創業路上,你簽下的保證書是「定時炸彈」嗎?
青年創業者在尋求資金或合作夥伴時,經常會接觸到「保證契約」。無論是向銀行貸款時擔任連帶保證人,或是為供應商的信用額度提供保證,一旦主債務人(通常是你的公司或合作對象)無法履行債務,保證人就必須代為清償。這份保證書,可能就是你創業路上最大的隱形地雷。
今天,律點通將帶你深入了解台灣《民法》中關於保證責任的關鍵條款,教你如何看懂契約、保障自己的權益。
一、保證契約的核心:從屬性與類型判斷
保證契約的法律基礎,在於保證人承諾在主債務人違約時,代負履行責任。這是依據《民法》的定義:
《民法》第739條:「稱保證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。」
保證責任是從屬債務,它的存在以主債務存在為前提。但更重要的是,你必須區分你簽的是哪一種保證:
1. 單一債務保證:針對特定單筆借款。
2. 最高限額保證(概括保證):
這是最危險的類型。它約定在特定最高限額內,涵蓋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所生現在及將來的不特定債務。如果你簽了這類保證,即使你以為某筆債務已經還清,只要約定的關係(例如:持續性商業往來)還存在,你的保證責任就會持續累積,直到達到最高限額為止。
實務提醒: 契約上載明的「借款期間」或「清償期限」,通常是指主債務人的還款期限,而非保證人負責任的期間。若保證契約未定有明確的「保證期間」,你的責任可能無限期存續。
二、保證人的兩大救命繩索:終止權與免責權
面對無限期的風險,法律賦予保證人兩項重要的自保權利:
1. 未定期間保證的「終止權」(《民法》第754條)
如果你簽署的是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,你不能坐等它自動失效。你必須主動出擊,終止契約的未來效力。
《民法》第754條:「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,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。前項情形,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,不負保證責任。」
操作重點: 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債權人,並保留證明(如存證信函或雙掛號),終止效力僅及於通知到達後新發生的債務。
2. 定期債務延期清償的「免責權」(《民法》第755條)
如果你保證的債務是定有期限的(例如一年期貸款),債權人與主債務人私下協議延期還款,你就有機會主張免責。
《民法》第755條:「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,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,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,不負保證責任。」
實務保障:預先拋棄免責權無效
有些金融機構會在契約中要求保證人「預先拋棄」這項權利。但根據《民法》第739條之1的保護規定,保證人不得預先拋棄法律賦予的權利。因此,如果債權人未經你同意就延期,即使契約載明你已拋棄抗辯權,你仍可依據法律主張免責!
三、實務案例:公司換老闆,保證責任是否還在?
創業者經常面臨股權變動或公司出售。當主債務人發生變化時,保證人的責任會如何?
情境故事: 創業者小李為A公司的銀行貸款擔任連帶保證人。後來,A公司被B公司收購,銀行同意A公司將原有債務轉移給B公司承擔(即「債務承擔」)。
法律結果: 銀行同意債務承擔後,原A公司的債務即告消滅。由於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,小李的保證責任也隨之消滅。除非銀行重新徵得小李同意,讓他繼續為新債務人B公司擔任保證人,否則小李對B公司的債務不負責任。
重要原則: 債務承擔或債之更改(以新債務消滅舊債務)會導致主債務消滅,保證人若未同意繼續擔保新債務,即可主張免責。
四、律點通實務指引:簽約前必看清單
| 角色 | 行為 | 法律依據與建議 |
|---|---|---|
| 保證人 | 簽署最高限額保證 | 務必確認是否有約定「保證期間」。若無,隨時準備依《民法》第754條書面通知終止,以避免未來債務擴大。 |
| 保證人 | 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 | 立即確認自己是否曾同意延期。若未同意,且為定有期限債務,可依《民法》第755條主張免責。 |
| 債權人 | 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(定有期限債務) | 必須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,否則將失去對保證人的追索權。 |
| 債權人 | 發生債務承擔或更改 | 必須重新取得原保證人對新債務的保證承諾,否則保證責任將隨原債務消滅。 |
最終提醒: 簽約時,不要輕信契約中「預先拋棄所有抗辯權」的條款。許多涉及保證人權益的預先拋棄條款,在法律上是無效的,這是法律給予保證人最基本的保護。
常見問題快速解答
Q: 最高限額保證的『最高限額』到了,我的責任就結束了嗎?
A: 不一定。最高限額是指保證責任的上限金額,而非保證期間的終點。只要保證契約未依《民法》第754條被有效終止,且主債務人持續發生債務,保證責任就會持續存在,直到債務總額達到最高限額為止。若清償後額度又空出來,保證責任仍可能涵蓋新的債務,直到你發出終止通知為止。
Q: 如果我簽的是『連帶保證人』,我還能主張《民法》第755條的延期免責權嗎?
A: 可以。雖然連帶保證人通常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(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追討),但《民法》第755條關於「定有期限債務延期清償之免責」的規定,實務上認為亦適用於連帶保證人。因此,若債權人未經你同意就延期,你仍可主張免責。
Q: 我要如何確保我依《民法》第754條發出的終止通知是有效的?
A: 為避免爭議,終止保證契約的通知應採用書面形式,並使用可證明送達的郵寄方式,例如存證信函或雙掛號。通知內容應明確表明終止保證契約的意思,並載明通知到達日期後,對主債務人新發生的債務不再負責。
Q: 如果我的公司進行了『債務更改』,例如將原有的銀行貸款轉為新的融資方案,我原來的保證責任會自動消滅嗎?
A: 是的,根據保證債務的從屬性原則,如果主債務因『債之更改』(以新債務取代舊債務)而消滅,則附屬於舊債務的保證責任也會隨同消滅。《民法》第755條的規定雖然多用於延期清償,但債務實質變更或更改,保證人通常可以主張免責,除非你明確同意為新債務提供保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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