有期限的債務延期清償,且未經您同意,您仍應積極主張《民法》第755條的免責權,並以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來對抗契約中的預先拋棄條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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